查看原文
其他

从“入典”到“成典”——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典化之“两步走”方略 | 前沿

2018-03-08 林文静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于吴汉东:《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本文为其删减版,注释已省略,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处理,完整版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作者:吴汉东,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全文共3026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知识产权法典化是现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与现代民法典的结合,也趋向为知识产权专门法典对民法法典化的追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程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立法者与学者们对于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几无争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汉东教授在《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一文中,对知识产权法“入典”与“成典”问题的历史沿革、既有模式展开深入分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道路提出“两步走”的方略,以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构造和制度发展与创新。


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两步走”构想之概述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问题,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启动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要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应当坚持“两步走”的道路:


(一)第一步:在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编”,实现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理性回归。


一方面,私权体系所具备的全面性和一致性需求,要求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不能“缺位”。另一方面,鉴于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考虑到立法例的传承性,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与其他权利并列的独立安排,重要性与可行性更不言而喻。


(二)第二步:制定知识产权法专门法典,实现知识产权一体化、体系化的理性安排。


编纂专门法典是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最高追求、知识产权法典编纂的过程,应表现为理性的制度安排和科学的立法技术运用,在形式理性上成为“制度文明的典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两步走”构想之分述


(一)知识产权法“入典”相关问题 47 31723 47 14941 0 0 3255 0 0:00:09 0:00:04 0:00:05 3255分析


1、入典与否之选择


(1)背景


自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基本规范不断完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一体化、现代化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民法典,并在9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高潮。关于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接纳,立法者和学问家似乎无多争议。民法典尝试编入知识产权法,体现民法典编纂的时代和创新精神,彰显知识产权的私权本位,完善地构造了民事权利体系。


(2)赞成理由


我国的立法者及多数学者对于知识产权法“入典”并无异议。这是因为:①知识产权是私权,其基本属性与财产所有权无异。②知识产权是受民法保护的权利。③《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作出了原则规定,此先例可以引用。总体而言,经历了体系化、现代化改造的知识产权法“入典”,成为了“范式”民法典的历史坐标。


2、入典模式之选择


(1)现有模式介绍


关于知识产权法以何种方式“入典”,立法者与法学家们意见纷呈。从民法典编纂体例来说,各国的制度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法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其立法例为《俄罗斯民法典》。这种整体移植的方式,由于接受了大量不属于私法范畴的法律规范,使得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变成了“综合法典”,并剥夺了立法者颁布某类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可能。


二是糅合式。即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规定在“所有权编”,其立法例为《蒙古民法典》。这种制度由于对知识产权进行解构性处理,并直接适用于民法规范,不仅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自由体系的瓦解,也破坏了传统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三是链接式。即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仍保留有单独立法(专门法典或单行法),其立法例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5年《越南民法典》和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


整体的纳入式是不成功的,解构的糅合式是不可取的;惟有链接式,即采取民法典作原则性规定与特别法(单行法或专门法典)作专门规定的二元立法体例,有可取之处。


(2)我国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如何“入典”的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点、面”相结合的链接模式,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相关章节对知识产权做出原则性规定,又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编”。原因在于:①“点”的链接模式在立法技术上难度较小,且能缓解传统民法理论对知识产权的疏离感,有利于在不同意见的立法者之间达成妥协。②“面”的链接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置于同等的位阶,最大程度地凸显知识产权在私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实现民法典现代化、时代化的制度转型。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注意:①“点”的链接模式不能仅是“总则”中的“宣誓性”条款,而应在“总则”基本章节中都有所反映。②“面”的连接模式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平行移植,而是一般性规范、共同适用规则的抽象和概括。


(二)知识产权法“成典”意义分析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下“入典”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立法任务,而“成典”将成为未来崇高而伟大的立法目标。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体系无序、立法层次不统一、行政管理体制分散和社会观念薄弱等诸多问题,严重阻碍知识产权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效用,达到重组相应司法执法体系,重构相应法学理论体系,提高相应法律权威的效果,建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典势在必行。


认真对待几对关系


知识产权法从“入典”到“成典”是一种制度理性选择,也是一种法治理想追求,其目标实现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基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是为基本法典与专门法典的关系。先民法典后知识产权法典,是法典化的逻辑过程。在内容上,为了避免知识产权与诉讼时效、继承、合同等规范内容的重叠或冲突,需要民法典提供一个明确的立法指导。在结构上,民法典的“总则”及“知识产权编”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典的基本结构。


(二)实质法与形式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典出现之前,在形式上没有名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典编纂的目标之一,就是将虚拟的法实在化。此举在立法上有利于明确法律渊源,在法律适用上有便于查找法律规范,在行政执法上有助于改变分离状态、推进统一管理。


(三)法学与法典的关系


法典编纂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法典为立法成果。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非理论化、非体系化,法学家的当前学术使命,就是建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完善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建立知识产权法学术体系,为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典提供学术支撑。


相比起知识产权各单行法,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具有更高的价值体现和更多的功能优势。在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契机之下,应当抓住机会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原文总结了近现代多个国家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经验,提出了从“入典”再“成典”的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两步走方略,对于当下民法典的编纂、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以及法律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


推荐阅读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的审视 | 前沿

网络游戏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 | 前沿

近期好文

“过失欺诈理论”的重新审视 | 前沿

合同中的标准问题 | 前沿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