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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重
要
通
告
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营造安静祥和的节日气氛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特别是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种类。(一)县城区燃放规定。1.燃放时间。2020年1月24日至1月25日(除夕至正月初一)和2020年2月7日至8日(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可燃放。2.燃放区域。(1)爆竹燃放区域:县城东至“凤冈职校—彰教工业园区—洋溪口—凤冈一中—凤冈三中—彭家沟—绿城花园—苏家湾—凤冈二中—三坝变电站—凤翔社区—君德酒店”;南至“马林光—何坝街上—新车站—西部水泥厂—凤冈四中”;西至“西山水库—乐乐中学—思源学校—桂花大道入口处”;北至“武警中队—南天河殡仪馆—平桥—任家寨”以及县城“两山”(含凤凰山、山岔路、号子林、竹林湾、长窝、福泉坝、赵思坝、乌桃坪—栗子坪组)。(2)烟花燃放区域:原则上实行集中燃放,集中燃放地点为县城体育馆、凤凰广场、有机食品城广场。3.燃放种类: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只容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燃放类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严禁燃放C级、D级以外的其他烟花爆竹。(二)镇乡燃放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管理。
三、任何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四)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步行街、车站、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五)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六)山林、厂房、旅游景区、公园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投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等;(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五)法律法规规定约束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及燃放作业方案进行违规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无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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