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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向何处去:民商法学科的简单展望 | 茶座

2015-11-18 朱虎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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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取授权。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实习编辑:崔耀烨

责任编辑:李麒玉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


编者按:本文是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撰写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发展史》第三部分。朱虎副教授就民商法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法律体系内外的不同层面提出青年学者的思考。


1自转与公转


无论民商法学科包含何种内容,其最为重要的整合基点在于私法。不言而喻,私法首先为法律,由此私法体系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在私法的研究中,以现行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采取实践立场和规范立场,着眼于规范的解释、发展和体系的形成,实现知识的理性化和科学化,注重教义基础,无疑应当处于最为重要的位置。但是,不断发展的社会图景对于私法提出了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诸如信息社会、互联网+时代、科技社会、知识社会、商业社会、消费社会、全球化时代、风险社会等概念皆在某一层面对当代社会图景进行了描绘,私法自然也应当成为“回应型的法”,进行社会回应,私法体系和私法制度、规则也应产生相应变革,诸如成年监护、人格商业化利用、个人信息和数据、金融消费者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皆是如此。妥当平衡私法的社会回应和私法的自主性,避免私法成为私法社会学丧失其对于社会的独立价值,同时避免私法过分刚性和默守陈规,如何在教义基础中,统合演绎和归纳,融贯体系思维、论题思维和语境思维,注重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统一,妥当平衡体系的稳定性和体系的开放性和弹性,目光流转于法律内和法律外,在研究时,如何避免学科方法的简单堆砌而实现有机融合,所有这些皆成为重要的议题。


2独立与沟通


基于上述法律的社会回应,私法、宪法和公法之间应形成合力,形成统一的法秩序和社会的整体保障。在形成此种合力的过程中,私法与宪法、公法之间有必要进行相当的沟通,在诸多问题上形成重叠共识,进而实现法秩序内部的价值统一和规则统一。例如,管制规范与合同效力、财产权的社会管制、强制缔约、管制规范违反和侵权责任、补偿与多元救济机制、刑民交叉、监管与自治等等议题,都要求私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进行良性的互动,实现私法的独立和开放。


3统一与分离


传统私法具有较强的统一性,而社会图景的变化和价值变迁,导致私法内部出现了分离,知识产权法、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皆是如此,此种分离甚至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如何在价值、体系、制度和规则上回应此种分离现象,也同样是较为困难的问题。商事法的特殊性,社会法概念的提出,财产法和家庭法的差异,价值的多元化,所有这些使得私法内部的离心力逐渐增强。但是,这些离心力是否导致向心力的完全丧失,领域立法的现象是否导致私法基础规则的完全无益,多元价值或政策导向与私法传统规则的目的中立是否完全毛段,私法基础规则是否完全无法回应商事法的效率、外观主义等价值理念,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现象如何平衡,如何构建适宜的原则规定与例外规定,如何兼顾抽象规则的注重和适度情境的考量,这些问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公司对外担保、侵权救济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民法总则和商事通则的关系、法人制度的构建、财产法总则是否设立、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制、融资租赁的特殊处理、信托规则的确立等问题上皆反映出来,而这些无一不是私法内部的统一和分离这一议题的具体展开。


4解释与实践


随着立法体系和规范的不断完善,私法研究围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而展开,以法官作为立法者的原型,注重司法实践,对案例进行研究,提炼出司法实务问题,检视既有的理论方案,提供解释方案,申述利弊得失,最终得出最优方案。但是,法律实践除了司法实践之外,还有立法(政策制定)实践和律师实践。单纯的规范解释适用对这两种实践无法充分的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当然需要相当的规范教义基础和科学基础,但其所需要的考量面更广,更需要政治决断;律师实践也更需要实体和程序的结合、事实(证据)和规范的兼顾、争端的事后解决与风险的事先避免。所有这些实践虽然具有共同的规则基础,但毕竟着重点显有不同,因此规则解释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仍然会成为私法研究的重点,以妥适平衡私法的科学理性和实用主义。


5基点与借鉴


随着中国法体系和规范的逐步完善,私法研究逐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外国法介绍,而往往以中国法规范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中国仍然需要参与到世界经济中,在具有中国眼光的同时,也同样需要积极地对重要公约的制定与修改进行参与,这需要对外国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妥当处理总体比较和制度比较之间的关系,在法源多元化的前提下对立法、判例和学说进行整体观察,协调功能主义和其他理论之间的关联,探寻不同国家制度背后的共同价值和不同价值,进行价值正当化的论证,在价值和技术二分的前提下注重价值的不同技术实现方式,辨析不同技术的规范前提、配套制度和非法律因素,实现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法立场,也仍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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