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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加速启动致老人摔骨折,看法院怎么判

2017-07-24 河北高院


73岁高龄的闫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加速启动,使其摔伤致左手骨折,她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19日通报,日前已审结此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闫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案情


闫女士诉称,2016年10月9日8时,她乘坐568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从金沟河公交站驶出时,因司机加速启动,导致她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入医院。经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冈上肌综合症;高血压病;心房颤动(心房纤颤);高脂血症;粉碎性骨折。

  

闫女士从10月11日至当月29日,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她因此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另外,她有两个女儿患有精神残疾,需要她和老伴抚养,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  

分歧


公交公司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闫女士的伤情没有异议。事发后,公司积极配合闫女士的治疗,同时对其提供了一些帮助。医药费由法院核定票据;住院伙食补助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营养费公司认可,按照伤残鉴定,公司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公司认可;伤残赔偿金按照标准由法院核定;精神损失公司认为过高,公司是在避险的过程中造成的;残疾器具费以实际票据为准;鉴定费公司认可,同意支付;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公司没有看到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费公司认可与就医时间、次数、路程相符的票据;律师费是闫女士的诉讼成本,不同意支付。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闫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受伤,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闫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理由正当,且公交公司表示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闫女士的营养费标准,将根据一般标准并考虑其实际伤情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闫女士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京华时报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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