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 | 刘文: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立法建议内容
报告人:刘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论文题目:《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立法建议内容》
刘文:其实今天上午杨老师的发言已经把我想说的很多话都说了,就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刚才吴老师的发言也谈到了。接下来我的发言也会围绕这个话题展开,我的论文在论文集下册第1391页。
在讲之前我先说一个题外话,我特别希望能够借助民法典的编纂,把亲属的称谓改一下。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宗法观念,在它的影响下产生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女系的亲属,像女儿的子女被称为外孙子女,母亲的父母称为外祖父母。目前这些亲属称谓带有明显的男尊女卑色彩,女性亲属这个外亲的称谓,我觉得应该在民法典立法进行修改,改成孙子女既包括儿子的子女,也包括女儿的子女,祖父母既包括父亲的父母,也包括母亲的父母。如果说要区分的话,就称为子系子女或者女系子女,外祖父母我们叫母系祖父母。以前我在这方面也提过立法建议,但是没被接受,已经二十一世纪了,怎么能继续沿用这样的称谓?希望杨老师参加立法起草的时候,在这方面做出努力。从世界潮流来看,英文的祖父母就是一个词,不区分父系的和母系的,孙子女就是一个词,而且侄子女也是这样,侄子女也包括姐妹的子女,不像我们这里,姐妹的子女叫外甥、外甥女,对于这些称谓我觉得应该统一,不要继续区分。
具体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建议,吴老师和杨老师已经提过的观点我不再重复。我谈谈我和杨老师、吴老师不一样的主张。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杨老师上午说希望扩大到四亲等,吴老师是希望扩大到三亲等,我是这样认为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多年,亲属范围中实际上有很多亲属都不存在了,因为没有兄弟姐妹,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必要将这个范围扩大到四亲等或三亲等,把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列为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了。杨老师、吴老师认为配偶应当作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我也赞同这个观点,认为在法律继承范围顺序里面,应该把晚辈直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分在不同顺序,晚辈直系血亲应该被列为第一继承顺序,父母被列为第二顺序。司法实践中进行遗产权利归属诉讼时,祖父母基本不会跟作为晚辈血亲的孙子女争夺遗产,就算是争夺也是为了其他子女的利益,所以我认为应该把父母列在第二继承顺序,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就不会在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下,流入旁系血亲。如果这样设置继承顺序的话,配偶就不要固定顺序。因为当有血亲亲属继承的时候,配偶所得的遗产份额会根据血亲亲属的远近,逐渐增加,血亲亲属关系越远,配偶得到的份额就越多。因此,对于配偶我认为不应该固定其继承顺序。其他国家民法典配偶无固定顺序,主要也是基于这种考虑,即让血亲亲属按照亲等关系的远近来继承,配偶根据血亲亲属关系远近的不同得到不同份额的财产,我觉得这样比较科学。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主持人(张铁薇):谢谢刘教授。刘教授给我们提供了后现代的视角,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还是有共识的。第四位发言的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耀东副教授,有请!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