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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民商法师资《民法典》公益培训班第十讲&第十一讲 | 资讯


2020年8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全国高校民商法学师资《民法典》公益培训班”授课,为系列讲座的第十讲。

2020年8月8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全国高校民商法学师资《民法典》公益培训班”授课,为系列在线直播讲座的第十一讲,也是收官之讲。


  第十讲:高圣平教授主讲《民法典》担保物权编


高圣平教授主讲的题目是《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立法阐释与教学体系》,重点讲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一般规则、不动产抵押规则、动产抵押规则、权利质押规则的主要修改,并介绍了这些修改可能给担保物权分编的教学带来的影响。


高圣平教授首先讲授了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一般规则的主要修改情况。他讲解到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的立法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 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为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空间。随后,高圣平教授又从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共同保证规则、清偿承受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发展变化的角度讲解了民法典中共同担保规则立法的体系性,并通过分析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内容、担保财产的特定化等方面考察了民法典对担保合同中担保财产概括性描述的规范意旨。此外,高圣平教授在这一部分还重点阐释了统一动产和权利登记制度的构建、流担保条款的效力等规则的变化与相应的立法原意。

随后,高圣平教授又深入讲解了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不动产抵押规则的主要修改。高圣平教授对比《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讲授了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中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追效力和抵押财产的转让的规定。同时,高圣平教授又对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存、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的特殊规则、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等规则进行了分析,阐释了相关规则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实践价值。

接下来,高圣平教授又就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动产抵押规则的主要修改情况进行了系统讲授。高圣平教授从浮动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浮动抵押权中的正常买受人规则、浮动抵押权的确定事由三个维度解析了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则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指出民法典在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上较《物权法》的进步之处,同时高圣平教授也讲解了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竟存的相关规则,并介绍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优先顺位。

最后,高圣平教授详细介绍并分析了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权利质押规则的主要修改。高圣平教授介绍了民法典将物权法上的“应收账款”修改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的意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确定性进行了详细解读。最后,高圣平教授对比了民法典较《物权法》票据质押规则的变化情况,并总结了规则变化的原因和价值。

高圣平教授最后还回答了部分高校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互动交流。

(高圣平教授授课)


第十一讲:王轶教授主讲《民法典》总则编


王轶教授主讲的题目是《民法学入门——民法典总则编理论体系与教学体系》,王轶教授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系统讲解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民法学方法。

 

王轶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民事立法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发展历程,指出民法典总则编是由民法总则发展而来,并分析了二者之间在法律规范上的逻辑关联。他讲解到中国民法典是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与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予以充分关照的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篇较《民法总则》的发展变化不仅体现了民事立法因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也在立法表述上更加严谨,保持了民法典不同编关于相同问题表述的⼀致性。

 

随后,王轶教授讲解到民法典总则编的学习着重解决四个问题,即民法是什么?民法在哪里?民法坚持什么?民法如何想象?针对上述四个问题,王轶教授逐一进行了分析。

 

王轶教授围绕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重点讲解了第一个问题——民法是什么,并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条文,分析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

 

其后,王轶教授通过阐述民法法律渊源的分类、内容以及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解答了民法在哪里的问题。

 

接下来, 王轶教授表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指出理清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性,提出民法坚持两项论证规则:第一,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不能对民事主体作类型区分,区别对待;第二,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不能限制民事主体的交往自由。

 

最后,在民法如何想象这⼀问题上,王轶教授表示民法典中用了诸多民法世界中的语言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通过民法总论的学习,学会用民法世界的语言解释、表达、描述、想象我们所在的生活世界。

 

接下来,王轶教授指出,学习民法典总则编需要掌握四个关键词:人、权利、行为、时间。王轶教授对上述四个关键词逐⼀进⾏解读。

 

首先,王轶教授分析了民法中的人,阐述了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并回顾了立法表述从《民法通则》中的“公民”到民法典中“自然人”的变化,指出这不仅意味着民法典适用范围的变化,也饱含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维,同时涉及到对人格尊严的理解和把握。

 

随后,王轶教授通过对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回答解析了第二个关键词——权利。王轶教授提出权利和利益的类型区分问题在相当多的语境下是民法问题中间的价值判断问题,指出权利相较利益受保护的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

 

其三,关于民法上的行为,王轶教授重点讲解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并介绍了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和体系建构。

 

最后,王轶教授通过分析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期间,论证了民法上的时间不限于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等,并表示掌握民法上的时间对于学习民法典总则编具有重要的价值。

 

王轶教授最后还回答了部分高校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互动交流。


(王轶教授授课)


本次高校民商法学师资公益培训从8月1日持续到8月8日,全国来自370多所高等院校的六千多名法学专业教师报名参加了本次培训。王轶教授授课为本系列培训在线直播的第十一讲,也是收官之讲。加上8月5日录播的王利明教授主讲《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讲座,本次公益师资培训全部12次课程全部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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