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丨新书推荐



书名:《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

书号:978-7-300- 28234-3

作者:王利明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20-08-1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作者简介



王利明,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王叶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制度。


二、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民法典总则编进行逐条释评,【本条主旨】用一句话点明法条的核心要义,【相关条文】厘清已废止法条、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冲突问题,【理解与适用】既从理论的角度提供一种价值指引,又从实务的角度指导具体案件中法律的适用问题,还对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


三、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四、精彩片段


代序言 民法典总则的时代意义 (节选)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的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总则的确立。“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ndieKlammerzu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它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


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我国立法机关确定了“两步走”的方针,第一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分为11章,具体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以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展开编纂。之后《民法总则》经过适当修改整体并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典最终形成了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法典,《民法总则》的制定和体系安排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总则的设立增强了其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德国马普研究所的卓布尼格教授即认为,设立总则的优点可以概括为:一是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二是有助于减少分则条款,从而加快立法步伐;三是有利于民法典本身在新的社会经济情势面前作出必要的自我调整。事实上,总则的功能和优势可以概括为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个方面。就形式功能而言,总则的最大优势在于避免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这也成为民法典科学性的表现。由于民法典的内容丰富庞杂,条文众多,总则的设定可以使各个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从而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规定。除此之外,总则将私法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还可以避免大量采用准用性规定。而民法总则的实质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领作用。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提供了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既统领民法又统领商法,从而为民商合一的体制奠定了基础。所谓民商合一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将公司、票据、破产等商事特别法都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通过民法总则的统领功能实现的。这意味着,民法总则不仅统领民法典、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也统辖各个民事单行法律。尤其是基于民商合一原则,民法总则也要统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因此,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并实现了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


二是基础作用。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如果说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那么总则就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生长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规定的抽象性与普遍适用性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是价值宣示作用。总则的设立对于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宣示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之总则编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除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外,总则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也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总则借助于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共同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


四是体系决定作用。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民法典》之总则编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确立了私法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弘扬私法自治,强化私权保障理念。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是因为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完整的权利保障体系能在各分编得到充分展开。《民法典》之总则编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的私权保障功能。《民法典》之总则编所广泛确认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为各分编的制定提供了遵循,决定着《民法典》的体系安排。


《民法典》之总则编虽然是借鉴潘德克顿体系的产物,但是它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本土性的特征;同时也回应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需要,作出了许多符合时代需求的重要创新。《民法典》之总则编在第一章规定基本原则,这在比较法上是没有先例的;在主体制度中,总则编在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在“法人”一章中,首次确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规定了“特别法人”,并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形成并发展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制度;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为了强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之总则编继续《民法通则》的做法,专设“民事责任”一章。这些全新的制度安排是《民法典》之总则编不落窠臼,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提出的总则体例编排的全新方案。总则编把握住了中国的时代脉搏,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使《民法典》既能走到群众身边,又能走进群众心里。


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总则编则是“基础中的基础”。要全面深入理解、把握好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就必须从总则编着手。不能理解好总则编,就无法对民法典作出深入理解。只有在理解好总则编的基础上理解民法典,才能准确适用民法典,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变成“行动中的法律”,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五、购买方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