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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应以何种姿态“入典”,财产权总则是否需要构建 | 前沿

2016-01-15 李梦哲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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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编撰之际,知识产权法是否“入典”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横观纵览世界各国近现代民法典的编撰,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尽相同。对于我国民法典接纳知识产权制度的方式、财产权体系的重构以及财产权总则的结构等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一文中,深入浅出地给出了答案。


首先,对于民法典接纳知识产权制度,学者们并无争议,问题在于以何种方式“入典”最合适?吴教授提到了曹新民教授曾经归纳的四种模式:分离式、纳入式、链接式、糅合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分析各国近现代民法典的做法和实际情况,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连接模式,分离式是不可能实现的,纳入式也并不成功,糅合式根本不可取;唯有链接式,即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法的有关原则,同时在单行法中作出更加专门详细的规定,这种二元立法体系可以采纳。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权领域不停地变革,冲击着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那么法典化意义上的财产权体系应当如何构建?一方面,物权与债权作为区分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在物权债权中抽离若干区分要素,“以类型学方法”重新构建财产权体系。具体而言,即我国民法典中财产权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第一是以所有权为主体的有体财产权,第二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财产权,第三是以债权、继承权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包括股权、信托权等。


最后,就是财产权体系的法典化的必要性问题。理由有三:第一,是对传统民法典总则设计的检讨,缺少总则不易厘清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也不利于保持财产关系调整范围的开放性;第二,是对国际立法经验的借鉴;第三是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利用,我国有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所形成的财产体系结构已经不同于传统物债二元区分体系,实践中对于构建“财产权总则”是有需求的。


“法典编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知识产权法“入典”不仅是制定了一部具体的法典,而更多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和整合构建,提高其权威,以实现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趁此之机,在民法典中构建财产权总则,是有意义且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吴汉东,《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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