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产假178天!可是你知道怎么算吗?
这几天被产假的新闻消息炸开了锅!
女职工们在9月29日开始能休半年产假!
对!没错!半年的产假哦!
在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与前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决定将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明确七种情形可再生。
再婚夫妻生育条件“追溯”至今年1月1日
与之前那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终的决定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将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从五种调整为七种:
①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⑤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⑥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⑦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决定对“2016年1月1日起至决定公布之日”这一时间段进行“追溯”,明确了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在这一时间内再生育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即属于“政策内生育”。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延至最少178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决定的通过,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认真解读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论户籍所在地,均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产假计算:
1、顺产98+80=178天。
2、难产98+30+80=208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说明:这里的多胞胎指的是一次多胎的情况,并不是第二胎、第三胎的意思。)
4、独生子女假35天取消。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换句话说,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的,也能享受该假期。
绝育夫妻复通不用再审批
决定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原条例中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决定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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