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安溪法院“巡回审理+以案释法”筑牢生态环境“防火墙”

安溪法院 2022-03-31

森林承载万物之灵是人类家园的绿色屏障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11月23日下午安溪法院生态庭到蓝田乡巡回审理一起年近九旬老人干农活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


蓝田乡

进德村


为提高山区群众防火意识,引导茶乡群众自觉做好秋冬季节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11月23日下午,安溪法院生态庭到距离县城70多公里的蓝田乡进德村,对被告人林某因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失火案进行巡回审理。蓝田乡各村老人协会代表、护林员、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到庭旁听。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林某到蓝田乡进德村坑口角落“三角林”山场山脚下的自家农田,在烧制土积肥过程中,因燃烧的杂草被风刮至山上,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考虑到林某年近九旬,行动不便,为方便被告人参加庭审,也为提升山区群众防火意识,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安溪法院生态庭决定到蓝田乡就地巡回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合议庭将经过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人员宣讲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和法官的讲解,进一步提高了防范意识。


法官说法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防患未“燃” ,从我做起。法官提醒,当前季节,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火灾隐患突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和民事赔偿责任。广大群众要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野外随意用火,时刻紧绷安全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文字来源:生态庭

本期编辑:黄   欣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 安溪法院:“共治”“快治”“自治”三个维度全力打造和谐茶乡好“枫景”


■ 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救助,寒冬送暖!安溪法院集中发放救助金28.9万元

点亮在看,你最好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