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别忽视法律风险,法官教你远离快递纠纷
张先生是经营电脑配件的淘宝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联系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对淘宝店订单进行发货。在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张先生在寄件人处填写了昵称“剑客”,寄件地址处未填写,在收件人处按照淘宝订单买家所留地址如实填写,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快递费10元,但此后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张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某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张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应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现寄件人处并未填写张先生的真实姓名,其应举证证实其为合同的寄件人。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维权时的举证失败风险。
2015年8月,甲公司将客户订购的货物通过长期合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送达,并支付快递费用20元。后客户未收到货物,甲公司通过与快递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得知,该快件无法找到,已经丢失。甲公司认为其付费由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现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予以赔偿,故起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720元。某快递公司辩称:按照快递单记载的合同条款,双方已经约定:未选择保价的快递,只能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但是鉴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意赔偿甲公司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邮寄单背面明确载明了相关条款,该条款虽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其中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均用黑色字体与其他内容明显区别开来,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上述格式条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对于上述邮寄单背面载明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快递公司现同意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最终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5000元。
本案中,快递单背面的相关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已通过加粗字体的方式提示甲公司进行注意。甲公司与快递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其应对快递单上的条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未选择对快递进行保价,降低自己发货成本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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