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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 石佳友:法典化的成就与局限——以民法典人格编草案为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会议简报 

第十二期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第四分会场: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主持人: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人: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单元:


报告人:(每人10 分钟)


1.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典化的成就与局限——以民法典人格编草案为例》

 

2.邓建中: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未来中国民法典应明确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

 

3.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评析》

 

4.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

 

5.孙大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侵权法领域公平分担损失条款之考察》

 

6.岳红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典编纂中危险责任制度的立法建构》

 

与谈人发言(每人5 分钟) 


自由讨论(25 分钟)

 

主持人(李志文):第一位发言的是石佳友老师!他发言的题目是《法典化的成就与局限——以民法典人格编草案为例》。


报告人: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论文题目:《法典化的成就与局限——以民法典人格编草案为例》

    

我主要谈这个草案的成就部分。法典是法律渊源的汇编与整合,但法典绝不是跟历史决裂的一个产品。人格权编的很多内容就是来自以前的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典化也是主权者与民众之间沟通的一种方式,立法者希望通过民法的法典化对大众进行直接教育,从而摆脱专业法学对大众所造成的困惑和距离。所以,法律是一种沟通的方式,立法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跟民众沟通。


   

第一点是体系化的努力及其建构。体系的开放性与演进性,为未来的立法修订和法官的解释适用预留了制度性空间。分则体系的完善和丰富,弥补了民事权利体系“见物不见人”的缺憾。法国有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讲过,“民法典”不能叫“民法典”,而是一个财产法典。这很好理解,在相当程度上讲,民法典就是按财产法典规定出来的。当然法律本身有很多的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更是这样。


法典是主权者的行动,清晰的政治意愿宣告了新时代。这里另一个长期的问题,就是人格权的立法应该是留给立法者还是执法者?虽然法典确实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但是在原则性的重大问题上,立法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引用法国学者的观点,“一些人根据伽达默尔或者哈贝马斯的哲学诠释学,认为法律的实质存在于司法判决之中。尽管我们对于研究判例甚至是法院的日常实践始终怀有浓厚的兴趣,但是我们仍然不认为法律的一切都可以简约为争端的解决,或者法官在确定法律的含义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创造只是在立法的介入之间。”当然,这种观点也有局限性。我们从法律科学性角度来讲,确实存在精神气质的保守,草案第773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提法有意回避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联系以及宪法维度,学界争议显然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立法者进行实质性法典化的意愿。法国有一位学者说他并不了解民法,他只是教授《民法典》,这可以看出来法典对法律学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第二点是逻辑关系的错位。错位体现在人格权中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奇特排序,这个奇特的排序来自《民法总则》。这些路径依赖导致了很多很奇怪的东西。人格尊严是全部法律的基础,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能限制人的尊严。在这个意义上讲,尊严一定是第一位的价值,怎么能把人格尊严放在人身自由后面?这肯定是错误的。另外,人身自由具有开放性,其实在人身自由的解释上有相当多的内涵,它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对应人的自由发展,未来有很大的弹性。尊严加自由这个组合其实有非常内在的原因,尊严强调对应的是人道的概念,更多的是静态的,解决的是生存问题,而自由强调的是发展问题。

    

出于路径依赖、编纂方法的局限性,我们一直考虑到底是“编”还是“纂”。基于现行法的法典化,乃至所有的法典化一定要进行改革,绝对不能沿袭。例如,关于荣誉权是否应该保留?我觉得没有必要。但是总则已经写了,所以分则不写不行;例如人体胚胎的问题以及尸体的问题都应该写进来;再如对拒绝无意义的痛苦治疗的权利应当明确,一个濒死的患者不愿意忍受痛苦而拒绝治疗,但因为家属没有相应表态,这就很残酷。当然这也涉及到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问题。除了传统的考虑因素,还要考虑单行法。今天我们持的一种观点,跟古典的时期相当不一样,古典时候强调用公理和基本原则,内涵不一样。当然,我们有时候缺乏足够的法典化的节制精神,我觉得我们太喜欢极其详细列举了,而实际上有时不同条款所列举的行为并非属于同一逻辑层次。


最后应当注意政治要素和技术要素间的平衡。立法者和法律人阶层间的对话,不会产生规范冲突,能够包容未被预见的案例。体系的统一、语言的得体和透彻,并同宪法原则相协调,这对人格权编极其重要。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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