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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 | 新书推荐


书名: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作者: 崔建远  
ISBN:978-7-300-27839-1
定价:128.00
出版日期:2020-01-15
装祯:精装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内容简介


合同法是民商法最核心最稳固的本体部分,合同,以及协议、章程等以合同理念为根基的各式自治文书,具有某种准法源的地位,其解释与法律解释颇有不同而又实相沟通,在当代法上兼有重大的理论、实践价值。《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共16个专题,精深细致、视野高远、独具一格,系统分析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彼此区别和相互交织,树立了合同解释鲜明的方法论品格。


二、作者简介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有关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三、编辑推荐


本书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的结项成果。


书系崔建远教授的最新力作,精深细致、视野高远、亲切柔和、独具一格,处处都诠释着崔建远教授的广义合同解释观。崔建远教授的广义合同解释观植根于中国实际,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直接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科学回答市场经济实践提出的繁重的合同解释任务,构建了接地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方法论。


四、目录


合同解释辨


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合同解释的主体


同解释的对象


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形式


同解释语境中的印章及其意义


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合同主体


同解释的原则


同解释的规则


式条款的解释


拾壹 免责条款的解释


拾贰 非典型合同的解释


拾叁 合同漏洞的补充


拾肆 法律关系方法乃解释合同必须遵循之法


拾伍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拾陆 行为、沉默之于合同变更


五、精彩片段


解释的“艺术”并非来源于各种原理,而是来源于实践。司法解释中的判例极具启示意义,特别是那些各法院对其作出不同解释的判例。法院针对规范所作的新的、范例性的解释,也会改变实际的规范适用,换言之,会改变规范实务。这说明实务运作在法律人思考、研究和裁判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多么重要!


不了解实务,不深入社会生活,就不知中国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在,缺乏中国问题意识。这是部门法学者的大忌。熟悉实务与对实务陌生的专家学者在思考的路径及方法甚至结论方面都不一样,对法律的反思能力也不相同。


躲进书斋成一统,两耳不闻实务情的书生,与饱读典章同时熟悉实务,目光巡视于个案、法条和著述之间的专家学者相比,二者研究民法的思路及得出的结论差别明显,甚至大相径庭。有些不熟悉实务的学者就个案发表的处理意见,有些是晦涩难懂,虚无缥缈,囿于其所掌握的书本理论进行形式逻辑的推演,“不接地气”;有些是不着边际,文不对题;有些是“隔靴搔痒”,难解实际需求。这让了解实务,尤其是在第一线审判、仲裁的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听来,感觉是两个世界的人在对话,这些理论联系实际的专家学者针对个案则是一语中的、药到病除。这应验了这样的道理:形式逻辑固然重要,不遵循逻辑,形不成体系,法律人难以在同一的平台上思考和对话,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是,千万不要忘记,逻辑,无非是为了使体系更顺畅一些,决不是目的。法律及其制度、规范的形成在许多时候不是逻辑推演的结果,而是生活经验的结晶。具体到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有些规范难以用形式逻辑来解释,而是一种具有创意的精神工作,犹如艺术活动。


但以上所言,绝无理论可有可无之意,相反,法学理论甚至哲学的、伦理学的、经济学的、社会学的甚至自然科学的理论在法律工作中都十分重要。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玄学,而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社会问题形形色色,法律人需要的知识就多多益善。法学要以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逻辑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方法为基础,吸纳其精华,滋润自己,为我所用:有的为自己的内容,有的为自己的方法,有的作为自己的基础,有的是检验的标准。具体到法律与判例、学说之间的关系,德国比较法权威学者拉贝尔(Rabel)教授曾谓:“有法律而无相关判决,犹如仅有骨骼而无肌肉。通说理论系法律之神经。”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续语:“判例学说不但补充法律之不足,而且也经常修正变更法律之内容。”


轻视理论者不止一次地说:实务中出现的合同,许多都在法律规定中、法学著述中寻觅不到,因而法律理论无用。其实,越是遇到法无明文、著述未论及的案型,就越需要细致、全面、深刻的法律理论。面对新型的法律问题,包括错综复杂的合同设计,对法律一知半解者往往只是机械地对号入座,一旦个案案型与法定案型不相符合,就束手无策;而法学造诣深厚的法律人,尤其是熟悉实务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却有思路及方法,能够“对症”地开出“药方”。这告诉我们,法学修养不够者必须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沉下心来,读书破万卷,以充实自己、武装自己、提高自己。


民法沙龙的主旨报告及其评论的结晶——— 《民法九人行》,于2002年年末由戴孟勇博士编辑成首卷本之时,需要卷首语,由我草拟初稿,经开创民法沙龙的九位成员打磨、润色整整一个下午,终成一“序”。其中有一段话,至今价值不减:“发现民法问题,必备相当学识,不然,案型生于咫尺,不是熟视无睹,就是张冠李戴。解决民法问题,尤需更高境界,否则,面对社会现实,难免束手无策,或者庸见迭出。此类境界既非与生俱来,亦非从天而降,惟有潜心研读经典,辅之以冥思苦索,辩论争鸣,历经日积月累,方可望有所修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诚哉斯言!


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法毕竟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人们尤其是市场主体要据其从事社会交往特别是谈判、签署合同,主审案件的法院或仲裁个案的仲裁庭据其裁判案件这就要求民法专家、学者尊崇现行法,并以之为准绳,即使发现现行法存有不足,也要通过解释论消除其瑕疵,以便将之适用于个案,最好是“案结事了”。所以,现行法非常重要,也特别必要,民法学者对于民法及案件绝不可“感情用事”,不得随心所欲。哪怕专家学者的想法再美好,只要其超出了现行法的设计及规定,就此仍构成制定法上甚至制定法外的漏洞,而非径直为裁判依据,除非通过法律漏洞填补的路径,将该美好想法变脸为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像许多现代法学解释理论所认为的那样独立于具体案例。这些问题只能在具体案例中才能出现。然而,个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只能产生于法律秩序的整体。这道出了法律规范与案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启发笔者从法律规范、法学学说和民法案例三个方面(角度)讨论合同解释。


合同,特别是协议,就其实际状况而言林林总总,如买卖汽车、租赁房屋、定做家具、运送货物,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有关流域的水资源分配,遗赠抚养,收养,等等。其中,有些是交易的法律形式,也有些是身份的法律表现,还有些是行政协议。应该说不同类型的协议所遵从的解释原则及规则有所差异,甚至有本质的不同。如果本书全面地梳理、观察、分析和阐释全部类型的合同,一是笔者学识有限,不堪重任;二是为避免表述周延致使阐释“虚化”;三是叙述起来不断出现例外;四是在体例安排上也颇费思量,也难如人意。有鉴于此,笔者作减负处理,本书所谓“合同,在事实上是财产和劳务进行交换的法律工具,而这些被交换的财产和劳务正是社会化生产的基础或前提;这种法律工具对于创造社会财富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合同被认为是企业从事经济生活并得以自由经济的体现”。相应地,本书所谓合同解释限于对《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予以解释。此处所谓合同包括《合同法》已设明文的买卖等典型合同,也在相应之处论及《合同法》未设明文但仍归其管辖的非典型合同。一句话,本书所解释的合同限于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的合同。


这样处理问题的“先例”不少,在意大利,传统民法理论仍然在使用“法律行为”术语,但基本上都指涉合同;他们经常是把遗嘱和婚姻排除在外,合同与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意义,法律行为就是合同。宏观理论固然重要,细致入微的挖掘也不可或缺。正视每日甚至每时都涌现并运转的合同及其争议,确定法律效力,澄清用语和条款的含义,整体审视以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定下管辖助力,均为合同解释的重任所在。笔者在法学方法论的指导下,将规范、学说和案例相结合,交互思考合同解释问题,有理有据地辨析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单独行为解释、决议行为解释、法律解释,一一审视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并得出自己的结论,把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加盖于合同文本上的印章及其意义,放在合同解释的语境中予以讨论,赋予其意义;采用比较法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地介绍、评价合同解释的原则及规则;特别强调法律关系方法乃解释合同必须遵循之法,并探寻法律方法的具体表现,给理论与实务以钥匙;在实务中发现问题,并通过研讨形成解决对策,促成了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的关系及其解释这个专题的完成。


本书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的结项成果之二。对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及评审专家的准予立项和资助,笔者谨表谢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包括本书在内的“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的六本结项成果公开出版,同样值得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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