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 | 继承编研究学刊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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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如何反应时代精神、回应人民需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我国民法学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学界涌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特此中国民商法律网推出“民法典分则学刊要览”系列文章,对学术界近期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对读者理解研习民法典分则有所裨益。欢迎阅读,欢迎转发。
本期学刊聚焦民法典继承编相关研究,篇幅有限,未能全面介绍,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补充,推荐精彩文章。
一、继承编立法总体建议
1、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颁行到现在,部分内容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修改的重点在于:扩大遗产范围、修改继承权的丧失条件、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完善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此外,在遗产的分配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修改。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特留份;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73-183页。
2、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
【摘要】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抓住机遇,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五是肃清"左"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编立法; 指导思想; 具体意见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67-87页。
3、杨立新:《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
【摘要】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修订《继承法》,编入民法典作为"继承法编"。我国现行《继承法》完成于1985年。30年前改革刚刚开始,尚未深入进行,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背景,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少,没有对继承法的立法提出更多的要求,因而使该法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时将继承法修订入典,为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尽管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而使我国的继承法改革面临很大障碍,但基于社会经济进步、个人财富增多、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继承法改革,是必然的,必须完成的。民法学者和公众一道,期待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出现一部完善的、完备的、制度配套的"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并且与其他部分相互协调,构成和谐的我国民法典体系。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 继承法; 修订入典; 障碍; 期待;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10页。
4、郭明瑞:《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摘要】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关键词】晚民法典; 继承法修订; 产权保护; 家庭结构; 意思自治; 科技发展;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58-165页。
5、马新彦、卢冠男:《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编几个问题的探讨》
【摘要】遗产是一生财富的终极聚合,遗产处分自由是所有权人的终极自由,或者是人生自由的终结点。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所有权的属性是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必须规定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更是一个民法问题。继承人之间所有权的属性决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否处分遗产的权利,或者怎样的处分权利;决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是承担按份责任,抑或连带责任。继承法于近、现代在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肯定了夫妻之间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制度不再仅仅承载家族财产的世袭与传承,而且还表达人性中人与人之间的爱和关怀。另外,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权源于夫妻之间的情感和爱意。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继承法; 遗产处分; 继承权; 婚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68-78页。
6、张力、陈鹏:《临界点视阈下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则之建构》
【摘要】囿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基本原则表述的文本性缺失,学界对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存在形式、内容取舍与条文表述等产生了巨大争议。在法典化态势下,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事关法典形式理性、继承本体存在之证成与政治国家之预防。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应以继承权本体为实质取舍标准,以"线性"逻辑进路为技术支撑,并辅之以继承法律制度的临界点为制度基准,以此在继承线性法律关系的动态化模型下形成"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和"养老育幼"的二原则体系并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律制度,从而在桥接民法基本原则之时形成私法体系内部的板块区分效应。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继承法(编)基本原则; “线性”进路; 临界点;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37-48页。
7、陈英:《继承权本质的分析与展开》
【摘要】继承权本质是继承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它解释了哪些人基于何种原因可以取得继承权。现行《继承法》在继承权本质的认识上过于偏重扶养关系和被继承人的意志,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和实践纠纷。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根据继承的类型认定继承权的本质,并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定继承中,家庭维持是继承权存在的基本依据,法律规则应该注重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情感。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意思是继承权产生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兼顾家本位的理念,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单纯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中的特别考虑因素,但不宜作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关键词】继承权本质; 家族协同; 遗嘱自由; 扶养关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杂志》2017年第6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00-109页。
二、法定继承部分立法建议
1、杨立新:《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关键词】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 第一继承顺序人; 继承权保障; 改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7-157页。
2、杨立新:《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
【摘要】《继承法》规定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采固定的第一顺序,与子女、父母同列,此规定存在较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扶养关系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配偶; 法定继承; 固定顺序; 零顺序; 改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7-55页。
3、杨震:《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
【摘要】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仍需保留。配偶与父母保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家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精神,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
【关键词】继承法修订; 法定继承人; 范围与顺序;【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66-175页。
4、于晓:《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分则继承编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中。继承人有无不明时,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如何保护这四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充分的规定。我国民法分则继承编应在现有继承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和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列为法定继承人,以根本解决继承人有无不明的问题。同时,将血亲和配偶继承人的搜索程序和两阶段的遗产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实现对与遗产有关的四类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继承人有无不明; 继承法完善; 民事主体; 财产权益;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9-158页。
5、唐雯:《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
【摘要】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在没有证据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为合理公平分配遇难者财产,必须对遇难者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规则在继承法司法解释以及保险法中均有规定,但二者缺乏一致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以及推定结果上的自相矛盾。并且,我国的推定规则较为复杂,适用起来程序上比较繁琐,实体权利的分配也与当今民众的主流意识不符,有悖于保护遇难者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体系上将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纳入民法总则进行统一规定,能够有效避免推定矛盾的产生,有利于维护立法的统一性及严肃性。制度上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考察,采用同时死亡推定主义最能够达到自然法则与立法价值的平衡。
【关键词】共同遇难; 同时死亡; 推定; 遗产;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是78-87页。
三、遗嘱继承部分立法建议
1、杨立新:《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法律效力——对一起违反形式要件要求错误认定自书遗嘱效力的典型案件的分析》
【摘要】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为了保证自书遗嘱表达遗嘱人处分遗产意思的真实性,法律对其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按照这样的形式要件审查自书遗嘱,避免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发生错误。如果没有按照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确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就会造成《继承法》的适用错误,损害相关当事人的继承权。
【关键词】自书遗嘱; 形式要件; 典型案例; 分析; 立法建议;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治研究》2014年第10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3-11页。
2、杨立新:《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
【摘要】随着对个人所有权保护的加强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实施,作为平衡继承人遗产继承利益手段的归扣制度,尽管仍然存在平衡各继承人继承利益的功能,但通过对被继承人合法赠与行为效力的否定以此扩展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做法,实与社会普遍认同的物权须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直接违背。为贯彻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保证继承法为财产法的本质属性并与所有权的本性相统一,在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增设归扣制度的同时,将归扣制度的基础顺势进行改革,以建立完善的归扣制度,既是我国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完成的任务,也是各国归扣制度发展的应然趋势。
【关键词】遗产继承; 归扣; 制度改革; 中间路线;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31-140页。
3、杨立新:《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摘要】基于不同的历史源流,各国立法者为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都继受了限制遗嘱人处分财产自由的特留份制度,以此保护法定继承人之利益,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我国《继承法》修订中应该引入该制度,通过对遗嘱人强制性引导,协调亲属利益与社会利益,防止或因遗嘱自由被滥用而背离公序良俗,或因一味维护公序良俗而抹杀意思自治的司法判决的出现,从而维护法律价值体系的整体均衡。
【关键词】继承法; 特留份制度; 必留份制度; 意思自治; 公序良俗;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6-156页。
4、龙翼飞、窦冬辰:《遗嘱解释论》
【摘要】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意思表示主要工具和载体的语言文字常常充满着歧义,并由此出现漏洞,因此往往对其有解释的必要。建立完善的遗嘱解释体系事关遗嘱人遗愿能否顺利实现,也体现了国家对遗嘱自由的尊重。遗嘱解释的体系包括对遗嘱的实际解释以及推定性解释规则(任意性规范)。在实际解释后仍无法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方能适用推定性解释规则。在民法典中,须对两种解释规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妥善安置,将实际解释的相关规则规定于总则编中,将推定性解释规则规定于继承编中。
【关键词】遗嘱行为; 法律行为解释; 实际解释; 任意性规范; 继承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96-112页。
5、王强:《继承法处分行为初探》
【摘要】我国继承法死因处分在方式上仅有遗嘱处分一种,在内容上,就指定继承人而言无替补继承、后位继承机制,对剥夺继承权无法定继承人特留份之限制,对遗赠定义过于狭隘,被继承人缺乏类似于负担指示以更全面贯彻自己意志的处分辅助手段。这些都限制了死因处分形成的可能性和被继承人理性处分、自由处分的空间。德国继承法死因处分制度,从处分方式、处分内容上都全方位考虑了被继承人以遗产归属为核心的处分动机和个人意图,同时相应规制了处分受益人之间、处分义务人之间、他们相互间的责、权、义务关系,为被继承人理性定位处分目标,合理构建处分过程,充分发挥处分自由做了扎实铺垫。而德国继承法各项死因处分机制的运作,又都有机有序地和继承法其他章节、《德国民法典》其他各编内容环环相扣,呼应关联。这些都对我国继承法和死因处分制度很有镜鉴价值。
【关键词】死因处分; 共同遗嘱; 继承合同; 剥夺继承权; 遗赠;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29-49页。
6、朱晔:《如何构建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特留份制度——在家族主义理念与个人主义理念之间摇摆不定的制度走向》
【摘要】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而如何确定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当今我国的家族主义理念与个人主义理念呈现出对立的态势,这不仅影响特留份制度的创设,而且会左右继承法的核心框架。本文旨在通过综合分析我国传统及学说,从比较法的视角探寻特留份制度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法; 特留份;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苏州大学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56-65页。
四、继承编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1、马新彦:《居住权立法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摘要】关于居住权应否为我国物权法上独立的新型物权,在《物权法》制定时有过激烈的争论,终因居住权缺乏现实的普遍适用性而没有在《物权法》中落实。现今,居住权立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的完成似乎已经成定局,但是,该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没有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紧密联系起来,使得居住权立法仍然欠缺必要的制度基础,更欠缺广泛的适用空间,无不令人担忧居住权立法会走回《物权法》的老路。在民法典的各分编中,实施三十二年且没做任何修改的《继承法》将有重大的创新与突破,这将为居住权确立为物权法上的新型物权提供制度前提,而居住权的立法对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使继承编的创新在实现较大正义、一般正义的同时,又兼顾较小正义与个别正义。
【关键词】居住权; 继承权; 继承顺位; 制度创新; 利益平衡;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63-178页。
五、继承编其他问题研究
1、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摘要】在我国,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客体说、主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例如冷冻胚胎认定为器官权的意见,是不符合民法的权利学说的;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既然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关键词】冷冻胚胎; 伦理物; 遗产;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25-30页。
2、杨立新:《关于恢复继承权宽宥制度的重新思考》
【摘要】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恢复; 继承权; 特留份权; 宽宥;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东南学术》2013年第1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0-149页。
3、王雷:《论<继承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
【摘要】继承法以证据方法规范为鲜明特色,如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均可由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方法表彰,此类证据方法规范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遗嘱的形式要求严格,是整个民法制度中对法律行为形式规定最为详尽的部分。应该与时俱进地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方法扩及电子遗嘱对应的电子数据,规定遗嘱形式瑕疵补正制度,赋予各种遗嘱形式平等的法律效力(证明力),不宜将公证遗嘱效力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关键词】继承法; 遗嘱; 证据方法规范; 证据能力;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62-67页。
4、李佳伦:《民法典编纂中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制度重构》
【摘要】我国遗产酌给制度是以扶养为基础,对血亲、姻亲关系内亲属财产流转的突破。遗产酌给应采请求权说,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延续遗产酌给请求权这一明清以来惯用的概念。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非法定继承人,一方面是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方面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寡媳鳏婿属于法定继承人,不在我国遗产酌给主体范围。遗产酌给的重点在于扶养关系,而不在于特定身份关系,但在我国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养子女、继子女、生育辅助治疗出生的子女等。
【关键词】遗产酌给; 扶养; 遗产酌给请求权; 遗产酌分;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68-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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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袁玥
责任编辑:饶书馨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