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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之区分及规范构造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原载于《清华法学》2024年第2期。【作者简介】李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全文共16728字,阅读时间约42分钟。【摘要】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不是遗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属于死因创设行为,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本质上是遗嘱人在住宅上设定负担。故遗嘱设立居住权不能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基于居住权的无偿性,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保护应当劣后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应当被纳入到两阶段的遗产继承清算程序。居住权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在清算了遗产债务之后,经登记生效。在遗嘱人死亡后居住权登记前,居住利益人可以基于法定之债占有使用住宅并收取孳息,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登记设立居住权,此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同时居住利益人也可请求有过错的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请求处分住宅的继承人返还不当得利。【关键词】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