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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孟勤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重大疑难问题》


主持人:谢谢杨教授,时间把握得很好,我们有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孟勤国教授,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重大疑难问题》做主题发言,大家欢迎!


孟勤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感谢会议安排我讲人格权编的问题,其实我本来想讲物权编的问题,刚才听了几位教授的讲法我也放心了,物权编可能出不了太大的问题,我以后有机会再讲一点。


今天我来讲人格权编,我关注和研究人格权编的时间不长,但是我的学习能力还可以,我今天就汇报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第一个大问题,关于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争论,我个人认为应该基本结束了,争论时间比较长,海南会议到现在有几年时间,争论程度也比较激烈。我觉得到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把人格权编草案拿出来了,它显然不是一个权宜之计,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反映了对争论双方的各种理由和依据的斟酌。


从合理性上来说,我就想人格权独立成编至少有三点可以证明它具有合理性。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现代化重要成果和标志。刚才夏吟兰教授讲了德国民法和我们草案里面有很浓重的重财产法的倾向。她刚才讲了德国民法典两千多条,一千多条是物权和债权,物权四百多条,我们都意识到以德国民法代表的民法典体系它确实是一个主要反映财产法的法律。也就是说它主要是保护财产,在现代社会里面保护财产当然依然是重要的,但是保护人格是现代社会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觉得民法的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从侧重保护财产转向既保护财产也保护人格,这是我觉得第一个理由。


二,我们知道在民法体系中间,“编”是能够给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提供保护的最大空间。如果我们能够形成共识,现在社会的人格权是应该加大和重点保护的,我们只有提供“编”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格权。也就是说,我们说可不可能保护?它的可能性在哪里?我们首先要提供一个独立的编给它安身,这个空间给它了,它就可能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现在的人格权编草案拿出来了,证明人格权编是可行的,我们已经看到虽然在成熟度上还不够,但是拿的出来基本成形,这就说明人格权编完全可行。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我认为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的争论应该可以结束了,我们关注的重点应该转向我们如何制定一个比较完善的人格权编,我们应该把重点关注到这个地方来。


第二个大问题,人格权编优点我就不说了,我始终认为优点不说它都在,我就讲一讲人格权编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尽管我们赞成和反对人格权编的学者进行了很大的争论,正像刚才王利明会长所说的那样,尽管出现了激烈的用词,但是不改变争论的价值,我们可以从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中间,看到人格权编应该怎么去努力?某种意义上来说赞成和反对的,对人格权编都是有极大的贡献,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明确。


我认为人格权编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人格权的伦理基础的问题,因为现在反对人格权的学者们的一个理念是人格、人的主体是生而具有的,不靠年龄表达的,这个话是什么意思?人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伦理性。我们应该重视,反对的学者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赞成的学者要研究它。这段时间我也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刚刚一个论文的初稿出来了,本来还想晚一点介绍自己的观点,今天我就讲了。我觉得人格的伦理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是不一样的,在罗马法时代人作为一个主体,它主体和客体的界限不是太清晰,在罗马法只有部分人才有主体的资格,也就是说另外一些人具有客体的特征。在罗马法中间只是有条件,有限承认部分人的个体价值,这就是罗马法时代人格的伦理基础。伦理性表现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强烈的身份制度,罗马法中间人格是分等的,人格就是人的身份等级,身份性就是它的法律表现形式。


第二,近代文艺复兴时期,德国民法典提出人人生而平等,表现在德国民法典里面,体现了权利伦理,体现什么伦理价值?它承认所有的“人”都是独立的主体,这就是它的个体伦理价值。个体伦理价值怎么来表现?表现为权利能力制度,德国民法典时代或者法国民法典时代承认所有的人都是有伦理价值。


第三,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阶段,我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间,人的伦理价值不仅仅具有个体伦理的价值,还有全体的伦理价值。我的初步研究表明在这个价值里面人的个体的存在与社会交往密切相关,它既有个体的价值也有全体的价值,我把全体价值引用哲学家的说法叫社会伦理价值。社会伦理价值里面最起码包括五大内容,第一是行为和言论的交往伦理,第二是善良风俗的伦理,第三是网络社交的伦理,第四是媒体的伦理,第五是生命医疗伦理。这五大伦理实际都是反映了人作为个体在全体中间的伦理价值,我认为社会伦理价值的时代发展,随着社会伦理价值的注入就产生了法律制度的需要,它的法律制度表现就是人格权制度。就是我们要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出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保护制度,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权利能力的问题。


我们如果解决了人格权伦理价值问题,也就可以给人格权提供一个理论基础,这是第一个要考虑的。第二个是人格权的客体问题,我注意到反对的学者对我们草案中间的表述提出了很多质疑,本编调整因人格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你人格权有产生民事法的关系?这个批评是正确的。我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和人格利益,人格是一个人的责任,但是这个人的整体由各种各样的要素组成,比如身体、性别、荣誉等等,每一项都是人格的要素之一,所以它的客体应该是人格要素。在人格要素中间有一部分人格要素是没有经济利益的,但是有一部分人格要素是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因此我把这一部分称为人格利益。


如果我们按照这两个思路去想,我们可以把人格权的客体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不产生经济利益,不产生任何商业利益,纯粹是人格要素的人格权,另外一部分可以产生人格利益,这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我们这个客体要把它明确下来,我的建议是改成本编调整因人格要素和人格利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具体论述我们再详谈。


第三个大问题,我要回应反对人格权编的学者,说人格权是防御性的权利,既然是防御性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就完全可以解决,针对这一点我们也要予以合理的回应。毫无疑问,在人格要素和人格利益中间防御性是很大的特点。我们往往看到侵犯人格权是相当普遍的,这没有问题。是不是就是防御性的?我不这样认为。人格权有自己的权利,也就是有自己的积极性的权利。第一个积极性权利我认为是决定权,人格要素的决定权,你比如说我能不能安乐死?生命健康,我病重的时候我能不能自我决定要求算了,我耗过去了,重症监护室插满管子想想就可怕,这种自我决定权不是一个防御权可以解决的问题,是积极的权利。再比如我如果决定,120岁我觉得我不行了,我要决定安乐死,我儿子、我孙子不同意怎么办?这算侵权吗?这显然不是侵权的问题,这是一个决定权的问题。


我认为对部分的人格利益有处分权,你比如说新规定的我的器官只能捐赠,那能不能大胆一下,如果器官我也能够有偿处分?这个应该不应该?新的规定解决不了。在人格利益中间肖像、姓名、声音能不能出售,比如我的声音好,那我能不能出售我的声音?我长得丑,但耐看,我能不能出售我的造型?这些我认为在人格权里面都是一个处分权的问题,我们不能把处分权间接理解为处分一个财产。我觉得在人格权里面有两大权利是积极、主动的,这也是人格权编应该独立成编的重要理由。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那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陈小君教授:在一小时四十分钟的时间内,6位报告人完成了对民法典分编修改重大疑难问题的主题发言,非常感谢大家!我觉得他们讲得非常好,我觉得每个人心中都有一部民法典,今天有人代表个人、团队,有些表达了法工委的意见,我相信大家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判断,整个民法团队就有这样的一种精神。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保持法典的科学性,应该考虑它的市场经济规律,考虑民间生活规律,同时也应该反映改革思想。再次感谢大家!今天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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