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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孙良国: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主持人(姚辉):谢谢汪老师,现在有请吉林大学法学院孙良国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大家欢迎!


报告人: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看完合同编草案之后,我觉得虽然我们研究了那么多,司法实践也有那么多的案例,但是在合同法中最关键问题——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我们草案基本没有规定。为什么没有规定,我也很困惑,我曾经在不同场合都提这个问题。合同法本身作为一个救济法,救济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核心又是损害赔偿。这么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基本没有规定?无论缔约过失责任也好,合同效力也罢,以及合同履行和违约金的调整也好,都建立在怎么计算损失的前提基础之上。另外,法院大量的案件都是围绕着怎么计算损失,而且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困惑也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民法典的合同编对这点没有有效的回应,相反,对什么回应多呢?对损害赔偿计算的限制规定比较多,还不知道违约损害赔偿怎么计算,却要进行限制,这个逻辑我觉得说不过去。我就在思考如何让我们的合同编草案更合理,能不能增加违约责任计算的规定?实践当中基本没有任何回应,现在基本不可能有什么回应,这的的确确是一个问题。

    

就具体计算方法而言,我个人觉得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来分别规定不同的计算方法。通常的分类方式就是区分货物交易和服务合同,对其规定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我们比较熟悉货物交易合同,但就服务交易合同而言,我们怎么计算违反服务合同所导致损失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有效的计算方法,而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茫然无措。另外,除了前述分类之外,对于一些现货交易、既有的服务合同的违约是不是应该存在特殊的一些规则,这都是值得琢磨的。就货物的买卖而言,第一种计算方法是替代交易方法。如果守约方进行了合理的购买,那么再销售的价格减去合同的价格就是通常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确定了转卖情况下的计算方法,但是该解释适用的条件非常有局限性,不是普遍适用。其实在市场经济如此广泛的今天,确定市场价格并不太困难,因此这样的计算方法非常具有适用性。如果守约方没有及时进行替代交易,我们可以用市场价格的损害赔偿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进行替代交易,那么市场价格减去合同价格,就可以作为一种计算方式。在买方情况下,可能这对所失利润的计算是相对比较合适的方法。

    

服务合同情况确实比较是复杂的,最主要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完成成本,如果提供服务方违约,我可以找另外一个人来完成这个服务交易,这个人完成的成本可能就作为一种主要的方法。另一种是降低价值的方法。由于没有提供服务导致现在的价值和服务之后所应有价值的差额。实际上,如果货物或者服务是现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在真正计算方法上可能又有不同。这么多方法当中,每个方法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交叉,但是现在立法没有任何类型的区分,在不做类型区分的基础上也没有相应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法院没有办法应对。


我今天的发言也不是要解决多少问题,主要是提出这个问题来,我的计划是将来针对每一种计算方法都写一写论文,结合我们国家的实践,尤其姚辉老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待那么多年,既有的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效的资源,立法机关和学界没有认真对待和总结。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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