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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一摇”、“咻一咻”的背后 | 除夕专题

2016-02-07 金今、施舟骏 中国民商法律网

新春贺词

年岁更迭,新春登临;草木皆荣,万物重兴。

民商法网,皓首穷经;笔耕不辍,日夜朝夕。

严密之论述,潜移化雨;斐然之文采,博古通今。

谨遵法度,恪守仁义,

以维人心之坦荡,以续盛世之清平。

唯律在行,唯法在心。


习律以明志,普法以渡世。

笔墨虽微,足传千里;真言难求,不辩不明。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

中国民商法律网全体

祝您阖家欢乐,万事胜意!




每逢春节,摇红包、抢红包无疑是最吸引人的一个“节目”,发的、收的都忙得不亦乐乎。电子红包春节火爆,是用户、商家、互联网支付平台利益共赢的结果。喧嚣过后,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亦引人深思。


1数亿红包为“黏”用户


对于大多数个人用户而言,与好友网上抢红包是一种传递祝福、分享欢乐的游戏活动。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可以通过派发现金红包、代金券等方式进行低成本的市场推广宣传。而对于众多互联网公司和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派发红包的数额令人咋舌。


众所周知,移动支付是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必争之地,但很多消费者往往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黏性不强,通过电子红包这种用户群体广泛参与的方式,可以借此增强用户体验、培养用户习惯,进而拓展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其营销效果比等值的传统广告投入显然更具优势。


2电子红包背后的法律关系

 

探究电子红包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微信的“拼手气”红包为例,假设A用户发红包给好友群内用户,首先该款项由A的银行账户转入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作为备付金,当好友B抢到红包后,财付通根据相关指令将红包款转存入B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而此时财付通并未实际将该款项直接转入B用户的银行账户内,仍然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财付通的特定账户内。


在这期间,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两种合同关系,即:用户将红包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以备付金的形式代为保管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365条下的保管合同关系;该部分资金随后因延时交付而形成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红包游戏规则的支付指令,将该款作为红包发放给群内好友时,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双方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


3沉淀资金及孳息归谁

  

所谓沉淀资金,央行对此的界定是: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简言之,沉淀资金是因交易和实际支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


实践中,用户得到的单个红包的金额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户不会因为“块八毛”的红包马上进行交易和取现,而红包作为备付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定账户内。而当用户数量足够大时,资金沉淀数额也会集腋成裘形成巨额款项,并由此产生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沉淀资金如何监管问题。从合同法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保管人,只是暂时代为保管沉淀资金,并不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从金融法规角度而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就备付金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因此备付金的权属在法律界定上是清晰的。但在业内人士看来,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我发展并不规范,而庞大的交易总量也使得市场和行业监管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孳息归属问题。之前央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这些利息的90%。但2013年6月7日正式颁布的《办法》中却将此条删除,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并没有具体规定。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之规定,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义务时,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因此,从民法原理分析,相关利息应当归用户所有。


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存在一定障碍。如果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甚至可能超过该笔利息收入。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


以支付宝服务协议为例,其使用规则载明:“您对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公司就所有代收、代付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权。”而同意其服务协议是用户使用其支付业务的前提。作为格式条款,用户对此无法提出异议,而大量的备付金孳息同样会积累成可观的数字,这一约定公平性、合理性存在很大疑问。


毋庸置疑,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电子红包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活动是非常成功的。但一些规则的“空白”和安全隐患已经初露端倪。可以想见,随着未来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带来更多法律领域的思考。


4技术风险下的法律隐患


电子红包其实是移动支付商的线上推广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用户使用习惯。表面上网民似乎接到了“天上掉下的馅饼”,但真要把免费的午餐吃到嘴里,不可避免地涉及用户的银行账户、手机号码、支付密码等相关敏感信息。


与此同时,一些手机支付类病毒也瞄准了这一时机,以电子红包为幌子产生的互联网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有的钓鱼网页吸引用户兑换现金或者奖品,途中套取支付宝账号和密码。有的伪装成抢红包软件直接向手机植入木马,攻击者不需要拥有用户的手机,就可获取用户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等信息,再利用手机病毒截取用户的验证码短信,盗取账户资金。


此前,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宣称为账户安全进行全额赔付,不少用户以为如此便高枕无忧。但实际上不管是财付通还是支付宝,其承担的主要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用户损失,而用户密码被钓鱼或欺诈造成的盗刷损失以及用户没及时有效报案造成的损失等情形,均在免赔条款之列。以上协议内容大大限制了用户索赔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个案受害者来说,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5“红包税”到底该谁缴


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对于个人之间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属于赠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企业发放的红包,各方观点却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抢到企业派发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由抢到红包的个人用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如个人获得的红包达到了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就要由发红包的单位代缴代扣,因此企业所发红包应是已缴税的。


从现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均属于赠送礼品行为,而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对此,腾讯相关负责人也曾有过类似表态,网民中奖的红包需要缴纳的税款将由相关的企业代缴。从实践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因为网民“块八毛”的红包进行征缴也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转自新华社,作者石景山区法院施舟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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