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买公积金,我还能拿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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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并作出行政执法申告。其中,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二是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当遇到工作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大家应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五个知识点带你快速了解。
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这两部分都进入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属上述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则不属法规强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双方应通过协商,以自愿原则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实施,即1999年4月3日后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条例》执行;单位没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员工可以按程序向我中心反映,没有追缴时限;之前的,没有依据强制补缴,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对于没有强制要求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
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告单位不依法规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需提供以下资料:
01
申告人书面反映诉求情况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的申告书
02
申告人身份证
03
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凭据(包括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决等文书),以确认申告人与被申告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应缴存公积金的时间。
04
提供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如无法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或凭据的,须书面说明不能提供原因。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必须是原件,且同时提交二份复印件,待收件当场核对复印件后,原件交回申告人妥善保管,以备执法过程、或行政复议、诉讼中质证之需(防止可能出现证据无效);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资料的来源。
办理地点与时间:详见“佛山公积金”公众号菜单栏“其他信息”-“电话地址”栏目。
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申告业务可以代办。申告人和被委托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现场书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提供有效的执法申告委托法律文书(如公证书),其他执法申告资料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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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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