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学术文集》之我读(二) | 北理工学子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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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成珊,北京理工大学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9级和2020级的几位硕士研究生有机会在第一时间阅读到北大出版社赠送的新书五卷本《王利明学术文集》,五位同学在阅读后分别针对每一卷撰写了读后感。本篇为《人格权编:民法作为“人法”的发现》。
人格权编:民法作为“人法”的发现
本书不仅内容详实,对于人格权的探讨角度也十分的新颖和深入。法国民法典三编结构——人,财产,利用,德国民法的总分五编结构,都是强调以财产为中心,而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要跟上时代的发展,突出人格权的地位就非常重要。
本书的第一部分探讨了人格权法的体系和价值,第二、三部分分别论述了人格权法总则、分则的若干问题,沉甸甸的七百二十九页的著作涵盖了人格权法的方方面面。在总则部分我最感兴趣的部分是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该制度也被规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王利明教授在书中指出,英美法中,诉前禁令是由英国历史上的衡平法院发展而来、由法院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方式,目的在于弥补普通法法院给予的法律救济的不足、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的禁令制度比较类似的制度是诉前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人格权侵权、公司法、竞争关系、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中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可谓是结合了两种法系关于人格权禁令的优势。
结合王利明教授在本书的人格权法分则中的探讨的各项具体人格权的部分,以及「民法典」的九百九十八条,又启发了我对于我国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要件的新思考。九百九十八条将侵害人格权分为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侵犯其他的人格权,后者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虽然人格权禁令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但其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等要件的标准是否也可以参照九百九十八条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其他具体人格权做一个区分,乃至将不同的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权禁令适用要件标准进行分类与细化?比如隐私权与生命权的侵犯的构成要件不同,禁令的适用标准是否也应不同呢?
本卷人格权法分则同样读来令我十分惊喜,让我对于许多之前从未深入思考过的具体人格权都有了许多更加深入的认知。印象最深的为作者对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与信用权的探讨。
在工业4.0时代的今天,以及即将迈入第五次科技革命的不远的将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及隐私都“无处可藏”,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侵犯的现象频发,而且个人信息权利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有时候和传统人格权如隐私权难以区分。人的尊严和自由在信息时代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在这个时代,如果个人连信息自由都没有了,赤裸的暴露在社会中,人就只能作为工具而不是作为目的而存在,所以人格权必须延伸到个人信息保护权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此,作者深入探讨了关于数据共享时代如何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张在特殊情形下难以完全实现个人的知情同意,应当采用特殊规则强化保护以弥补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不足,并提出可以借鉴美国法中的“合理预期”的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登录网站往往会弹出Cookie是否同意的页面,这是通过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授权而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然而科技的发展带来的后台数据多次操作带来的多次共享,多次共享与授权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划分?这是该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另一处难点。
王利明教授的这本著作对于像我一样初入学习民法殿堂的同学们来说可谓是“武林秘籍”般的宝典,学习这本著作之后的我不仅对于民法体系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整个法学生态乃至治学之道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于外国法的借鉴,既要博采众长,又要符合本国国情;既要吸收精华,又要舍弃桎梏。
正如歌德所言,“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阅读这卷人格权编的文集,读者既能够感受到作者构建起的如天空之境般的民法天地,又能够深深的受到王利明教授谨慎治学、以国家为己任的学者风骨的熏陶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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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燕大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