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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七则典型案例汇编丨前沿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居住权登记保障其根据遗嘱取得的房屋居住权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三、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四、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依据《民法典》兼顾保护老年赠与人居住权
五、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叶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为生活困难妇女离婚后设立居住权
六、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俞某申请执行汪某赡养、居住权纠纷案——积极探索解决居住权案件执行难问题新路径
【基本案情】俞某与丈夫婚后购得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和儿子汪某名下。2014年,俞某丈夫去世后,儿子汪某将该房屋售卖并购买一处新房,房屋登记在儿子汪某一人名下。2017年5月,俞某和儿子儿媳共同签署《儿女心语》,儿子汪某承诺母亲俞某在该处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但俞某脾气较为倔强,与儿子、女儿平日感情淡薄,儿子、女儿都另有他处居住。俞某认为,儿子后面所购房屋的购房款有部分来源于当年房屋的出售款,且儿子汪某在2017年5月承诺其在该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其有权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另基于赡养义务,其亦有权对女儿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俞某将儿子、女儿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请求确认其在儿子、女儿房屋内均享有居住权,并请求儿子、女儿在每个法定节假日对其进行探望。七、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丁某甲诉丁某乙居住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丁某乙系丁某甲与谭某某之子。2011年8月31日,丁某甲与谭某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攀枝花市米易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1.双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丁某乙;2.该套房屋产权必须变更为丁某乙,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出售该套房屋;3.离婚后,丁某甲对房屋必须享有居住的权利;4.丁某乙由丁某甲抚养,直到工作时为止,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米易县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判决谭某某、丁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丁某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此后,讼争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丁某乙单独所有,建筑面积60余平方米。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