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一段时间以来,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其他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网络暴力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为了深入探讨网络暴力的影响、目前治理的难点及应对措施,寻求有效的治理方案,近日,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特此举办“‘按键’伤人如何破?——探索网络暴力的多元治理路径”研讨会,邀请领域内各界专家学者共同就我国网暴治理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从法律层面分析了当前网暴治理的现状和难点。他指出,“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的优点,可以快速实现跨部门联动,是新型司法治理的重要工具。网信办《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网暴定义,提出“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对此,石佳友表示,道德绑架一般是指根据某些崇高的道德要求,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苛求处于特定情境中的人遵照“绑架者”的主观诉求和愿望去行事的一种社会现象。恶意揣测多指以恶意去推测他人行为的动机,从而对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类似于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贬低歧视则是对某些特定群体(如女性、残疾人等)缺乏正当性的贬损、歧视性评价,侵害的是这些群体的人格尊严。将这三类行为认定为网络暴力需要慎重,前两者可能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歧视属于社会排斥的范围,针对的往往是特定群体而非个人。“不应过度泛化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对于网暴需要进行谨慎定义。”石佳友特别指出,应区分网络暴力与网络批评。网络批评包括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指责、质疑、商榷、举报等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他进一步分析,从主观上来说,网络批评一般是出于善意,其目的往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网络暴力的语境下,行为人往往是攻击、侮辱、肆意谩骂、宣泄忿恨等消极情绪,显然是出于恶意。从客观方面来说,网络批评有基本事实依据或可信渠道,即便最后事实有所出入,总体是有客观依据的,属于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网络暴力是信口开河,随意地发布诽谤、恶意、诋毁,散布仇恨言论,怂恿他人进行言论攻击。“同时,虚假信息是与网络暴力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应对虚假信息与错误信息进行区分。”石佳友表示,虚假信息是故意为了巧妙地欺骗公众、制造麻烦、误导舆论或者维护特定利益而炮制的内容。错误信息则指包含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事实内容的信息,其传播者误以为真而善意加以发布,并无任何欺骗意图,通常涉及一些未经证实、错误理解、不当表述的科学知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传播意图,尽管两者都是不真实信息,但虚假信息的创建和传播是为了欺骗或攻击。此外,在石佳友看来,我国的现行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例如缺少对于线上骚扰行为的相关规定。他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隐私罪,以制裁严重侵害隐私的行为。由于海量用户的聚集,互联网空间很容易出现观点的极化和盲从,极大地助长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的极速传播,在短时期内发酵成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大规模语言暴力攻击事件。石佳友认为,在此过程中,平台是治理网暴的关键一环。在大规模网络暴力的情况下,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地位和力量对比悬殊,头部平台应承担起“守门人”责任,履行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处置等相应义务,建立起全链条的网暴治理机制。石佳友分析,关于平台责任的现有监管政策与立法存在着多头分散发布、法律渊源碎片化、内容表述有所差异、监管环节与后续法律责任衔接不畅等问题。他建议,相关的立法、监管和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平台的合理义务和责任边界,真正落实“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的顶层设计目标。3.贺剑:能不能建立一种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原文。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