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己|一商贩出售问题猪肉被罚13万
以案警己
凤冈法院在余庆县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被告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再奎出庭应诉。
据了解,原告陈某某系余庆县城一猪肉摊贩的经营者。2018年9月19日,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母猪一头并于次日清晨在某屠宰场内宰杀。该屠宰场负责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对出场猪肉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猪肉酮体脂肪发黄,疑似问题猪肉,要求陈某某不得销售该猪肉。当日10时左右,余庆县市管局与余庆县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检查时,发现陈某某经营的肉摊上摆放着未经检验检疫的疑似问题猪肉。经抽样送检,疑似问题猪肉检出《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公告第560号》标准明令禁止的“呋喃它酮代谢物”。经调查取证,余庆县市管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不服,向余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余庆县人民政府审查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定。2019年4月9日,陈某某将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余庆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上述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不服被告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不服被告余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陈述及答辩意见,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对当事人所举之证进行分析认证后,凤冈法院认为,余庆县市管局认定原告违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事实清楚,对陈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伦说:“这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他让我们见证了法官公正司法的风采,也见证了严肃的法律,对出庭人员的冲击和震撼,实施行政司法其目的就是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让我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确保舌尖上的食品安全。”
凤冈法院员额法官张峰说:“从案件结果来看,涉案猪肉价值2000元,处罚金额13万元,这是依法惩处的结果,体现了我国对食品安全从严惩处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审判机关对舌尖上的安全坚决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的决心,通过本案的行政处罚以及法院对该案的审判,能够起到惩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作者: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