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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丨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以打破合同僵局。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应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违约方是否应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出现合同僵局
三、打破合同僵局的方式: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
四、通过司法解除方式打破合同僵局的条件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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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武大大海一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