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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英龙:我国应对失独家庭予以特殊的保障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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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独家庭数量庞大,其特殊保障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有相应的政策与参照办法,但对其特殊性关照不够。基于失独家庭为国家利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因果关系,从公法与私法双重角度考虑,国家在保持其原有公权力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成为失独家庭特殊保障扶助责任主体。失独家庭的特殊保障应纳入国家预算,并通过立法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如为独生子女家庭购置相应的商业保险、建立脐带血保存预防疾病制度、建立胚胎预防制度、允许失独家庭有限代孕权等。实现失独家庭体系化的特殊保障,应从国家、社会两个主体针对失独家庭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建立起二维一体的具体保障制度。
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30 多年,已形成 2 亿多个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有专家推断,不久后的中国将有近 1000 万的失独家庭。失独家庭的保障问题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而我国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只有相应的政策与参照办法,没能考虑到失独家庭的特殊性,也远未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形成体系,学界也未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如何保障失独群体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现有的失独家庭保障力度有限,对失独家庭精神层面的问题应对乏力,且受血缘关系与传统文化思想影响,失独的痛楚很难通过收养子女而被消除。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失独家庭无量化的扶助标准,各地的扶助内容及标准不一等,都表明现有的相关保障制度难以满足失独家庭对物质和精神保障的需求。
国内外各大期刊数据库和网站的相关研究显示,国内学者近几年开始对失独家庭的相关问题有了一定研究。张必春、陈伟东等人从家庭动力学角度论述了失独家庭的稳定性维护问题; 方曙光从社会支持理论研究了失独家庭的重建问题; 宋强玲、谢勇才、陈文亮等人从社会学角度探析了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张褀乐、胡戎恩、石东坡等人从公法角度论证了相关失独家庭保障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在国外研究方面,由于与我国的人口国情不同,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未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失独家庭特殊保障的研究并无相应成果。相对而言,国外的胚胎预防与“无子女”老人保障立法及理论研究较成熟,相关制度对我国失独家庭特殊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失独家庭特殊保障的创新性理论研究较少,大多数研究集中在 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少数法学类研究仅从公法立法缺陷、“三无”老人及失独家庭养老保障角度进行探讨,这些保障建议尚未充分考虑我国失独家庭的深层原因及实际状况,也未深入研究。失独家庭精神层面的保障,未能凸显出对失独家庭保障的特殊性。本文基于失独家庭为国家利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因果关系,确立了国家补偿责任的主体地位,基于物权归属、婚姻家庭关系、契约关系等理论提出失独家庭各项特殊保障制度,全面考虑失独家庭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监护、养老、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精神痛苦、生活孤独等情感问题和传宗接代的传统文化观念等问题,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失独家庭的特殊保障体系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思路,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一、国家保障失独家庭的法理依据
(一) 国家公法精神的基本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有义务依据宪法精神与理念去发现、保障公民权利。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应仅限于宪法所明示的,宪法所暗示或隐藏的权利也属于公民权利。国家公法精神要求国家对失独家庭承担保障责任,有着社会渊源和法律渊源。从社会渊源上看,生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当公民因为某种原因无法依靠自身实现生存权,国家就应担负起保障责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带来的从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化的飞速转变,随之产生了众多经济上无保障的特殊群体,如果不通过国家予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生存权就难以实现。失独家庭与年老、疾病、精神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出现,需要国家机构给予特殊保障。从法律渊源上看,我国诸多公法法律规范确认了国家的保障义务。《宪法》第 4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对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失独家庭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具有内在关联性和外在相当性,有权获得国家帮助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7 条直接对失独家庭进行了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3 条规定: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 2 条规定: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作为公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作为公法性质的社会法,对于失独家庭与年老、疾病、残疾、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弱势群体一样,都规定了国家提供特殊帮助。国家基于公法精神,对这些需要重点提供帮助的特殊群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心理都有给予保障的责任。
(二) 国家私法公平责任的内在要求
(三) 国家对制度风险的积极应对
二、失独家庭特殊保障体系的建立原则
(一) 公平性
(二) 全面性
(三) 差异性
三、国家对失独家庭的特殊保障
(一) 完善保险制度
(二) 完善医疗制度
(三) 完善养老制度和独生子女保障制度
(四) 实施胚胎预防制度的国家保障
体外受精辅助生育从预先制作的多个胚胎择优植入女方体后,剩余胚胎将被冷冻保存备用以保证成功率。对这些胚胎的处置问题在许多国家已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但在我国目前只有部门规章粗泛的规定。实施胚胎的预防和保护,对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帮扶意义深远。因此,国家应当为独生家庭培植胚胎并储存,以备其在丧失独生子女时在适合年龄内再次进行生育。
1.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胚胎预防制度的实施。失独家庭为国家利益作出特殊贡献,国家应成为失独家庭补偿责任的主体,为实现对失独家庭的特殊保障,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胚胎预防制度的实施,以备失独夫妇在合理年龄内申请再次生育。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规定: “为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利益以及预防未来风险,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为独生子女家庭培植胚胎并予以储存,以备高龄夫妇在丧失独生子女并符合国家规 定的相关条件时申请再次生育。”
2.实施胚胎预防制度的相关条件。主观意愿条件: 基于独生子女家庭各种主客观因素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实施胚胎预防制度时,应采取当事人自愿申请制度。年龄条件: 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以及正常家庭生活的持续,应规定失独夫妻在合理年龄内再次进行生育。健康条件: 我国《婚姻法》虽取消了结婚时的健康检查程序,但基于经济与效率等因素,建议在申请胚胎培植时夫妇双方均应符合相应的生育健康条件。
3.实施胚胎预防制度的相关程序。为保障胚胎预防制度的良好运行,实施时至少应具有如下程序:第一,胚胎培植的申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向国家相关机关提出胚胎培植与储存的申请; 第二,受理与储存单位。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受理及审查培植胚胎和再次生育的申请,对胚胎培植与储存的授权医疗机构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考核制度; 第三,申请再次生育。当高龄夫妇在丧失独生子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时,应再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利用 培植储存的胚胎再次生育; 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可设立或委托相关部门受理与解决在实施胚胎预防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当然当事人也可直接诉至法院解决争议。
四、社会对失独家庭的特殊保障
随着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人们生活从以单位为家转变成以社区为家的状态,身份也从“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的角色。人们逐渐回归社区之中,获得社区认同感和居民意识,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聚集地和熟悉生活场所。因此,社区保障是失独家庭特殊保障最基础的部分,失独家庭可以在日常社区生活中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扶持,感受到信任与亲切。同时,社区方面也应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上下合作保障失独家庭。首先,可以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与养老结构和家庭养老不同,社区养老集合这两种养老模式的优势,使失独老人既可以相互扶持作伴,又可以不脱离家庭环境。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投入水平,为社区失独老人 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实现失独老人在家养老。其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着力建立“家庭—社区”保障网络,定期举办社区失独老人文化活动,依靠亲属和社区邻里积极为失独老人营造健康的社交氛围,让失独老人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中加强交 流与沟通,打开心结,化解孤独、焦虑、自闭等失独老人常见的心理障碍。
(二) 发展失独家庭非政府组织救助体系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 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公益团体方兴未艾。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帮扶救助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引导非政府组织关注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大力发展失独老人权益保障的非政府公益组织建设。非政府组织具有一定的筹集社会资源的能力,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公益组织可以通过慈善捐款、设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以实现对失独家庭的物质保障。还可以通过募集志愿者、组建扶助小分队,定期走访慰问失独家庭,提供法律帮助、身体检查、健康评估、精神排解等志愿服务。此外,非政府公益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统一化、固定化保障体系中尚无法深入触及和满足失独家庭的差异化、特殊化、个性化的需求。不同的失独家庭具体情况不同,存在着较为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保障需求,政府保障体系无法深入照顾满足每一个差异化需求,而非政府公益组织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因地制宜,因需制案,提供个性化需求,切实保障每一个失独家庭的现实需求。
(三) 提高“互联网+失独家庭保障”的建设水平
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失独家庭保障”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保障失独家庭等弱势群体仍然主要靠传统的保障措施,跟不上信息化发展速度。“互联网+失独家庭保障”的优势体现在:第一,增强保障力度。互联网可以跨越地域限制,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失独家庭,使更多的人走进失独家庭这个特殊群体内心,让失独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第二,拓宽保障深度。失独家庭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保障需求受地理和时间限制,实现起来难度较大。如果通过互联网,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集思广益,可以在更深层的平台上获得解决和满足。第三,延伸保障广度。通过信息化技术,创制专门的失独群体保障 APP,可以进一步延伸失独群体保障广度,提升失独群体的保障水平和保障效率。因此,“互联网+失独家庭保障”可以极大拓宽政府保障、社区保障和非政府组织保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可以引导相关网络公司开发组建失独家庭之间的交流平台,让失独家庭保障消除地域、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失独家庭通过网络平 台获得更多人的关注和帮扶,让关怀失独家庭的力量通过网络汇聚,组织失独家庭网络文化娱乐活动,随时随地实现对失独家庭的特殊精神保障。
五、结语
责任编辑:王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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