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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与法律关系分析法之比较与运用 | 温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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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文章来源】《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讨论实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93-602页。
中年及中老年法律人,求学期间学习、使用的,主要是法律关系分析法,这可能也是一种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但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被提及的越来越多,似乎法律关系分析法有点过时了,不提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显得有点落伍了。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不妨来听听一线法官和学者就此问题的精彩对话~
李志刚(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小编)
王志诚(台湾地区中正大学)
刘凯湘(北京大学)
刘召成(天津大学)
邓峰(北京大学)
贺剑(北京大学)
仲伟珩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林海权(中国人民大学)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
王松(江苏师范大学)
王松:本辑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德国普遍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作为法学教育和法官审案的案例分析方法,该方法与我国通用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有何区别?其能否作为我国法官的裁判方法,统一法律职业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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