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怎么算?公司不给加班费我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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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微博热议的话题
“如果每天只上8个小时班”
引起网民纷纷吐槽:
为什么法定的工作时间会变成假设?
国家对加班工时和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如果“被自愿”加班可以怎么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注: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段,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为: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计算为: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1.75天=你的日工资÷8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你每天加班的时间×150%=当天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你的日工资×200%=当天的加班工资。
(3)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计算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天=你的日工资×300%=当天的加班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有不遵守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可以在网上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可以在网上举报投诉,劳动者登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rss.foshan.gov.cn/),
点击“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或直接点击链接:
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service/list.shtml?ctype=11205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平台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的预受理平台,主要目的是拓宽举报投诉案件的线索来源,是法律规定的举报投诉方式之外新增的一项便民举措,而不是举报投诉的唯一途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仅网上提交投诉材料达不到法定要求,只能作为预登记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前期处理。
因网络中断、系统故障等原因暂时无法填报时,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类的举报投诉请直接到地税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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