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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中国民商法律网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三审稿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对收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删去了隔代探望权相关条款。


此前,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6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树立优良家风


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夫妻之间除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外,还应当互相关爱。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草案二审稿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删除“隔代探望权”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隔代探望权,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的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没有必要。也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还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法定婚龄改不改?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卫健委、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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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



实习编辑:孙艺丹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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