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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法治|打造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法润中山 2023-08-26



编者按:

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法治予以保障,高质量法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近年来,中山坚持以高质量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市民,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解读法治中山建设,“法润中山”将系列报道中山全面依法治市的工作经验和取得成效,敬请关注。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山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中山路径”,用法治的方式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以实际行动实现“还绿于民”。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山特色工作机制


2018年6月成立了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明确改革方向和改革任务,会商讨论解决改革难题,形成改革强大合力。2021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紧压实各部门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先后印发了《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试行)》《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工作办法(试行)》等,形成了相对系统、完整且具有中山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注重案例实践,探索创新“三个率先”


积极探索创新案件办理方式方法,多个案例入选省典型案例,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截至2023年4月,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宗,涉及损害赔偿金总计超1.4亿元,案件涵盖生态环境、城管、水务和自然资源多个部门。


 率先在全省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提升执法科学性

中山市在全省率先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聘请首批42名省、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入库,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践提供强大技术支撑,进一步确保损害赔偿方案科学有效、切实可行。

 率先在全省推出实施简易程序,提升执法效率

中山市在全省率先提出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与磋商程序,对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启动简易程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2021年11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成为全省首宗探索尝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案例。作为地方基层的先行实践经验,在今年14部委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得到支持

 率先在全省探索惩罚性赔偿磋商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2022年8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铜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追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2倍惩罚性赔偿,并最终达成广东省首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磋商协议。既对恶意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也为企业筑牢了环保底线,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达成生态环境保护共识,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




落实生态修复,真正实现还绿于民


让损害者担责、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以切实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



积极落实修复工作

小榄镇与三角镇两块涉案农用地块正分别在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有序进行修复,预计2024年、2023年完成修复工程,重新实现地块生态环境价值。

 积极探索替代修复方案

沙溪镇两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损害赔偿案件以在沙溪镇内17所中小学、幼儿园完成公益植树274棵方式完成赔偿。通过替代修复、环保公益宣传等多样化方式履行赔偿责任,警示企业切勿挑战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同时,提高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积极提升群众获得感

结合沙溪凤凰山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运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成果沙溪凤凰山森林公园,将以案释法、生态修复、警示教育、环保普法融于一体打造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示范点暨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园,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大力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重而道远,中山市将始终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基本民生观,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推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努力打造可借鉴、可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山路径”!





市司法局编辑部

来源: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一审:江志涛
二审:江涛

三审:陈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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