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 | 邓建中:未来中国民法典应明确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
主持人(李志文):第二位发言人是邓建中老师!
报告人:邓建中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未来中国民法典应明确确立一般人格权制度》
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是常青的”,我觉得这个说法具有真理性。我们研究人格权,很多学者站在十八、十九世纪康德的理论来审视、来观察,来研究中国民法典应该要规定什么样的人格权。内在自由、外在自由是康德的一个思想。我觉得这是不是可以转化为一个人格权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延展,这样可以把理论找到一个时代的切入点,否则单纯地从逻辑中研究会难以自拔。从这一方面来讲,对人的保护包括对物的保护,其实有很多在前提构造方面也应该有所不同。
立法者也是人,立法者有一种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表现为立法上的智慧。如何将概括性概念和具体性概念相结合,是人格权编中要充分考虑的。例如“物权优先”的原则是立法做的利益衡量,而人格权的衡量更多的是在司法阶段表现出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确立人格权制度。上午孟老师提出了情理、伦理的观点,伦理这个词其实现在还没有更好地揭示出来。我们怎么再进一步提升问题,我认为这还有一个法理问题,一般人格权构建有其社会性与时代性。在实践认识还不足的情况下,需要留下一个保护人格权的空间。在这里我要批判两个观点:一是一般人格权是特别人格权的抽象,认为人格权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我们法院系统其实有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而且有一些案例判决,表明这个概念具有司法实践需要。国外文章也有所涉及,虽然不是很详细,但是基本上会有,我觉得我们国家很多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的实质性研究很少,单纯停留在逻辑推演,单纯停留在近代哲学、自然法的推理,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关注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实践性以及国内外的对比。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了一般人格权。第109条规定了什么?不能说人的自由和尊严就是一般人格权。石佳友老师也讲了这个问题,人格权具有权利、权利背后的价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三个层次。同时,延伸到现在草案第774条规定,“除了本编规定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个就很容易被误读了。我们需要顾及中国法官的解释水平。有人说人格权独立成编,像个房间,我估计我们这是最小的房间,我们人格权也是最小的一个篇章。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我认为“两步走”中后面的一步是跨了半步,应该是两步半走,第一步是公布总则,第二步是公布分则,并在适当的时候公布整个民法典。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