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贺剑:能不能建立一种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 | 前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法律评论 Author 贺剑



按语



据报道,2022年1月24日,此前寻亲成功后被生母拉黑微信的河北男孩刘学州,于当日凌晨服药自杀,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期推送贺剑老师提出的关于遏制网络暴力的另一种新的法律工具——“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




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关于刘学州事件,法律人提出了很多因应方案。刘学州的父母涉嫌遗弃罪实施网络暴力的网友涉嫌侮辱罪;等等。


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既有法律工具。其中,遗弃罪与网络暴力并无必然关联,算是曲线救国的个案正义;侮辱罪或者类似罪名,则直接针对特定的网络暴力实施者。


我个人认为,要全面遏制网络暴力,还应有另一种新的法律工具。


这种法律工具并不旨在制止网络暴力本身,而旨在降低网络暴力对遭受网暴者/目标受害人的负面影响。它并非运用事后的惩罚或责任机制,如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从而遏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行为,而旨在经由事前的隔离机制,尽可能控制目标受害人对网络暴力的接触,从而将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简言之,经由适当的外部“断网”“限网”,尽量避免刘学州式的悲剧重演。


我所设想的网络暴力隔离机制很简单——就是由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的一键选项。


例如,只要平台用户一日之内收到三封私信,或者一月之内累计收到十封私信(数量都可以调整),平台就应当在醒目位置提供“您是否申请启用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的按钮,供用户选择。在用户点击该按钮并且二次确认(以防误触)后,用户就可以选择在一周、一个月、三个月或其他自行确定的期限内,不接收任何私信。


在刘学州事件中,平台其实已经对发送有网暴嫌疑私信内容的用户实施了关闭私信权限的措施,但这是施暴者一侧的遏制措施。更有效、更能避免类似惨剧发生的,则是受害人一侧的事前隔离机制。


具有类似功能的机制还可能有很多。比如微信或微博文章的评论功能的事前或事中关闭。对于目标受害人来说,这是基于其意思自治的选择;对于此外的任何评论人来说,这也是言论自由的通常限度——他们只是不能在涉事帖子下发表评论,或者直接向受害人发送私信。其他平台和渠道依然是开放的。当然,与之对应,受害人即被侵权人的救济途径同样是开放的。


我个人相信,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上述网络暴力的事前隔离机制无需法律强制,就会得到负责任的平台企业的贯彻。毕竟,增加一个按钮,在技术上不是难事,在成本上更是可以忽略不计。


退一步,假设上述机制没有得到自觉践行,在法律层面,至少从私法层面的侵权责任来看,前述设置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的义务,在刘学州事件之后,也很容易被接受为相关平台企业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一旦违反,涉事平台就应当为网络暴力的恶果买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甚或一般过错侵权意义上的按份责任。虽然任何个案中的民事赔偿对于平台企业来说都不过是毛毛雨,但他们丢不起这个人,更无法承受失去民心时的千夫所指。


刘学州死了,但不能白死。谨将前述网络暴力事前隔离机制命名为刘学州规则,以为纪念。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