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父母虐待孩子,可被撤销监护! | 资讯

徐晓音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20



全文共2359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本应承担对未成年人教育、抚养和照顾的义务。然而,近年来却出现父母作为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对于此类虐待未成年人的失格父母,有关主体可依据《民法典》第36条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

什么是撤销监护?


为维护以未成年人为代表的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规定了撤销监护制度,表明可以通过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方式,使以未成年人为代表的被监护人摆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

我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主体、法定事由以及民政部门在撤销监护制度运行中的兜底性地位;第37条规定了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第38条规定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这三条共同组成了《民法典》中的撤销监护制度体系。

撤销监护的制度目的与设立监护人制度一致,都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避免不适任的监护人滥用职权以侵害被监护人之身心健康、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最终使得监护制度的目的能够得到实现。 
 


二、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撤销失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这种事由通常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虐待、性侵、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份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典型表现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置之不理,使未成年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或者,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3.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是兜底性条款,具体可表现为监护人挪用未成年人的生活费作为他用等。
 


三、

哪些主体提出申请呢?


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各类主体在申请撤销监护时,并没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上述主体发现原监护人具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事由,就可以提起撤销监护的申请。同时,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的兜底部门,在其他主体均未提起撤销监护的申请时,有义务提出申请。

易言之,如果父母虐待孩子,那么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各种机构和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如果发现父母虐待孩子的情形,且没有其他主体申请撤销监护的,即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提起撤销监护之诉。
 

四、

撤销监护有什么后果?


1.人民法院为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第36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时,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避免在案件审理期间继续由原监护人承担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持续侵害甚至扩大。

2.原监护关系终止,新监护关系设立。若审理过后,人民法院认为原监护人行为确实构成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由,则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之监护关系随之宣告结束。同时,人民法院还应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为被监护人选任新的监护人,以更适切地保护被监护人。

五、

撤销监护之后,孩子的抚养费由谁负担?


《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由此,在原监护人是父母的情况下,其被撤销监护资格之后,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不随之消失,权利人依然可以起诉,要求他们继续支付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就未成年人监护而言,需要继续负担抚养费的主体,仅限未成年人的父母,那么,“父母”是否包括养父母以及继父母呢?

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而言,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决于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属于姻亲关系,在他们之间不产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反之,则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

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根据《民法典》第36条,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宣告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与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7条,当原监护人是父母(包括养父母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时,原监护人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依然存在,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了对未成年人实施过故意犯罪的外,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图片来源网络)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