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车追尾,缘何前车司机被判刑?
王某父子在京做水产生意。2015年11月8日晨,父子二人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己的“小面”去市场补货,6时许,王某的车“咚”的一声追撞在一辆重型平板货车上。在巨大撞击力的作用下,“小面”后部完全离地又重重落下,前部严重凹陷变形,现场一片狼藉。路过的多名群众赶紧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王某的父亲随即被送往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父亲也于几日后死亡。
心存侥幸,前车司机一逃了之
事故发生后,交警在现场却没有发现被追尾的车辆,随即调取四环路沿线监控录像,最终分析确定了肇事者为驾驶重型平板货车的宋某。
2015年11月8日4时许,宋某驾驶自己的平板货车由大兴区某工地出发,当行驶到丰台区西四环主路内环郑常庄加油站附近时,他感觉到车晃了一下,但他并没有立即停车查看而是继续前行。在快到工地附近时,宋某才下车查看状况。他发现自己的货车后部有其他车的玻璃碎渣,觉得一定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5年11月20日,交警前往宋某的暂住地将宋某及肇事车辆查获。后来经过民警查证,宋某除了在事发后驾车逃逸,所驾重型平板货车还超载30%以上,并且违反限时禁行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宋某存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亦有因果关系;王某的父亲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据此确定宋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王某的父亲无责任。
肇事逃逸,不符合缓刑条件
2016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将宋某诉至法院,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悔罪深刻;事故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也是受害者,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非犯罪情节一般,其逃逸造成的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因逃逸而入刑的交通肇事案例。选择逃逸的宋某终因一时侥幸心理酿成大错,既要承担高额的赔偿款,又要接受刑事处罚。
第一,宋某为何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划定是事关后续保险理赔、损失分担甚至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是事故责任划分的主管部门。那么交警是如何划定事故责任的呢?
原则上,交警基于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但有两点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以及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交警是要推定其为全部责任的。
本案中,交警通过勘查取证等工作,最终认为宋某存在三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二是载物超过机动车核定的载质量30%以上;三是违反禁令标志。王某则存在一种违法行为: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就事故发生原因来讲,宋某的后两种违法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的违法行为则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宋某应当承担的责任。又由于宋某存在逃逸行为,交警最终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宋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王某的父亲无责任。
第二,宋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事故,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事故造成的后果、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主观心理态度等多个方面去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宋某因逃逸被交警划定为主要责任,该起事故又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