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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学术文集》之我读(三) | 北理工学子书评


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张晨,北理工2019级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马倩南,北京理工大学2020级法律硕士;许春玲,北理工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



全文共5823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9级和2020级的几位硕士研究生有机会在第一时间阅读到北大出版社赠送的新书五卷本《王利明学术文集》,五位同学在阅读后分别针对每一卷撰写了读后感。本篇将《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合同编:债法内部的体系创新》和《侵权责任法:权益救济的源头活水》三篇合集推送。

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


作者:张晨,北理工2019级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古代仁人志士以学为报的写照。王利明教授以其四十余年的学术积淀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宝贵意见,并且在《民法典》通过后将自己四十余年的 学术成果精华命名为《王利明学术文集》结集出版,重新梳理和总结作者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集中提供了一大知识源泉,为研究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这同样是一种学术报国的体现。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中关于财产保护的这一庄重宣言,宣告了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地位,也奠定了物权法在民法学体系中基础性的地位。也只有在“物权”被全面和完整规定之时,一个自由的、生生不息的私人财产的空间才能如鱼入大海、鸢飞蓝天。


《王利明学术文集——物权编》作为该套文集的第二本,主要收录了作者从前物权法时代到现民法典时代有关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共分为物权法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大部分,以物权法的编排为体例,内容充实,理论深邃。


本书的语言沿袭了作者一贯的平和易懂的写作风格,文章的排列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内容通顺,文字能够做到既专业又平实易读,赋予了读者最舒适的阅读体验。这卷文集提供给了读者一台“放大镜”,因为跟随着作者的思路,读者们可以一窥民法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由浅入深,身临其境般地参与其中的讨论,并且引发自己的思考,进而在思考中进步。


本卷文集从选文角度以及文章内容来看,都体现出作者多年以来积累的深厚学术成果,以及对民法典立法数十年如一日呐喊呼吁的良苦用心。


一方面,作者收录了《物尽其用: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论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概念比较》等法理性较强的文章,介绍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基础功能和理论基础。其间,王利明教授主张无论物权如何发展和创新,都要坚持其内在的体系与立法模式。


笔者非常赞同王利明教授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反思与批驳的观点,其逻辑的严密与论证的完整是我们应该欣赏和学习的。在《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作者从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出发,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进行了评述,介绍并比较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不同观点,最后落脚到我国民事立法,否定了“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观点。作者强调:物权行为应当是附属于债权合意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重复和延伸。


另一方面,本书也收录了作者对制度创新的诸多呼吁,如《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还有很多已被物权法和民法典采纳的制度研究,如居住权、农村土地成员权、海域使用权等,通过立法与学术的良性互动,深刻说明了立法要保持开放、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以及未来变动的重要性。


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具有传统文人的思想,其心怀天下与崇高的格局总令人感慨良多。例如,他认为“只有最民族化的民法典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民法典,在关心财产的平等保护和物尽其用的同时,更关注弘扬传统法律文化。


“穷家不舍、故土难离”,典权作为我国一项古老传统的法律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其兼具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可以弥补物权体系的空白,有利于促进融资,提高物的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甚至成为农村住房财产权改革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新手段。王利明教授一直提倡全面、系统的规定典权制度,以其特殊属性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并非一役而能毕其功。《王利明学术文集——物权编》是赠送给民法学子们的一份厚礼,我们也应当在学界前辈的指引与带领下,争取能够为我国的民法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正是因为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人的努力下,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能更好的彰显中国精神,体现中国力量!


合同编:债法内部的体系创新


作者:马倩南,北京理工大学2020级法律硕士


近日来,我有幸拜读了散发着墨香的王利明老师的学术文集之合同编。当翻开书页,我仿佛行走在民法典合同编舒展的脉络之上,因何而定,缘何而生,一篇篇论文诉说着合同编的前世今生,也蕴含着王老师四十余年的法学研究智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总书记的此番言语说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追求。基于此,追溯法律的发展脉络和探讨未来可能的方向,是我们的必修课。适逢此时,王老师出版了在围绕民法典重要制度和重要规定展开深入研究的五卷本论文集,将自己伏案潜修、数十年如一日所得的思想硕果,亲切地分享给我们后辈学子。


「王利明学术文集——合同编」将43篇论文按债的一般原理、合同法的价值和体系、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分为四个部分,同时辅以时间顺序梳理,清晰的展现了「民法典合同编」应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怎么制定、如何完善的艰辛探索历程。


首先,我们应该随着作者的脚步,顺着法律逻辑架构和时间的顺序去捋一捋合同编的脉络。在民法典合同编诞生以前,学者们关于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编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在此章依稀可闻这场论战弥漫的硝烟。直到我国民法典确定不设置债法总则编,于是乎,是否引入准合同概念成为了极为有趣的一个话题:合同、侵权之外的债,没有债法总则的“庇护”将何去何从?


这里打个比方,为什么要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呢?因为没有容纳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别墅”——债法总则,那么对于不属于合同、侵权之债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悬赏广告等较为复杂的债,它们没有可归之处但是不能弃之不顾,怎么办呢?


目前的解决方案是先给它们一个规则的“小房子”住,碰上复杂情况,刮风下雨,它们就得参考合同、侵权这两类债的“大房子”(原则)修修补补自己的小房子。为了降低修补小房子的成本,王老师干脆为这些债构建一个新的“大房子”去容纳它们,那就是准合同,以期让合同编发挥“准债法总则”的功能,建构合乎逻辑的理论体系。



当我们沿着王老师思考过的路径走下去就可以发现,民法典合同编的诞生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因为不仅存在合同法原则的探讨,还有一个个具体规则的辩论,作者所能做的就是争取让它们尽善尽美,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比如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31条,这一条规则的背后是作者关于两个制度是否契合的艰辛探索。


为了充分保障债权,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赋予其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作为债权保全方法,究其制度设计功能,前者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目的是保持;后者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目的是恢复。再者,由于两者权利行使的承受对象不同,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可及于全体债权人,不必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只及于自身,以其债权额为限。


就像不同血型的血液无法相容一样,代位权与撤销权二者由于制度设计功能不同,导致行使要件不同、行使效果存在差异,这也在情理之中。当制度进行创新时,需要考虑的不止是冰山上露出来的部分,更应当深思熟虑,探究水面下庞大的冰山山体。


最终,同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民法规则没有被民法典所采纳。以小见大,一条简单的规则背后是供其生长的根茎,制度设计需要现有的民法体系所兼容,如果从理论层面上去分析制度是否契合,会使得立法少走很多弯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是不明智且不科学的。


要跟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步伐,法律体系就必须保持开放,“不日新者必日退”,借鉴西方先进理论知识是更新迭代自我知识体系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初期所采取的主要方法。但是过犹不及,须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对于该方法盲目崇信的风气让一些学者深刻反思,上下求索。直至今日,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不一昧追求西方发达国家“先进法律理论”,结合国家国情,成长于本乡本土,法律才能蓬勃舒展,才具有内在生命力,人民也才能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曾经这样谈到过。这一理念在书中也有所体现——绝不“削中国实践之足,适西方理论之履”,只有结合了中国基本国情,吸纳本土资源,内蕴中国传统文化,才能在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培育下,向阳生长,向着实现人民福祉的方向蓬勃发展,追求西塞罗所说的“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


在「试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中,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作者一直在探求一个符合人民朴素价值观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稳定平衡点。其中特别值得探讨的一点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否需要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上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次序?当无法判断抵押权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哪个具有更高价值时,何不采用预告登记让该法律制度具有更强的可预测性?引入新制度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在读的各位,何不妨去探索一番新天地呢?


正如贤者所言:“读一本好书,拿起前和放下后你已态若两人”,书真正的意义在于承载知识与思想,读好书是与高尚的人格进行对话,仰之弥高,钻之弥坚,读者从字里行间吸纳养分,只有读过法律领域主要的名著、文章、论文,才能形成自己的观点与见解,进行独立的思考。愿诸君都能从书中汲取自我生长所需,共勉之。


侵权责任法:权益救济的源头活水


许春玲,北理工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

编纂一部符合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民法典」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几代法律学者不断探索的成果。


作为四十年来中国民法学理论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通过后,将四十年来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汇集成五卷本的煌煌大作,必将成为学界和实务届研究民法典条文来龙去脉以及重要制度争议焦点的必备参考资料,可谓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王利明学术文集——侵权责任编」一卷,收录了37篇作者在侵权法领域的文章,分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及其发展、侵权责任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分则三个部分,内容丰富,理论精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在本书中展露无疑,是深入学习侵权责任法理论的首选作品。


置身于侵权责任发展的历史长河,我们看见它从一粒债法树荫下的细小的种子,逐渐而坚强地成长为一朵参天大树也无法掩盖其光芒的灿如云锦的花朵,它经历了由归属于债到独立于债的漫长演变过程。即便是今天,它与债的关系在诸多问题中也依然存在争议,不难想象,将侵权法从债中抽离,是一场多么艰难的长途跋涉,是多少法学学者贡献其毕生智慧以探索的思想历程。


侵权责任法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一个基本问题:它的功能定位是什么?终极目的是什么?王利明教授指出,侵权法归根结底是一部救济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和预防损害的发生。


“侵权行为”一词从产生之初就包含了过错的内在含义,隐含着一个道德判断。在过错责任下,一个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更是对行为人的制裁。过错责任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它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自己责任。


20世纪以降,社会科技与经济迅速发展,人类进入“风险社会”,曾经的自己责任受到挑战,环境污染等很难说是制造者存在某种过错,如何对各类事故中的不幸受害人提供救济便成为侵权法的核心问题。至此阶段,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日益突出,在制度目的上,主要以救济不幸受害人为目的,在制度设计上,开始增强严格责任的地位,救济方式也变得多元化,救济范围也更加广泛。


正如耶林所说,权利是需要斗争的,总有一方与另一方进行抗争,侵权法范围的扩张路径就是一条充分展现权利斗争的崎岖山路。但是千淘万浪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现代侵权法作为一部救济法,不仅保护权利,还将利益纳入保护范围。利益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内容,对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具有极大的影响,它关系到“损害救济与行为自由”的平衡,需要谨慎的制度设计,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也是在无数的斗争中发展为权利加利益的。


顺着王老师论文集的步步深入,我仿佛身临其境,与王老师一同见证侵权法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发展的历程。侵权行为造成的纯经济损失是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现代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频繁,侵权法救济功能被日益重视的背景下,研究纯经济损失是确定侵权法保护权益的范围一个重要途径,对其广泛保护或是限制保护是侵权法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的重要体现,王老师基于维护社会一般人的自由和防止诉讼的泛滥,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保护,虽然是对权利保护进行限制,但从长远来看,依然是为了更好地对权利进行保护与救济。


纵观侵权法千年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传统侵权法,现代侵权法越来越强调损害的预防。例如,惩罚性赔偿除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外,还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其虽然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且赔偿数额可能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不可自由约定,当事人无法排除这一处罚。


惩罚性赔偿是立法和司法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行为实施惩罚,对之课以更重的经济负担以达到制裁的效果,通过制裁来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从而实现一般遏制和特别遏制的目标。这既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加倍补偿,也是对受害人敢于揭露不法行为的鼓励,最终实现了损害预防的目的。


读书最大的收获在于书本开启的思考,本卷文集是王利明教授将其四十年来的侵权法研究成果进行体系整合后的结晶,读完本书犹如进行了一场侵权法的时空旅行,跨越时空,见证侵权责任法一步步的成长,一同体验其中的酸甜苦辣。王利明教授毫不吝啬的将其毕生心血供后生学习,是我们学习侵权法理论、了解侵权法前世今生的不可多得的佳作,值得我们反复阅读,不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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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燕大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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