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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未保价快递丟失毁损的全额赔偿责任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选编自《没有保价的快递出了问题,怎么赔?》载《光明日报》2019年10月27日07版。
当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发达的邮政快递业对支撑带动网络零售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快递服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因快递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通常来讲,当寄件人对快递予以保价时,快递企业会按照保价规则进行赔偿。但是,当寄件人未对寄件保价时,有的快递企业则会以无法证明寄件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当官司打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邮件丢失或损坏是快递企业的违约行为,快递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按照寄件实际价格赔偿。有的法院则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关系,依据邮政法第47条,在寄件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资费的3倍。法院裁判出现不同结果,主要是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上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厘清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快递寄件丢失或毁损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合同法
二、寄件是否保价,快递企业均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又要形成合理的损失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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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明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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