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选】《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禁令案评述
一、基本情况
“The Voice of…”节目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Talpa Content B.V.(简称“Talpa Content”)在中国注册有G1098388、G1089326商标(图样见文末)。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第1-4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2016年1月28日,Talpa Media B.V.(简称“Talpa Media”)和Talpa Global B.V.(简称“Talpa Global”)与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2016年5月10日,Talpa Content和Talpa Global共同向申请人出具授权书。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申请人获得独家授权在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同时,TalpaContent和Talpa Global明确授权申请人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然而,被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被申请人的节目于2016年6月录制,并计划于2016年7月播出。在此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禁令,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使用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和涉案节目标识一、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首先,在诉前准备阶段,我们对于申请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法律审查要件作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证,并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调查、收集和组织了我方的证据。
其次,在立案阶段,我们就本案法律关系、诉请事项、被申请人方的选择等作了细致地研究和论证,并与法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再次,在审理阶段,由于本案情况紧急、影响重大,我们保持随时待命、及时有效地答复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并通过法官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快速高效的应变能力,以及团队丰富的诉讼经验,是我们能够成功说服法院作出本案行为保全裁定的主要原因。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首个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该裁定已经生效,鉴于“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影响力,本案纠纷也受到了国内和国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被申请人的节目行将播出之际,金杜代理申请人成功地争取到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有效的阻止了被申请人制作和播出侵权节目,避免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行为保全是知识产权领域较为新颖的案件类型。本案中,法院从行为保全的五个要件,包括权利基础、胜诉可能性、紧迫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进行了逐一分析。此案对其他行为保全案件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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