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系列学术活动·金卫民商法讲坛第22期讲座“侵权责任法中的融贯性问题”成功举办 | 资讯

武大民商法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2019年4月4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卫民商法讲坛第22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融贯性问题”,主讲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余延满教授主持,与谈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杨巍副教授及李承亮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等众多师生及校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座。

 


余延满老师首先对方新军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方老师的学术经历,高度评价了方老师的学术成就。讲座在轻松、热烈的氛围中正式开始。

 


讲座肇始,方老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并表达了自己对武汉大学法学院金卫民商法讲坛的关注。讲座主要围绕“为什么要融贯”“如何融贯”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融贯性问题”三个子问题展开。


首先,方老师提出了“为什么要融贯”这一问题。其指出,任何法律体系都必然存在漏洞,而疑难案件也由此而产生,疑难案件的裁判证立问题要求法律具有融贯性。方老师紧接着向大家介绍了诸位法学家关于法律融贯性的学术观点:麦考密克根据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区分将裁判的证立区分为演绎证立和次级证立,次级证立的关键就是在法律体系内寻求一种价值的融贯。德沃金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分析,一方面提出了政策、原则和规则的区分,另一方面提出了法律整全性的理论。阿列克西同样根据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区分将裁判证立区分为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其认为,证立概念和融贯性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一个体系越融贯,证立的结构就越完美。欧内斯特·温里布也指出,融贯性对于私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随后,方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哲学领域的融贯性问题。在哲学领域,融贯思想被认为是解决认识论难题的一项具有吸引力的工具。传统认识论上存在两种相互竞争的观点:基础主义和怀疑主义,哲学的这两种观点为法律融贯性理论提供了思想基础。


之后,方新军老师对“如何融贯”进行了阐释。融贯性包括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方面是指,逻辑一致性是融贯性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逻辑上的一致并不必然导致体系的融贯,融贯的体系中也可能存在逻辑上不一致的地方。概念法学的目的就是追求逻辑上的高度一致,但是其受到批判恰恰是因为对逻辑一致的过度追求所导致的价值理念上的不融贯。融贯性的积极方面是指一种证立关系,一个陈述集合的证立结构越完美,这个陈述集合就越融贯。随后,方老师向大家介绍了融贯性的标准。根据佩岑尼克和阿列克西在合作撰写的论文中提出的观点,融贯性标准包括如下三个大类:第一,涉及某个陈述体系的证立结构特征的融贯性标准;第二,在某个陈述体系中所使用的概念特征的融贯性标准;第三,涉及某个陈述体系对象域特征的融贯性标准。此外,每个大类标准之下,还包括一些子类标准。


最后,方新军老师为大家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融贯性问题。首先,方老师以债的发生原因的四分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例指出,逻辑一致性是法律融贯性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之后,就“涉及某个陈述体系的证立结构特征的融贯性标准”这一问题,方老师认为,整部民法的初始前提是意思自治,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也是以行为人有自由意志为前提,这一前提也是康德和考夫曼所创立的公设。紧接着,方老师为大家介绍了相关关系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应该能够和另外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并存,侵权责任法不能只从一方主体的角度进行思考。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规定是比较典型的不符合融贯标准的情形:第一,第26条存在概念表述的逻辑不一致问题;第二,关于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规范性证立不融贯的现象。同时,方老师指出,价值排序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极其重要。随后,对于“在某个陈述体系中所使用的概念特征的融贯性标准”这一问题,方老师以《民法典(草案)》的相关条文为例指出,一个体系所包含的一般性概念越多,体系就越融贯;一个体系所展示出的概念间的横向联接越多,体系就越融贯。最后,针对“涉及某个陈述体系对象域特征的融贯性标准”这一问题,方老师指出,一个体系所能适用的案件的数量越多,且案件差别越大,体系就越融贯。最能够实现上述融贯标准的是一般条款的立法技术,但一般条款也有诸多弊端,而动态体系论则是解决一般条款缺陷的路径之一。





在与谈环节,老师们就讲座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冉克平老师认为,方老师的讲座在真理、实用主义、分析法哲学等问题上给予他很多启发。法律的融贯性要求法律能够自圆其说、条文之间没有矛盾。李承亮老师提出,方老师的讲座让他体会到了法理学对于民法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针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所对应的立法模式、第26条与27条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发表了看法。杨巍老师则认为,通过大量阅读文献能够避免对他人观点的误解、偏见与曲解,同时他很期待以其他方式与方老师进行交流。

 


在提问环节,现场同学就《侵权责任法》第12条与第26条之间的融贯性问题提出疑问,方老师对此给予了耐心回答。


讲座接近尾声之际,余延满老师就讲座进行了精彩总结,并再次对方老师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邓  楠

摄影:牛晨宇

校对:杨勇、赵亚宁、张珊珊、王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