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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借贷风险多,债权人需谨慎

2018-03-06 河北高院


当下,微信、支付宝应用越来越广泛,因为便捷,所以利用微信、支付宝进行借贷的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虽然在司法实践中,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那么通过微信、支付宝借贷,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饭馆的小张认识了常去他店里吃饭的刘某,一来二去,两个人熟悉起来,也互相加了微信。认识一段时间后,刘某说自己缺钱临时需要周转几天,向小张借了10000元。小张便在微信上给刘某转了10000元。说好只是周转几天,可刘某却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后来,刘某非但没有还钱,也不再去小张的饭馆吃饭,甚至再也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告送达后开庭,刘某仍然下落不明。庭审过程中,小张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刘某的原始页面,但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为被告刘某。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冯女士与谢某为同事关系,某日冯女士向谢某提出借款2.3万元的请求,因快捷方便,谢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冯女士2.3万元,因相互熟悉便没有写借条。后冯女士离职,便不再与谢某联系,对于2.3万元借款也没有偿还的意思。后谢某计划向法院起诉,但发现只有支付宝转账记录,除此再无其他任何证据,且冯女士支付宝不是实名认证,只能看到账户名为其手机号。在律师的指导下,谢某在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冯某某,我是谢某,我在某某时间通过支付宝向你账号为××××的支付宝通过转账借给你2.3万元,请尽快归还。”庆幸的是,冯女士并不知道谢某已经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通过短信回复:“会想办法还的。”后通过查询,该手机号码是冯女士本人实名注册使用。随后,谢某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最终,案子从原来的孤证变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提起诉讼后谢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要想诉请还款得到支持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例一中小张仅仅凭一个微信转账记录,在借款主体不确定的情况下贸然起诉,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案例二中谢某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主体,实际向对方支付了款项,从而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结合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诉请还款得到支持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1.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达成借贷合意,首先需要明确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其次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确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

  

2.借款的实际支付。


因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是否交付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生效。微信、支付宝转账流程一般包括出借方转账记录,含金额、收款人信息、转账时间、收钱时间等,需要证明确实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才能确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诸多风险:


(1)借款方微信、支付宝不是实名认证,个人信息不全,比如只有昵称、账号等信息,导致借款主体身份存疑;


(2)单纯存在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辅佐,转账的性质存疑、无转账备注,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


(3)无其他证据佐证,只有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所以依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真实性是微信、支付宝转账中的核心要点。存在借款人否认转账收款人主体、否认转账性质等借款风险。


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风险防范

1.核对主体。


转账前应获知借款人信息,例如是否是本人、微信设置绑定是否是手机号。如绑定手机号,截图保存并打电话录音确认借款事实。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双方语音信息核对主体,并利用微信后面的个人信息唯一性确定借款主体。在借款时最好要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才能保证将来若提起诉讼有确切的对方身份信息。


2.转账要附言备注。


别偷懒,转账的附言功能要用好,转账附言备注可以核实转账款项的性质。如果是通过转账等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


3.聊天内容借款合意要完整、明确。


保持内容完整,不要轻易撤销、删除,以免合意的片段化。特别提醒一定要保留好原始储存载体。


4.最好能够补一个借条,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同时,约定好金额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


5.一旦对方长时间不偿还欠款,在诉讼时效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催款,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新兴支付方式以其快捷、便利的优势受到人们的欢迎,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支付习惯。但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在追求新兴支付方式带来便捷的同时,缺乏风险意识,缺乏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借贷双方一旦产生经济纠纷,仅凭转款记录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容易遭受损失。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方式进行借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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