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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安全丨学刊

2016-01-26 王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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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赵妍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1
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原文:张新宝,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有害信息”是指其内容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导向、真实性或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其传播结果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的威胁或造成破坏的信息。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传播具有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特征,在治理过程中存在治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问题。因此应当在治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坚持依法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2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原文:张新宝,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呈交叉关系,传统隐私法(或保护隐私权的民法制度)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种进行保护,所侧重的是个人的人格利益尤其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方面的利益。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推进,相较于传统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所涉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更加多元化,需要借助立法的利益衡量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节。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导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制度。


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原文:杨东,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风险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与其问题实质相匹配的独特范式,即在以信用风险为介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内化信息不对称成本。以资产定价模型的逻辑过程为参照,通过信用险定价,实现从信用风险到信息的转化,进而将信息与信用风险问题,内置于以完全信息市场为依托的风险一收益逻辑中。


4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原文:杨东,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创新相伴相生,凸显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由于立法空白和监管漏洞,金融消费者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风险吸收和价格接受主体,置身于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之中。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进路,应依据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渐次展开。


5
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原文:张新宝,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换媒介的一种新型反腐方式。其优势在于被举报人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而这同时意味着,不准确、不真实和不相关的举报信息同样可能被传播,包括被举报人的非腐败私密信息和其他人的无关私密信息。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


6
论网络信息安全合作的国际规则制定(原文:张新宝,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10期)


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相伴随的黑客行为以及个别国家从单方国家利益出发从事危害其他国家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使得国际层面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处于全球信息空间的每一个个体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实现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需要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应探索制定共同国际规则,以“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为范本,注重其内容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自身制度设计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相配合并进一步完善,探讨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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