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别人出了车祸,哪些情况下不用自己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情况下,借车给别人,作为车主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也就是说,如何认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呢?
(一)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另外有两点请记住:
(一)特殊情形:
1、关于已经买卖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报废车、拼装车的——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属于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或者属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作者:董丕征
来源: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