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霁、朱无号:基于无权代理合同的债务加入是否必然无效 |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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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陈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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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无权代理合同的债务加入就是必然无效的吗?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的效力会改变吗?
1案件
2014年3月,余烨以山箭公司名义与檀园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檀园公司直接送混凝土到双浦公司办公楼工地,并就混凝土的单价、数量、供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至2014年4月,檀园公司累计向双浦公司工地供货1469.5立方,总价值543390元。2014年5月5日,双浦公司向檀园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三期代为给付山箭公司用于双浦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但双浦公司向檀园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15万元后即拒绝付款。檀园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浦公司支付其余货款。法院为查明事实,追加山箭公司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山箭公司认为余烨并非其工作人员,合同所盖公章也非该公司使用的印章。双浦公司据此认为承诺无效。
2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檀园公司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第三人加盖的印章是假的,因而双浦公司基于该合同做出的承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檀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浦公司向檀园公司出具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浦公司已经按约定向檀园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债务加入,应该支持檀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3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双浦公司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双浦公司在未向山箭公司核实的情况下,自愿对檀园公司作出还款承诺,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债务的承担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
2、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仅对山箭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余烨以山箭公司名义与檀园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印章并非公司使用,余烨也非山箭公司员工,其签订的合同行为行为山箭公司亦未予以追认,故该合同对山箭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一直由没有代理权的余烨与檀园公司在实际履行,因此不能否定本案所涉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3、双浦公司的承诺依法必须履行。余烨与檀园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是为双浦公司承建综合办公楼,檀园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浦公司根据合同及结算凭证单方向檀园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应为双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浦公司作为混凝土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比檀园公司更清楚该工程的承包人是谁,其以山箭公司未签订合同为由认为承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因双浦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混凝土,其履行承诺的行为并不加重其给付义务,故双浦公司的债务加入行为依法生效,其付款承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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