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新民法理论体系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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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2021年第3期。
摘 要
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我们应当全面领会民法典的精髓, 把握其要义,努力提升我国民法研究与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民法典体系创新要求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这是民法典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还是回应我国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民法教学与研究要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民法教学与研究要秉持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以加强人的保护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目标。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的研究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民法教学必须要注重对方法论的研究与传授。
关 键 词
民法典;中国特色;理论体系;全球治理;人文关怀;解释论
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民法典颁布后,我们民法学人应当全面领会民法典的精髓,把握其要义,努力提升我国民法研究与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高度、精辟地概括了民法典的地位和功能。长期以来, 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保障私权为基本目的的私法,这种理解不无道理。但必须看到,民法典不仅仅具有保障私权的功能,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为民法典可以通过保障私权来规范公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就表明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以民法典为基本遵循, 只有尊重和保障了私权,才能实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理解了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深刻理解民法典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只有把握好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在教学和研究中解释好、贯彻好、运用好民法典。
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它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 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在民法典已经颁布的背景下, 我国亟须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从中吸取养料。为适应民法典的这些体系特点,就需要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
第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是民法典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旧中国民法照搬德国等国的法典和理论,因而不可能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梅仲协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自清末变法以来,对德国民法采取了照搬照抄的模式,此种做法显然不可能适应中国的本土社会生活实践,也难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虽然我们要注重外国法的借鉴,但是绝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法,不能当外国理论的搬运工,不能在外国学者设定的理论笼子里跳舞。民法典的颁布已经为民法学的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实定法基础与条件,也增加了我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的理论自信,因为民法典本身自成体系,尤其是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立法模式,改变了传统大陆法系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因此,只有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才能对中国的社会生活实践产生必要的解释力。也只有如此,民法学才能真正成为经世济民、济国安邦的有用之学。我们说,民法应当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是济苍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学,但只有汲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生活实践的营养,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才能不断蓬勃发展。
第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以此提升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人生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只有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才能屹立于世界法治之林,为世界法治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是回应我国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法治实践,这些鲜活的法治实践经验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需要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予以归纳总结并吸收整合。因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体系是尊重我国法治实践经验的体现,更是弘扬我国法治精神的必由之路。
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内部都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立的调整范围、各具特色的调整方法以及严谨的逻辑体系。因此,针对民法典各编的学习和研究需要,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为基础,在形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开设针对总则与分编的相应课程。在目前的民法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以单行法为基础展开教学活动,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应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构建民法学的教材内容和体系。也就是说要以民法典为准绳、以民法典构建的体系为依据开展民法的教学活动。民法学本身就是一门以现行实体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民法典是民法学研究的主要文本和对象,我们要理解好、解释好民法典,要求我们的民法教材与民法典的体系相吻合,这是当然之理,不言自明。现在来看,在民法教学中,不少民法教材与民法典七编制的模式还并不吻合,比如有的教材仍然把侵权法放在债法之中,有的教材仍然把人格权放在总则之中进行讲解,还有的把婚姻家庭与收养法分离开来,这些与民法典的体例都不相符合。还有的教材没有写进绿色原则,而这其实是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应当体现在教材之中。因而,在民法典颁行后,民法学教材应作出相应更新和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将民法典的特色概括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这三大特色是民法典重要的特点,也保证了民法典所具有的高质量,并且为我国今后的民事立法做出了样板,同时也为民法的教学和研究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的民法教学与研究也要坚持从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出发。
第一,民法典的中国特色要求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意识,立足中国的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民法典是改革开放40年的法治经验总结,全面彰显了中国特色。例如,物权编解决了如何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市场经济这一历史上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婚姻家庭编吸收了中国五千年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民法典立足中国实践,彰显中国特色,有效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协调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巩固了改革的成果;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得到提升,真正实现了“民有所需,法有所应”。
吸取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要求我们的民法学也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新时代老百姓提出的现实问题。我们的民法教学与研究也要致力于回答这些中国之问。没有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时代精神的彰显便失去意义,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正处在一个改革的时代,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民法学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应当立足实际国情,应当具有对世界优秀民法文化的开放包容性。我们要充分发挥主体性意识,立足中国、放眼世界,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不能只是从外界汲取养分,我们同样应为法律的全球化进程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而对于广大民法学者而言,当务之急还是要讲好民法典,回应民法典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应当意识到,民法典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我们今后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还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针对民法典适用遇到的各种新型的法律问题,我们民法学者都要积极回应,献言献策,在这个过程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民法学。
第二,《民法典》的实践特色,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民法教学的实践性。民法典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司法实践,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样就使得民法典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接地气。民法典的实践性也保障了将来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这一实践特色也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民法学更是如此。民法学的教学必须高度重视实践,重视司法解释,重视司法案例、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要高度重视从本土中挖掘研究的资料,注重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现在个别学者在民法教学中还在援引19世纪外国法的案例,用来解释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且用外国的案例来论证中国的法律理论,这显然造成与现实的脱节,甚至是一种“时空错乱”的现象。
民法学研究必须紧扣实践的脉搏,还原民法学科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本质,有效回应社会现实中不断涌现的真问题,回避空对空的伪命题,要更加注重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民法典颁布后,在民事规则体系逐渐完备的同时,规则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复杂。这就需要不断锻炼学生对法律关系加以分析,并适用法律解答问题的能力。实际上,截至2020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总量已突破1亿份、访问量超过480亿人次,是全球最大裁判文书网站。这就是我们研究民法学的重要的本土资源,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应当挖掘更多的本土资源,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具有价值的中国案例,不断提升学生对民法典的综合应用能力。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不仅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实践具有精准的解释力,还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变革具有强大的引领力,尤其是要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者对市场经济的重要立法进行论证设计,或是对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宣传,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见证者、建设者、贡献者。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框架结构的设计,到重要法典法律的起草,再到法律规则制度的论证,都凝聚着法学学者们的思想和智慧。民法典本身就是凝聚万众智慧的法典,在民法典颁布后,我们还要继续立足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不断促进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民法典的时代特色要求拥抱未来法治研究,占领法学学科发展的制高点。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民法典回应了时代之问,强化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设立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底线规则,禁止AI换脸、保护声音等,这些都体现了时代性。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子,这些都是时代特色的体现。在民法典已经对时代问题作出积极回应的情况下,民法学研究与教学同样应当以这些新命题作为发展方向。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正在以远远超出前几次科技革命的颠覆性力量,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改写法律的生态环境、运作方式、秩序模式。所以,民法典颁布后,我们的民法教学研究也要与高科技结合起来,与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相拥抱,同时要注重领域法的研究,研究医药法、科技法、人工智能法等这些新的领域,探索新的问题,这样才能丰富和发展民法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等范式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对于后发展国家的法学学科来说,这将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民法学研究与教学只有积极拥抱互联网、高科技,才能有效利用科技成果,实现教学效果的提升。
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国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的法典,它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实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福祉的有力保障。它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民法典不仅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从而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人们确立财产权的稳定预期提供了根本保障,它还在人格权编中强化了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个人的人身安全。民法典通过完善征收征用、禁止非法限制个人行为自由等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尤其是通过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等方式,全面维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构建了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让每个人生活得更有体面、更有尊严。
民法典所具有的这种品格应当为我们的民法学理论建设所吸收和发扬。我们的民法教学与研究要秉持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价值。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这就要求民法学的研究必须同民法典一样,以关爱大写的人作为研究的理念,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立场,饱含爱民、护民、安民、惠民的情怀,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众幸福,将这一价值贯穿于民法学研究的始终,并以加强人的保护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其实,法学和其他学科在本质上均属于理论探讨的学术范畴,最终要回归到共同的研究对象,即“人”。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要妥当理解这一对象,就必须打破学科分立,通过各学科知识的融合来反映社会真实问题、满足社会真实需要,最终促成“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这正是知识融合的根本意义。从另一层面上讲,通过学术研究来深入认识、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秉持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就要使得民法典研究成为关爱人、爱护人、保护人的“人法”的研究。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我们由立法论进入解释论的时代,因此民法学的研究也要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谚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法典颁布后,由于民事法律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完备,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将从立法论时代迈向解释论时代,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并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民法学人的共同任务已经转向对民法规则的解释适用。面对这一变革,民法教学必须要注重对方法论的研究与传授。
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论的传授有利于训练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也是学生毕业后赖以生存的技能,必须在民法教学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就阐释了方法的重要性。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国哲学家笛卡尔曾言,“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其所面临的实际法律问题远多于课堂上所学的内容,这就需要寻找运用正确的方法。本不熟悉的法律条文,通过科学的方法运用法条解决各种纠纷。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完成的背景之下,如何妥当运用法学方法对民法典文本展开解释,是民法典适用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出台也为法学方法提供了大量全新的素材,成为丰富法学方法的重要契机。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司法解释仍将继续存在,“司法队伍将来在提炼具体裁判规范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仍要继续发挥在本土发展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仍会继续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法源”,但科学的法律解释学不可或缺。我们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知识和话语体系,必须要以民法典为基础,全面展开对方法论的研究。
总之,民法典的颁布给我国民法学的振兴和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要顺势而上,把握机遇,为我国民法学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作出贡献。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大学教学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