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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拟出台棚改新政:初步意愿双85%、超五千平即可申报

中原大咖 2020-09-18


2018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颁发,要求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棚改实施意见,参考其他区政策,日前(11月16日),盐田区也发布了起草的棚改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


盐田区符合《实施意见》规定实际功能以居住为主导的老旧住宅区


因规划统筹需要,符合《实施意见》规定,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除重建的,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模式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采取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申请方式


棚户区改造包括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依职权申请两种方式。


业主申请棚户区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初步改造意愿征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工作站组织进行初步改造意愿征集。


申报条件


申请棚户区改造的旧住宅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房屋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或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


◆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


◆ 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少于5000平方米的,应与周边的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且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在项目范围内统筹搬迁安置或货币补偿,搬迁安置方案以政府批件为准。


意愿征集门槛


初步意愿征集率达85%,正式征集“双95%”。


完成初步改造意愿征集后,满足有改造意愿权利主体的人数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85%以上,且所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工作站向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提交棚户区改造申请报告,申请进行棚户区性质评估界定。


意愿征集工作时间内,未达到“双95%”的,意愿征集工作终止,终止项目原则上五年内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区指挥部认为确需改造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除外。


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内,达“双95%”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及中英街管理局向区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能否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签约届满,已签约权利主体的人数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比例及所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达到95%时,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未签约房屋的情况提请区指挥部审议房屋征收事宜


区指挥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意实施房屋征收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项目范围内涉及违法行为的,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 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


★ 产权调换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搬迁安置住房产权性质按《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确定。


★ 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附:各区棚改实施细则/意见稿一览(点击可查看大图)



来源: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整理:中原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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