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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分析法之比较与运用 | 温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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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讨论实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93-602



全文共9598字,阅读时间约28分钟。
中年及中老年法律人,求学期间学习、使用的,主要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这可能也是一种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但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被提及的越来越多,似乎法律关系分析法有点过时了,不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显得有点落伍了。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不妨来听听一线法官和学者就此问题的精彩对话~


发言群友(以发言先后为序)


志刚(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小编)

王志诚(台湾地区中正大学)

刘凯湘(北京大学)

刘召成(天津大学)

峰(北京大学

贺剑(北京

仲伟珩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林海权(中国人民大学)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整理及后续评论


王松(江苏师范大学)

 


沙龙实录


李志刚:原来法律人都说分析案件要分析法律关系,现在法律人好像更喜欢用请求权基础来表述,二者有什么实质性差异吗?
 
王志诚:法律关系弄清后,才能判断请求权基础。诉之声明方可正确陈述。
 
刘凯湘: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请求权的类型。
 
刘召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围绕请求权可否得到支持去展开,法律关系分析法主要侧重理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侧重点不同。从法律适用角度,请求权分析法更加直接,效率更好。
 
刘凯湘:理论上而言,请求权基础的理论更有逻辑性,但司法实践而言,请求权基础理论并不实用,相反,法律关系理论与规则更好。从我自己近二十年的仲裁实际看,法律关系理论的确更有说服力。
 
邓峰:法律关系宽,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特定化。
 
刘凯湘:完全同意。
 
贺剑:补充两篇文献。

一篇是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127-128页(对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劣比较,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虽为德国法所推崇,但不能解决所有案例,主张应两种方法并重)。

第二篇是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三章,尤其是第三节“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其所说的历史方法应相当于您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其核心观点是,请求权方法更优,但并不排除历史方法;历史方法的用武之地仅限于分析合同是否成立、物权是否变动两类情形。两篇文献其实都认同,在大多数场合,应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因为它更严谨,或许也更好用。
 
仲伟珩:我们学习的时候,总是从制度体系出发去研究法条、概念等,实质上学习的基本是从请求权的角度去学习的。特别是对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也学习了解决方法。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分析还是很多场合首先用的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比如,当事人请求的关系,我们首先要确认是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还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在界定了法律关系之后,才是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基础,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是否合适。实际上是一种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个人感觉,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更符合实践操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法的结合。请求权基础更接近于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实际上看一下目前无论是邹碧华的要件九步法还是其他法官说的审判方法,更多的则是从法律关系层面来讲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结合。因此,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能更符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实际。
 
贺剑:能不能这么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也不排斥法律关系的分析?因为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关系的界定过程,而这往往是在思维层面就完成的,并不会体现在纸面上。在这个意义上,王泽鉴先生和德国人将法律关系分析法称作历史的方法或许更合适:历史方法遵从法律关系的得丧变更逻辑,而请求权方法侧重各种(法律关系之下的)请求权基础,二者其实都不排斥考虑“法律关系”的。
 
章恒筑:印象中,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苏俄法学对德国法学的改造,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大概是受这个影响。但请求权基础分析直接面对构成要件事实,实务上更好把握。法律关系说到底是一种观念抽象。请求权对应抗辩权,诉讼在攻击防御中展开。这一点,法律关系分析法没法包容。法律关系分析法对应的是职权主义探知模式。归根到底,请求权要接受抗辩权的检视,而法律关系是法官说了算。以上我研习要件事实论的一点思考,不全面。
 
邓峰:推理好快。苏俄更多是法国法,现在恢复了,属法国法;法律关系应用到所有法律部门是罗马法尤其是注释法学的贡献;德国也是职权主义。法律关系成为法理一般概念,被视为德国法学中运用民法理论对其他部门法的应用和提炼的重要贡献。
 
林海权:在印象中,传统民法以权利构建民法体系,义务依附于权利,没有独立存在价值,诉讼制度为了保障权利实现,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工具。现代民法中,有存在不依附权利的义务,义务有独立地位,仅请求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法律关系为补充,在实践中除了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关系分析有时应该也是必不可少的。
 
章恒筑:感觉法律关系这个概念拿到法庭上去过于抽象,也较难引导当事人展开攻击防御。这方面,还是比较日本的要件事实论对抽象的德国民法思维所做的实证化改造。民法思维如何契合诉讼这个法的空间,民法学如何和民事诉讼法学对话,民法思维中事实、证据问题的地位,还是有许多事可做的。
 
王志诚:我上课时先划法律关系图,再谈请求权基础。诉讼时转换成诉之声明及诉讼标的。
 
熊丙万:关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各位能否就下面这个案例(大家之前从另外的角度讨论过)做一个示范性运用?这样可能更有助于学习和理解两种方法。案例:甲、乙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借款人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借款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第186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当属无效。因此,另一方不能要求其履行无效的合同。

其中涉及的三个主要条文:1.《物权法》第179条:“(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2.《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3.《合同法》第52条:“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王志诚:看来非先分析法律关系不可。个人认为,1.法律关系分析: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并以买卖合同规避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买卖合同无效。2.出借人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应是请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不履行时,拍卖抵押物。若主张移转房屋,借款人可主张买卖契约无效之抗辩。
 
熊丙万:还有一个真实案例,与两种案例分析方法也有一定关系:张爱美(化名)于2014年3月15日到北京市秀水街某店铺花了8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个崭新的LV女包。4月1日,张爱美起诉到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该店铺给予双倍赔偿,因为,那个包是A货。店铺抗辩认为,张爱美仅以800元就购买了该包,内心明知是A货,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王志诚:1.本案法律关系分析:很清楚,是买卖合同。但张女主张诈欺,撤销意思表示,若成立即买卖无效,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价金问题。2.张女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卖方会抗辩不构成诈欺,买卖合同有效。
 
熊丙万:补充说明:1.法律背景,其中有以下几个法律和司法解释:(1)《合同法》第54条:“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张爱美请求的是三倍惩罚性赔偿。3.那个挎包的真品的市场价格是6500元。
 
王志诚:此非食品及药品。你增加的背景,不影响本案判断,消保法第54条,只是惩罚性赔偿的依据。LV皮包非食品及药品。
 
熊丙万:关于两个案例,让我初步感受到的不是两种分析方法的力量,而是两种方法的乏力。与前面讨论的诸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类似,两种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将法律适用过程分解成多个环节,能够区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共识与分歧,可以保证可以同一平台上展开讨论,案例分析不至于沦为自说自话的过程。”在案情平常、讨论者的价值立场共识度高的时候,这类形式化的分析技术能够很快帮我们形成一套没什么争议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不过,在另外一些情况,这些形式化的分析方法只能把讨论者带到一个十字路口,需要讨论者根据其他因素作出后面的分析。例如,当讨论者在实质性的价值取向上对立法条文有保留意见时,或者法律文本面临多重解释可能的时候,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作用就到头了。
 
王志诚:你说的解释尽头,可能是立法论问题,也可能是漏洞补充问题。不要将法律关系分析与解释方法混为一谈。
 
熊丙万:我只是将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这两个方法与解释方法做一个对比认识哈。
 
叶林:魏振瀛老师在《北方法学》2015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文章《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直接涉及这个问题。


总结与倾向性意见


王松:本辑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德国普遍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作为法学教育和法官审案的案例分析方法,该方法与我国通用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有何区别?其能否作为我国法官的裁判方法,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

民事案件审判方法博大精深,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审判思路,即办案的基本套路和思维方法。德国法学教育和法官办案推行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这是一种以培养法官为目标的案例分析模式。该方法近年来经台湾学者尤其是王泽鉴先生传入国内,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均产生较大影响,有的高校在法学教育中推广使用[ 如北京大学葛云松老师、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老师、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老师、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老师等。葛云松、金可可等:《法治访谈录:请求权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法律适用》2017年第14期;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朱晓喆:《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国家法官学院将其引入作为法官培训课程[ 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有的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改造适用[ 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该方法能否成为我国法官的裁判方法,从前述讨论看,存在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请求权基础方法为基础,吸收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积极方面,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理由如下:
 
1.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具有局限性。总体而言,我国法学界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建立起一套具有共识性的规则,实务界也缺乏一种统一的法官裁判思维模式,在此背景下法官习惯于按照直觉和经验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裁判案件,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引用法律作出判决[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具体的思路是先寻找事件发展源头,用证据再现事件过程,再定性和分析法律关系过程,最后解决争议点、得出结论。这是在分析和展开法律关系过程中逐步找准请求权基础,虽然也能达到实质公平,但其弊端在于容易干预当事人处分权,难以准确找到请求权基础,并要求法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尤其是在遇到复杂案件需要法官思维缜密、条分缕析地解剖案件时,很多法官缺乏基本的裁判路径、模式和标准,裁判思路不清晰甚至是缺乏逻辑性,对自己作出判断结论的理由说不出个所以然,致使迟延裁判、错误裁判甚至矛盾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降低,也增加了司法权运作的社会成本[ 吴兆祥:《提升司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确立统一的裁判思维模式》,《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3期]。正是由于法律关系分析法存在的不足,实践中缺乏一套严谨、规范的裁判方法和统一的裁判模式,不仅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效果、公正的瓶颈,更是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因。[ 李后龙、李勇、王松:《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1年第4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2.以请求权基础方法为基础,吸收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积极方面,符合司法规律。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从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出发,通过考察原告主张,检索可供支持其向被告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发现案件所应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要件,确定原告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案例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案件审理之初即找准抓住请求权基础,并紧扣要件构成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重点更突出,思路更规范,处理更有效。[ 单国军:《要件审判法应用意义及完善》,《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9日第7版。]而且随着近年来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尤其是民法总则、分则等民事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逐步颁布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的请求权体系日臻完备,明确了物权、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也是将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合同等请求权分类编排,初步解决了寻找法律和请求权基础规范条文、确定责任内容等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的编排体系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但其是在考虑审判实践需要基础上编排的,注重实用性,与学界关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学理划分有所区别。]

当然,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架构上,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需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3.国家法官学院的相关培训和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实践中的适用,说明推行请求权基础方法具有可行性。法律只有在其结果可预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首先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自1998年至今,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多期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主要选取中国的案例,运用中国的法律,采用德国的案例分析方法(归入法即请求权基础方法、关系分析法即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分析案件,得出结论。在举办培训班的过程中,参加培训的法官纷纷表示,此两种案例分析方法逻辑严密,推理缜密,对中国法官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序一。]其次是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推行。自2009年起,邹碧华在担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期间,以要件事实理论为基础,结合审判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即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开始在长宁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的审批效果。2010年邹碧华出版了同名著作,在实务界引起较大反响。[ 邹碧华、许可等:《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页。]
 
4.关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有的观点认为,请求权基础方法仅适用于给付之诉,而不适用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几乎没有限制。[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3页。]但也可以变通,把请求权扩大地理解为“原告诉讼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扩大为“原告诉求法律基础”。[ 葛云松、金可可等:《法治访谈录:请求权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法律适用》2017年第14期,第23页。]而且,从民事诉讼角度考虑,请求权对应给付之诉,形成权对应形成之诉,支配权对应确认之诉。通常当事人提起确认、形成之诉的目的,最终在于请求一定给付,故而,以请求权为中心的民法案例研习,具有诉讼实战的意义。[ 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提供了一个简单、清晰的分析结构,但任何规范在适用之前都需要进行适当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是适用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如果缺乏好的法律训练,以至于不能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或者,虽然找到法律条文,但是不能妥当解释,则请求权基础方法并不能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 葛云松、金可可等:《法治访谈录:请求权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法律适用》2017年第14期,第25-26页。]


代表性学术观点


王泽鉴认为[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8页。]: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有历史方法[ 相当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编者注。]和请求权方法。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请求权方法,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规范)[ 典型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基础规范,简称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为出发点。两种方法比较,实例解题采取请求权方法,较合目的性,其理由有三:

1.适合实务需要在诉讼上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的需要。

2.经济原则。请求权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作答,集中于检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

3.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实践中,可以两种方法并用,请求权方法并不排除历史方法。在请求权方法的架构上,历史方法亦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需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
 
王利明认为[ “虽然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尚未高度关注,但是今后此种方法的优点将逐渐显露,并将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3-294页。]: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都是在实践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分析案例的方式,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几乎没有限制。

2.分析过程不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而法律关系分析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在检索过程中一次性完成;而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采取一种各个要件逐一探讨的方式;而法律关系分析法无法将各个要件归入法律规范,只能在既定的事实上,整体地进行法律的适用。

3.适用的规范不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适用的规范是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分析法适用的是所有裁判依据,不限于请求权基础。二者比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弥补法律关系分析法的不足,例如,后者只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分析,没有注重对合同、遗嘱等请求权的分析;后者更多地重视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但缺乏对请求权基础系统的考察和检索,前者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魏振瀛认为[ 魏振瀛:《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兼顾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北方法学》2015年第2期,第18页。]:我国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核心,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请求权应当从属和服务于这个核心和主线。为此,应当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与承担责任请求权(以下简称区分两种请求权)。在一方有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就有履行义务请求权;在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就有承担责任请求权。这样的请求权体系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变得很简单,主要是民法总则中作概括性规定,例如:权利人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请求权)。在分则条文中原则上不规定具体的请求权,但不排除个别的规定。即,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是与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这样一来,就是用区分两种请求权的体系替代了按基础权利分类构成的请求权体系,在法律规范上就不存在各种类型的请求权的区分。这样规定不影响请求权作为实现和保护权利的功能,而且简明清晰,避免按基础权利分类构成的请求权体系之间的重叠,避免一些理论上的繁琐和分歧,诸如请求权的强制因素、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法上的除去侵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适用于侵权行为法以后的性质,以及另设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复杂问题。

邹碧华、许可等认为[ 邹碧华、许可等:《民商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其优点在于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存在问题有两个:1.其不关注法律适用的前提问题,即案件事实的认定。2.其关注重点与审判实践有所差异,其目的在于回答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分配。而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目的在于回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不是从审判的视角出发,其实效性会受到很大影响,可能造成司法成本大幅攀升,诉讼过程过度拖延。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通过寻找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其基本操作步骤包括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检索请求权、初步锁定请求权、分析请求权基础、归入(涵摄)五个部分。该方法以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权)为分析对象,契合了司法审判的需要;将关注重点置于与请求权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和案件事实,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在关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实体法规范分析的同时,也关注阻碍原告诉讼请求实体法规范的检索,建构了较为完善的请求权体系,能够避免请求权检索的遗漏,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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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法与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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