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月19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制定时确立了“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缴存范围、缴存机制、使用政策、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等相关内容,为顺利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办法》主要有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等四个方面特点。
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消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不能提取的顾虑,更好保障权益和更有利于制度推广。
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办法》施行后,只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届时,灵活就业人员将可参照本省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在基数与比例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来源:海口日报融媒体记者刘晓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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