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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声:美国学界关于革命时期公民身份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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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界关于
革命时期公民身份问题的研究
内容提要 公民身份是美国革命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美国学界的相关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初,“公民身份”等概念被视作研究对象,其历史含义和特性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并得到字面上的解释;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到2000年左右,“公民身份”开始作为理论工具被引入史学研究之中,用以考察个体和共同体在政治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关系,并通过阐释效忠、归化、性别等问题来展现美国公民身份的排他性;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的研究,特点是以语境主义的方式考察“公民身份”等概念的模糊性及其社会文化意义,关注的是不同群体如何影响和塑造公民身份。由于“公民身份”概念的历史含义和学术含义之间一直存在着张力,以至于许多学者在研究中经常出现误用概念、时代倒错等现象。因此,今后的研究不仅要意识到“公民身份”等概念历史语境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公民”概念可以成为重要的史料、叙事主线以及比较视野,以此来审视和修正现有的公民身份理论。
关键词 美国学界 美国革命史 北美殖民地 公民身份 历史语境
第一个阶段是相关研究的兴起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初。这一时期的学者注意到“公民”概念在革命时期的宪法文本中取代“臣民”概念的现象,并在考察“公民”等概念历史定义的过程中触及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问题。 事实上,关于“公民”等概念的讨论早在美国革命时期即已出现。1789年,戴维•拉姆齐撰写《论获取联邦公民之属性和特权的方式》一文,细致阐述了“公民”和“臣民”两个概念在当时美国的政治和法律语境下的定义和区别,以及美国革命之于两者的意义。拉姆齐认为,“公民”是共和政体的成员,不仅拥有自由和平等的地位,还有资格分享共和国的主权,“臣民”则是君主制政体的产物,带有人身依附性质,并不具备独立人格,两者的政治属性有着霄壤之别。在他看来,美国革命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其改变了政府的原则,还在于其改变了“人民的政治特性”,将美利坚人由“臣民”转化为“公民”。作为美国革命的亲历者,拉姆齐的观点具有强烈的政治立场或意图。他在文中有意褒扬“公民”,贬抑“臣民”,旨在称颂美国革命的正当性和共和制度的优越性。在拉姆齐之后,关于革命时期公民身份问题的讨论一直在美国的政治人物、司法官员、知识精英和社会大众中持续不断,但真正现代学术意义上的研究直到20世纪初方才出现。 19世纪末,随着美国海外领土的扩张,如何界定古巴、菲律宾等新领土上原有居民的法律身份和政治权利在美国学界引起热议,不少学者撰文讨论美国宪法中“公民”概念的含义,并追溯它在美国革命时期的“原意”。1903年,威廉•斯克鲁格斯在《公民身份与选举权》中指出,建国者以“公民”代替“臣民”只是为了突显新政府迥异于专制政府和贵族政府,而非表明“臣民仅是被统治者,而公民是统治者”。因此,公民身份不过是一种普通的法律身份,与选举权没有必然联系。1911年,达德利•奥•迈戈内在《美国公民身份》中发表了类似的看法。迈戈内认为,美国之所以在宪法中以“公民”替换“臣民”,完全是因为“臣民”概念在革命时期已沦为贬义词而不得不被抛弃。事实上,在1776年到1787年制定的各州宪法中,“公民”和“臣民”是同义词,均指“国民”(national)。即使从1789年到1820年间“公民”在各州宪法中全面取代“臣民”,那也不过是表面上的扬“善”弃“恶”,“公民”一词实际上完全继承了“臣民”在英国法中的含义。对此,马克西米利安•凯斯勒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以“效忠”为基础的“臣民”概念在北美独立以后其实是被“国民身份”(nationality)所取代,而“公民”则一直是指“臣民”或“国民”中享有政治权利等特权的人。 由此可见,第一阶段的研究者围绕“公民”等概念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以凯斯勒为代表的学者延续了拉姆齐等人的观点,从政治权利和地位的角度出发,认为作为美国革命产物的“公民”与之前的“臣民”有着本质区别,只有那些有资格分享共和国主权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而斯克鲁格斯、迈戈内等人则认为,“公民”概念取代“臣民”概念是因为后者在共和革命中被污名化了,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其实并无根本差别,都是指全体国民。尽管与拉姆齐相比,20世纪上半叶的学者受过专门的学术训练,在分析革命时期的“公民”概念时,较少带有感情色彩和政治偏见,写作规范和方法也更为成熟,但他们在研究路径和手法上与拉姆齐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概略地分析“公民”“臣民”等概念在字面上的含义和差异,而不注重观察其含义的历史演变,没有深入剖析“公民”概念与公民身份构建之间的深层联系,在学术深度方面有着明显的欠缺。同时,这些学者在“辉格主义”等美国革命史观的指引下,一致认为这种现象是美国革命的必然后果,是共和制替代君主制所带来的自然现象。 另外,这一时期对“公民”概念的研究多半是在“公民身份”的题目下进行,而后者此时既无独立的研究地位,也未进入史学家的视野之内。不过,这种现象到20世纪40年代末逐渐出现转变。 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T. H. 马歇尔在剑桥大学发表题为“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的著名演讲,从政治学、社会学等多角度阐述公民身份,开创了现代公民身份理论。马歇尔继承了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假设,将公民身份视为一种社会共同体中的完全成员身份,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把公民的权利归纳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种类型,而且还分析了三种权利的历史演进及其对应国家机构的变化。马歇尔的学术贡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公民身份的社会维度加入其政治维度中,指出社会权利是其余两大权利的支柱;二是把公民身份塑造成专门的学术概念和解释框架,使其成为正式的研究课题,获得独立的研究价值。马歇尔的演讲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巨大轰动,不仅对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还对美国的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等人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到2000年左右。美国历史学家在这一时期开始把“公民身份”作为学术概念和理论工具引入美国革命史的研究中,用以考察革命爆发的深层原因,以及革命给英属北美居民在政治地位、法律身份、思想观念、社会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挑战。
詹姆斯•凯特纳于1978年推出的《美利坚公民身份发展史,1608-1870》是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标志着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研究在美国史学界的正式兴起。这本书首次系统地勾画出美国公民身份的起源和特征,并重点分析了英国臣民身份(subjectship)在北美殖民地向美国公民身份嬗递的缘由和过程,以及美国公民身份在革命后面临的矛盾和困境。凯特纳指出,17世纪初的英国臣民身份理论视君臣关系为自然界等级秩序在人世间的一种反映,因此臣民不仅可以被划分为“土生的臣民”“归化的臣民”和“外籍居民”(denizen)等不同类别,而且臣民对君主的效忠是自然的、永久的、不可改变的。外国人通过严格、复杂的归化程序,可以和土生土长的英国人一样成为英王统治下的永久臣民,但归化的臣民很难和土生的臣民享有同等权利。北美殖民地为了吸引更多的移民并获取他们的忠诚,简化了外国人的归化程序,赋予他们平等的待遇,从而使效忠的基础逐步从人身依附转向地域归属,而且这种效忠是自愿的、契约的、可变更的。美国人最终通过发动革命和创建新的公民身份来完成这种转变。但由于联邦宪法没有阐明公民身份的正式定义和管辖权,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南北双方在扬弃英国臣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围绕黑人地位等问题形成了彼此对立的公民观念,且最后以内战的方式才得以解决。 尽管凯特纳的研究具有开拓性的贡献,但其焦点主要放在公民身份的起源和特征上,对于女性的公民身份很少提及,而克贝尔于1980年出版的《共和国的女性:革命时代美国的智识和意识形态》一书则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克贝尔指出,尽管美国革命推动了女性角色的政治化并提出“共和母亲”(Republican Motherhood)的概念,但这种政治化主要被限定在传统的家庭领域,新建立的共和国并未把女性当作真正的公民,没有为她们进入公共领域从事政治活动预留空间。换句话说,“共和母亲”中的“共和”虽然肯定了女性之于共和国的政治价值和影响,尤其是她们在培育公民时所起的关键作用,但核心依然是强调她们作为“母亲”的家庭角色。“共和母亲”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折射出公民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和调和。七年以后,克贝尔在题为《历史无法对其公正评价:美国革命时代的妇女生活》(下文简称《历史无法对其公正评价》)的演讲中更深入地阐述了公民身份的性 别问题。克贝尔认为,美国革命时代的“公民”一词仍潜藏着古老的共和思想,强调服兵役、拥有财产、追求荣誉等与男性密切相关的特征,但女性精英等群体通过宣扬女性和公民美德之间的联系来重新定义公民身份并取得成效,以至于内战前美德已成为女性的代名词,而其与男性的古老联系大部分被遗忘了。 受凯特纳、克贝尔等人研究的启发,琼•冈德森在1987年发表了《独立、公民身份和美国革命》一文,旨在说明革命时期关于独立的意识形态把原本中性的“依附性”(dependence)概念重新定义为一种女性特征,将在任何实际意义上都是独立的单身女性归入依附性类别,从而强化了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附,并把她们排除在正式公民身份之外。如果说冈德森的文章更偏向于延伸克贝尔的探索,那么罗杰斯•史密斯的著述更多的是深化凯特纳的思考。1985年,史密斯和彼得•舒克合写了《未经同意的公民身份:美国政体中的非法外国人》一书,专门追溯了美国公民身份的政治哲学起源。作者指出,美国公民身份深受两种不同原则的影响:先赋主义(ascriptivism)和合意主义(consensualism)。先赋主义源于封建社会,认为一个人的政治成员资格完全是由某种客观情况决定,而且是不可逆转的,例如出生地、父母身份等。合意主义则始自启蒙时代,主张政治成员资格只能来自个人和政体双方的同意。作者围绕“效忠”“归化”等问题梳理了两种原则的轮廓和演变,指出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的“生而享有的公民身份权利”是对英国封建效忠观念的承袭,与美国以合意主义为基础的民主制度不相符合。在随后几年里,史密斯进一步拓展上述观点,提出美国公民身份的法律制度主要受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和美国主义(即先赋主义)三大传统影响的解释框架。 从严格意义上说,史密斯属于政治学家,他对凯特纳著述的回应和推进表明,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已呈现出跨学科的特点,而这一特点在进入90年代以后变得更加明显。1989年,著名政治学家史珂拉在犹他大学的“坦纳讲座”上发表演讲,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美国公民身份的特点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美国公民身份:寻求接纳》一书。史珂拉指出,由于长期笼罩在奴隶制阴影之下,美国的公民身份在立国之初就成为人们拥有自由平等地位的标志,而投票权和劳动收入权则是维持这种地位的必要条件。公民身份的这种象征意义促使美国的边缘群体为争取上述权利并融入公民阶层而持续斗争,反过来不断重塑着美国的公民身份。史密斯于1997年出版的新著《公民理想:美国历史上公民身份的冲突观念》扩展了其之前的研究,围绕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和先赋主义三大传统回顾了从殖民地时期到进步主义时代美国公民身份的法律,并强调先赋主义以及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在塑造美国不平等公民身份的突出作用。社会学家迈克尔•舒德森在1998年推出了《好公民:美利坚公共生活史》一书。该书借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考察了美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好公民”标准,指出标准的变迁不是简单的后者取代前者,而是一个叠加演进的过程。尽管上述历史学以外的学者多倾向以长时段视野审视美国公民史,但他们都很重视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问题,并给出富有启发的研究视角和观点。 在同一时期,美国史学家也在该课题上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克贝尔。1992年,克贝尔发表《共和国早期的妇女公民身份的悖论:1805年马丁诉马萨诸塞州案》一文,就建国初期的女性公民身份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见解。克贝尔认为,历史学家应当重新思考什么是公民身份,不再把讨论范围局限于选举权和任职权,而是应该承认公民身份涉及权利要求和政治行为,以及效忠、支持、分析等广泛问题,进而采用更加包容的定义去理解公民身份,以便于更清楚地看到妇女是如何处理政治问题的,公民身份是如何被不断重构的。在随后几年里,克贝尔又推出多种著述和演讲,着力从公民义务的角度考察女性公民在历史上遭遇的歧视和困境,并强调不同的美国人因为种族、阶级和性别的差异,继而对成为公民的意义体验不同,这向我们揭示出美国公民身份含义的复杂性。除克贝尔外,理查德•布朗和蒂莫西•布林的著述也比较有代表性。布朗的《一个民族的力量:美利坚知情公民理念,1650-1870年》(下文简称《一个民族的力量》)一书,可以说是第一部关于知情公民理念的系统性历史著作,主要关注知情公民的理念如何在革命时期的美国获得合法性,以及美国人在19世纪实施这一理念时遇到的困难。布林的《臣民身份和公民身份:詹姆斯•奥蒂斯对洛克的激进批判的背景》一文从奥蒂斯的平等主义思想入手,指出在种族等问题上,美国革命建立的公民身份反而不如殖民地时代的臣民身份更加包容。 不难发现,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学者通过引入作为分析框架的“公民身份”概念,汲取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养分,并吸收社会史、文化史和跨国史等学术成果,围绕美国公民身份的排他性等关键问题,持续拓展考察范围,不断丰富研究内容。《美利坚公民身份发展史,1608-1870》作为推动第二阶段形成的奠基之作就很好地呈现出这些特点。美国法律史学者保罗•芬克尔曼称赞该书是“一本罕见的跨学科(历史、法律、政治科学和政治哲学)、跨时段(殖民地时期、革命时期和内战时期)和跨地域(英国和美国)的书”。凯特纳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他从身份获得方式以及效忠可否变更等新角度,把臣民身份和公民身份视为不同类型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从而将两者抽象为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使它们成为一对学术化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凯特纳把效忠、归化、社会契约等问题都揽入研究范围,大大充实了臣民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内涵,为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研究建立了解释框架。其次,他的研究表明,美国的公民身份是英国的臣民身份理论和制度在北美的新环境下孕育而成的,并在革命的催生下呱呱坠地。这不仅彻底修改了第一阶段学者们认为这种转变只是在革命时期突然出现并一蹴而就的观点,而且还揭示出臣民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复杂关系。革命也不再是公民身份诞生的原因,而是臣民身份分娩公民身份的结果。凯特纳对内战以前美国公民身份的起源与发展的全面而又翔实的精研,无疑为之后这一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他在著述中触及但又未展开讨论的自愿效忠的局限性问题,也为后来克贝尔、史密斯、史珂拉等人从性别、政治哲学、社会文化等角度探索公民身份的排他性打开了空间。正如布拉德伯恩指出,尽管凯特纳已谈到美国人在革命中宣扬的公民身份的“自愿”模式是以个人同意和社会契约作为理论基础的,但“这种公民与更大政体之间关系的自愿模式是在真正的胁迫和持续的排斥中产生的,这一点凯特纳理解但没有探讨。而研究革命时期的效忠者、妇女、印第安人、奴隶和自由黑人的历史学家帮助澄清了公民身份的自愿模式的局限性。” 在引入和塑造作为学术概念的“公民身份”的过程中,第二阶段的学者也在继续思考作为历史概念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凯特纳在《美利坚公民身份发展史,1608-1870》一书中,不仅涉及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美国法律中关于“公民”的规定,还发现“公民”概念“名”(平等)与“实”(不平等)不相符是美国南北方之间围绕自由黑人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奴隶制问题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公民身份被认为是一种不分等级的地位,即无论社会实践如何,法律在原则上不能建构一套特权等级体系,把公民身份分成‘一等’‘二等’等类别……但是,一旦美国人开始认真考虑黑人的法律地位,奴隶、外国人和公民等现行分类就成了约束,限制了那些希望把黑人从法律框架中排除出去的人的选择。”史珂拉的《美国公民身份:寻求接纳》一书对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基雅维利,从博丹到卢梭等重要思想家的“公民”定义做了勾勒,并总结说美国历史中的“公民身份”概念其实是指一种社会身份(social standing)。史珂拉认为,美国的公民身份是现代的,而非古典的。因为在古典共和主义中,公民身份与直接民主和享有闲暇是不可分割的,而美国公民身份正好相反,它是以拥有投票权和劳动收入权作为标志。克贝尔在《历史无法对其公正评价》的演讲中则表示,“在1775年和1777年之间,法定术语从臣民变为居民、成员,最后变为公民……但公民一词仍然带着从古典时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继承而来的言外之意……与男性和男性气概紧密相连。” 但是,第二阶段的学者一直没有把考察“公民”或“公民身份”的历史含义作为研究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的基础和重点,因而也没太关注作为学术概念的“公民身份”与作为历史概念的“公民身份”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理论上,“公民身份”的历史含义和学术含义之间彼此独立,界限清晰,但在具体的学术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做到泾渭分明。学者们很容易拿“公民身份”在当代确立起来的学术框架和理论逻辑,去解释特定历史语境中“公民身份”的含义、用法和意义,从而使后者不可避免地沦为前者的附庸,并得出潜藏着时代倒错风险的结论。第二阶段的学者对作为学术概念的“公民身份”大致有两种用法。第一种用法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拉姆齐对“臣民”和“公民”的区分,把“公民身份”视作美国革命所创造的共和制度下的成员身份。以凯特纳和克贝尔为代表的学者在多数情况下都采取这一用法。但该用法无法解释为何“臣民”和“公民”两个概念能够在美国革命以前的英美文献中长期并行,并在美国建国初期的许多州宪法和法律中一度继续共存的现象,而且还容易把“臣民身份”向“公民身份”转变视为一种线性演进的、此消彼长的过程。第二种用法更接近于马歇尔所说的“公民身份”概念,即把“公民身份”视作一种社会共同体或广义上的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在这种用法下,“臣民身份”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公民身份”。这种用法往往容易加剧“公民身份”的学术含义和历史含义相互干扰、混淆、偏离、矛盾等问题。以上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学者更倾向于拓展“公民身份”作为学术工具和解释框架的功能。正如克贝尔一方面强调要从历史背景去理解“公民身份”的含义,另一方面则又呼吁对“公民身份”应当采取更为包容的定义,扩大其讨论范围。但是,如何确保内涵和外延扩大后的“公民身份”解释框架能够准确阐释特定历史语境中的“公民身份”含义,则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难题。 冈德森在研究中意识到“公民身份”的学术含义和历史含义存在着偏差,于是在《独立、公民身份和美国革命》一文中,专门以脚注的形式说明“公民”等词的用法。她指出:“由于英国人并不区分公民身份和臣民身份(being a subject),这两个词被交替使用。然而,归化符合后来发展的公民身份的定义,因为它正式表明愿意成为政府契约的成员。为了清楚起见,我将用‘臣民’来指代殖民时期,用‘公民’来指代革命期间发展起来的自愿效忠的概念。”之后不少学者也都采取冈德森的策略,在使用“公民”“公民身份”等概念时对其用法加以限定或改造。布朗在《一个民族的力量》一书中为描述都铎王朝时期那些拥有政治权利和特权,类似古典公民角色的臣民,创造了“精英型的‘公民’臣民”(elite “citizen” subjects)一词,以区别于其他“纯粹的‘臣民’”(“mere” subject)。受布朗的启发,约翰•吉尔曼•科尔普在撰写《绅士和不动产持有者》一书时,也在注脚中做了说明。他表示:“在殖民地时代的背景下使用公民一词在技术上是时代倒错的,因为所有人——不论男性和女性,还是白人和黑人——都是英王的臣民。美利坚人直到1776年才成为公民。然而,1776年以前的英美世界确实在臣民和公民臣民(citizen subject)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拥有政治权利和责任。公民臣民、政治臣民身份(political subjecthood)和公民等术语在下文中被用来指那些拥有这种权利和责任的成年白人男性。”限定用法的方式无疑有助于避免概念在使用中出现歧义,但仍然无法解决限定后的概念存在着时代倒错的问题。换言之,这些概念被限定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有可能就是现代意义的。三、相关概念历史语义的再发现与新阐释
进入21世纪以后,相关研究迈向第三个阶段。学者们开始清醒、自觉地意识到“公民身份”在作为学术概念时潜藏着的时代倒错风险,反复强调返回历史语境去探明“公民身份”“公民”“臣民”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重要性,并通过新的题材、视角和问题意识把这一原则贯彻到自己的研究之中。 2003年,诺维克在《19世纪美国公民身份的法律转型》一文中,批驳史密斯、克贝尔等人的研究是借助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所塑造的现代公民身份框架解读早期美国公民身份的结构和利害关系,并以此来重新叙述美国政治史,其结论存在时代倒错的风险。诺维克分析说,现代公民身份通常是指国族国家(nation-state)中的主要法律地位,它超越所有的次级成员身份,并统一规范所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然而在早期的美国法律中,公民身份并不是一种统一的、主导性的、无差别的成员身份,它的主要作用是决定管辖权和主体性(subjectness),而主宰美国人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则是个人在普通法中的等级地位以及在各类社团中的成员身份。直到内战和重建时期,美国宪法才把许多基本权利和义务纳入国家公民身份之中,并将其确立为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诺维克认为,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现代公民身份并不是随着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自然诞生的,而是通过19世纪激烈的政治冲突和复杂的法律争论逐渐形成的,学者在将公民身份作为美国历史的综合性分析框架之前,应当回到历史中去审查美国公民身份的法律转型和历史变化。 同年,布拉德伯恩完成了博士论文《革命政治、国族身份和美国公民身份问题,1787-1804》,并于六年后以《公民身份的革命:政治和美利坚联盟的创立,1774-1804》(下文简称《公民身份的革命》)的标题正式成书出版。布拉德伯恩在著述中肯定了凯特纳、史密斯等人的学术贡献,但认为他们的作品过于强调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意义,淡化了围绕国家工具的政治斗争的重要性,而这些国家工具决定了思想和意识形态能否实施。他专门以凯特纳为例,指出其研究更多的是把美国公民史视作法律逻辑的展开,而忽略了法律通常是政治斗争的手段。布拉德伯恩认为,美国革命的核心任务是通过创建“美利坚公民身份”(American Citizenship),解决英美之间就北美居民的身份问题而在国家主权、政府权威、个人权利和效忠等方面发生的政治冲突。但是,由于联邦宪法没有明确界定公民身份的含义、权利和管辖权,以至于美国的不同群体因为对公民身份、国族特性、国家主权等问题缺乏共识,继而爆发激烈的政治斗争,使革命所要解决的政治冲突在美国建国初期得以延续。直到1804年民主共和党完成了对联邦政府的重组,地方政府彻底控制了美国公民身份的管理权,关于美国公民身份的政治冲突才暂时落下帷幕。尽管布拉德伯恩也证明了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并不存在统一的、同质化的国家公民身份,但他并不因此就赞同诺维克的观点,认为公民身份在早期美国是无足轻重的。布拉德伯恩指出,诺维克认为现代公民身份只存在于国族国家,而不存在于联邦政体之中,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现代主义和目的论的。事实上,为了适应美国革命的根本目的——建立平等的公民身份和权利,美国普通法是在不断地“共和化”的。而各类社团虽然在早期美国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实际权利,但所有公民仍然会基于联邦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超越这些社团的相同权利和义务。 美国史学家在重新审视美国革命时期公民身份问题的同时,也不忘继续考察与之密切相关的臣民身份问题。2011年,美国学界出现了两篇涉及美国独立以前美利坚人臣民身份的博士学位论文。一篇是罗伯特•萨维奇的《臣民在何处成为公民:共和主义语言和政体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法庭文化中的出现,1750-1776》。该文认为,北美殖民地强大而又独立的陪审团制度为北美殖民地人参与公共治理和争取个人权利提供了重要舞台,进而培育了他们的“公民”意识。这种意识与服从于社会和政治“权威”的被动臣民身份大不相同,并且在1765年之后随着英美矛盾的升级而逐渐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集体意识,最后导致美国革命的爆发。汉纳•马勒在同年完成了另一篇重要论文《臣民的帝国:大英帝国的统一与分裂,1760-1790》,并在此基础上于2018年推出《臣民与君主:18世纪大英帝国的归属关系》一书。与萨维奇等人不同,马勒不赞成把“臣民”和“公民”视为二元对立的概念,因为对于18世纪的英国人来说,臣民身份并不逊于公民身份,也不与公民身份相对立。事实上,臣民和君主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被动的服从,他们可以通过对君主的主动服从来为自己创造权利。和凯特纳一样,马勒也以1608年的“加尔文案”作为研究起点,但他从中挖掘出许多凯特纳没有注意到的内容,并且把考察的范围扩大到英国在地中海和亚洲的殖民地。马勒指出,在18世纪的英国法律中,“不列颠臣民”(British subject)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英帝国内不同地区的居民和官员经常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对其进行界定。臣民身份含义上的多重性和灵活性既有利于将不同的族群和领土纳入英帝国的版图中,也容易导致帝国内部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发生冲突。当北美殖民地人发现自己无法获得他们认为作为英国臣民应有的权利时,他们选择抛弃臣民身份,创建属于自己的、全新的公民身份。 为了能够为英属臣民向美国公民转变勾画一部新的历史,并探讨这种转变之于美国国家形成的影响,彼得•汤普森和彼得•奥努弗共同主编了《国家和公民:英属美洲和早期美国》一书,收录了一批思想敏锐的美国早期史学者的最新成果,其中有三篇文章对传统的美国公民身份的历史叙事做了反思和纠正。奥努弗撰写的《导言:英属美洲和早期美国的国家与公民》一文指出,从英属殖民地臣民向新独立的共和国公民的转变构成美国早期历史的主线,但这种转变不是遵循一个既定的、清晰的、直线的轨迹,而是一个多面的和复杂的过程。在奥努弗看来,美国的公民身份革命并不是对臣民身份的简单否定,而是用共和主义的逻辑和语言重新诠释了传统的权威和共同体概念,使之“共和化了”。霍利•布鲁尔的《忠于国王的臣民?通过早期英国大西洋的宗教辩论为臣民和奴隶争夺地位和权力》一文发现,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奴隶主为了防止非洲奴隶通过皈依和洗礼成为基督徒和英王臣民,并享有相应的自由和权利,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将奴隶重新定义为“不动产”,从而在基督教臣民的权利和特权与“附属于土地”的奴隶之间做出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后来的美国公民身份和奴隶制之间的关系。布拉德伯恩的《“人类关注的伟大领域”:美国革命时期的州、联盟和公民身份问题》一文认为,美国公民身份愿景(A Vision of Citizenship)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融合,说明美国的“公民身份革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美国只是在18世纪漫长的转折时期经历“公民身份革命”的众多政体之一,其分散的公民身份制度将美利坚国族置于一个永久联盟之中,很适合标志着大西洋世界旧政权暴力崩溃的结果模式(pattern of outcomes)。此外,内森•佩尔-罗森塔尔于2015年出版的《公民海员:在革命时代成为美利坚人》一书,探讨了早期美国的海员在创造和界定美国公民身份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以及国族国家在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近年来,一些美国文学界的学者在吸收史珂拉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超越法律传统和国家制度的范围,把目光扩大到公民身份建构的社会文化维度。卡丽•海德的《公民的渴望:美国公民身份的推论性起源》(下文简称《公民的渴望》)一书考察了“公民”概念在早期美国法律以外传统(nonlegal traditions)中的演变及其文化意义。海德指出,美国法律在美国革命到内战期间一直没有界定公民身份的含义和权利,这使得政治家和作家经常转向政治哲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文学等几个富有想象力和推论性的传统来解释公民身份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从而为不同群体(特别是边缘人群)发展和争夺“公民”概念的定义创造了空间。边缘人群经常借助文学作品等话语中潜在的政治力量,维持和实现公民身份平等、包容的理想化形象和承诺,并最终从外部影响了公民身份的立法,尤其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德里克•斯皮尔斯的《公民身份的实践:早期美国的黑人政治和印刷文化》(下文简称《公民身份的实践》)一书,讲述了早期美国黑人作家如何利用印刷文化(各种文本的创作、流通和消费)阐述和实践公民身份的。在斯皮尔斯看来,黑人作家认知和建构的公民身份,与其说是由国家定义的正式法律身份和权利,不如说是一种实践,是通过他们精力充沛的政治活动,特别是通过独特的印刷文化产生的东西。换言之,公民身份不是国家赋予的明确身份,而是非裔美国人自己参与的一套有争议的、动态的思想和实践。 简言之,第三阶段的学者更加注重语境主义的意识和方法,打破之前将“公民”和“臣民”视作二元对立的观念,把研究重点从公民身份的排他性转向“公民”等概念的模糊性及其意义,通过展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民观念之间的竞争来揭示美利坚人从臣民向公民转变的复杂历程和广泛影响。因此,相关研究在第三阶段对“公民”等概念历史语义的再发现和新阐释,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对这些概念词义的考察,而是从更加多维的角度思考“公民”等概念在特定历史语境中的意义。学者们不再将公民视为一种固定的法律或政治概念,而是将公民视为一种身份认同,考察不同群体如何以公共言说、政治参与、社会抗争、法律诉讼等方式,想象、争夺和定义公民身份。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采用的多为政治文化史、法律社会学、社会政治史等路径,关注的是民众如何影响和塑造公民身份。 尽管诺维克早在2003年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第二阶段学者的研究存在时代倒错的问题,但最先在关于革命时期公民身份建构研究中尝试克服这一问题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是布拉德伯恩。与之前的学者相比,布拉德伯恩对“公民身份”的学术含义和历史含义有着更为明晰的认知,在概念使用上也更加谨慎。他在《公民身份的革命》一书中指出,我们虽然可以从技术上“把美国独立前大英帝国个别成员的‘公民身份’说成是成员身份的标准,但这是一种时代倒错的、最终会误导的用法。”事实上,在美国成立前的英语世界里,“公民”通常仍然是“一种只适用于少数人的地方性的、法人团体的荣誉标志。虽然18世纪英国政治界的某些成员可能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援引‘公民’的地位,以强调英国宪法的大众化方面,或者为了政治影响而冒充古典传统中有公德心的人,但‘公民’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有限,完全被大英帝国所有成员作为‘臣民’的基本地位所淹没”。布拉德伯恩在这里不仅认识到使用广义上的“公民身份”概念存在着时代倒错的问题,而且指出“公民”一词在美国革命以前的英语世界里有其特定用法和丰富含义。 布拉德伯恩还表示:“当用革命的语言装扮时,臣民和公民身份被理解为两极对立,臣民代表永久效忠和低人一等的封建地位,而公民身份代表平等和自由的‘现代’地位,是‘新秩序’的标志。”不难发现,布拉德伯恩是在综合拉姆齐和凯特纳两人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美国革命赋予了“公民”一词全新的意义。但是,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界定谁是公民或什么是公民?公民的特权和义务是什么?州公民身份与联邦公民身份是什么关系?应该由谁来解决各州和联邦之间的争端?导致公民身份一直存在“名实不副”(平等的理想和不平等的现实)的问题,并促使怀有不同公民观念的社会群体聚集在两党旗帜下展开激烈的政治博弈。联邦党利用国家权力试图创造一种在法律上统一的、在文化上同质的公民身份,希望以此维护共和国的团结和安全。而民主共和党则积极捍卫各州对公民身份的管理权,想通过建立地方化、多元化的公民身份来保障人民主权、自然权利等革命原则不被破坏。布拉德伯恩通过讨论美国革命时期“公民”概念因为含义模糊而催生出两种不同公民观念之间的斗争,把美国的公民身份建构与国族国家建构紧密衔接起来,并将其置于18-19世纪大西洋世界的“公民身份革命”中思考,极大地拓展了学界对于美国革命时期公民身份建构的理解。 在布拉德伯恩之后,马勒是另一位值得关注的学者。他以17-18世纪英国法律中的“臣民”概念为切入点,揭示英帝国的君臣关系之于个人的权利机会及其对英帝国统一和分裂的影响,为我们理解美利坚人从臣民向公民转变提供了一种全新视角。马勒的研究有三点特别值得留意。第一,“臣民”和“公民”不是对立的概念。马勒表示:“那种认为个人从臣民演变为公民,从顺从地接受法律和成员资格的人演变为积极管理和选择自己与国家关系的人是一种目的论观点,它创造了一种错误的区分。”这不仅是因为“生活在现代早期世界的人很少会认为‘臣民’与‘公民’是对立的”,而且事实上臣民身份也是一种积极的地位,而非一种被剥夺权利的公民身份。第二,审慎使用“臣民身份”等概念。马勒认为,对于18世纪的大英帝国来说,“臣民身份”和“公民身份”这两个词都是时代倒错的,真正在议会文件、条约、小册子、报纸、布道词和官方信函中被广泛使用的是“不列颠臣民”一词。他指出,“不列颠臣民”在当时的语境下有多重含义:(1)用以描述某人作为君主的臣民而具有英国血统;(2)用来表示一种有别于外国人的特定法律地位,指所有作为英国君主的臣民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有英国血统;(3)被用来唤起一套固有的权利和特权,与那些通常与“自由出生的英国人”有关的自由并无不同。马勒的研究致力于恢复对第三种含义的理解。第三,“不列颠臣民”概念的法律含义的模糊性,为英帝国各殖民地的居民和官员利用第三种含义的潜力为自己争取权利提供了机会。 如果说布拉德伯恩和马勒仍是在国家和法律的框架下探讨“公民”概念及其之于公民身份建构的意义,那么海德和斯皮尔斯则尝试以社会文化这一更加广阔的视野考察“公民”概念在早期美国的演变和影响,并且他们往往以更大的篇幅追溯和考证“公民”的含义和概念化过程,将其作为研究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的起点和基础。海德在《公民的渴望》一书中开门见山地说:“本书试图超越包容/排斥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将公民身份与政治上的自我实现等同起来,保留了美国梦的融合性目的(the incorporative telos)。……它扩展了最近关于公民身份的学术工作,不仅问‘在早期美国,谁提出了公民身份的要求?’而且问‘公民身份在其概念化的形成时期具有什么意义?’”她在书中采用了内战时期联邦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Edward Bates)对“公民身份”的定义,围绕“保护(特权、豁免权、权利)和效忠(忠诚和义务)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考察“公民”在早期美国的概念化过程和多元化含义。海德认为,“公民”和“臣民”两词在美国的分化和更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像凯斯勒所说的伴随着美国革命而迅速完成。这种术语上的连续性反映了公民身份和臣民身份之间的延续性。尽管拉姆齐对“公民”和“臣民”之间的差异做了明显区分,但这种区分更多是哲学意义上的,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海德指出,虽然“公民”一词经常出现在美国早期法律之中,但它只是一个名义上的词汇,而不是一个完全明确的意识形态概念,直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制定和批准,它才有了实质性的法律定义,并从一个词汇变成概念(a word-turned-concept),成为今天我们所说的公民身份。然则“公民”在美国早期法律中的不确定含义并没有削弱其重要性,而是为政治家、作家等人利用法律之外的神学、文学等文化传统推论和塑造其含义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但这同时也给公民身份的分化创造了条件,使“公民”在早期美国不是一个单一的和相对一致的概念和类别,而是一个不稳定的连续体,包含一系列不同的主体地位(subject positions)。 斯皮尔斯的《公民身份的实践》一书也表示,学者们不仅应该继续批判公民身份的排斥性,还应该关注被排斥者如何将公民身份重新概念化。斯皮尔斯指出,“公民”是早期美国黑人“渴望和珍视的一个词”,广泛存在于他们撰写的小册子、诗歌、会议记录、信件、请愿书等文本中,对于理解黑人在多大程度上概念化和改变了美国早期公民身份具有重大意义。斯皮尔斯强调说,黑人理论家们不仅质疑谁是或不是公民,或者谁能和谁不能在已经被认可的框架下成为公民,而且重新定义了公民身份的含义。他们的这些工作并不是对白人主流公民身份观念的被动回应,而是一种文化创造和知识创造的过程。事实上,他们阐述了一种广泛的、基于实践的公民身份理论,在客观上补充或挑战了官方的公民身份框架,进而迫使白人精英及其主导下的联邦和各州政府不断以解释美国黑人为何不是公民的方式进行回应。以拉姆齐为代表的一些人为了把黑人完全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通过历史失忆和公然捏造的方式,将公民身份种族化。斯皮尔斯指出,黑人理论家的工作也让我们看到,当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版本的公民身份正在形成之际,其他类型的公民身份也在同时发展。
结语
综观一百多年来美国学界对革命时期公民身份建构的研究,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的趋势:“公民身份”等概念先是作为研究对象,然后发展成研究框架,之后又作为研究对象得到再发现和新阐释。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这一研究领域在理念、视角、主题、路径、方法等方面不断经历调整和革新,并呈现出一种开放、有活力和多样化的状态,但误用概念、时代倒错等现象依旧长期存在。进入21世纪以后,以布拉德伯恩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为克服这些问题,注重恢复“公民身份”等概念在历史语境中的含义,且取得突出成绩,但仍然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在本部分中,笔者将分析这些问题,并就这一研究领域未来的研究趋向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第一,有关革命时期“公民”概念的史料,依旧是我们理解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的重要入口和坚实基础。事实上,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及其研究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溯源到革命时期“公民”概念的含义和逻辑,而且在美国革命时期,北美居民广泛使用的相应概念是“公民”而非“公民身份”,后者只是前者的派生词,零星地存在于报刊、书信等文献中,并无特殊的含义和意义。因此,我们若在研究过程中将“公民身份”预设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或历史概念,不仅有悖于历史语境,无法彰显“公民”概念的重要性,同时在形式上和逻辑上也易与作为学术概念的“公民身份”相混淆,不利于概念的表述和问题的探讨。为了深入挖掘“公民”概念的历史含义和意义,海德、斯皮尔斯等人在史料方面着实下了不少功夫,不过也存在不少盲点,以致其部分立论经不起推敲。因此,涉及美国革命时期“公民”概念的史料还需要继续发掘和阐释,否则,我们就容易脱离复杂的历史语境而对早期美国公民史的相关问题做简单化处理,并在叙述上出现武断、片面、矛盾、割裂等问题。 第二,“公民”概念可以作为撰写早期美国公民史乃至整个美国史新的叙事主线或线索,这将有助于把这一研究领域既有的、不同路径和主题的研究成果融合在同一种叙事或框架之中,从而更加全面地展现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的各个层面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性和复杂性。概念是历史的沉淀和思想的出口,“公民”概念是一切关于早期美国公民史研究的基础,能够将不同的研究成果连接在一起。尽管布拉德伯恩等新一代学者对于探索早期美国公民史新的叙事框架做出了不少贡献,但离真正建立以“公民”概念为主线的新叙事尚有距离,至少在两个方面还有待突破。首先,新叙事必须能够吸纳和融合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呈现早期美国公民史恢宏的历史全貌,进而对这一研究的发展起到承上启下的推动作用。其次,新叙事必须能够展现不同群体的公民观念及其交锋交织交融的一面。正如埃里克•方纳在《美国自由的故事》中对“自由”概念的考察和叙述一样,“公民”也不是一个单独、固定的思想或概念,而是一个承载了多元价值的复合体,围绕其定义的斗争必然是一场同时涉及思想、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较量。 第三,作为西方历史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公民”概念不仅有助于我们观察美国对古典公民身份传统的继承和突破,还可以把18-19世纪跨大西洋世界不同国家的历史联系起来,从而为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研究提供跨时空、跨文化的比较视野。然而,从现有涉及纵向比较的研究来看,尽管克贝尔、史珂拉等学者在著述中都提到美国公民身份与古典公民身份之间的联系,但目前美国学界仍然缺少关于美国如何对古典公民身份模式进行吸收和改造,并将之转化为现代公民身份的实证专著。而在横向比较方面,布拉德伯恩对18-19世纪法国、荷兰、西班牙、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的“公民身份革命”进行了论述,可以说是目前美国学界在这方面为数不多的尝试。史珂拉、马勒等人在著述中虽然略有提及18-19世纪英语、法语等语言中的“公民”含义,但都没有深入展开分析。因此,如果能以“公民”概念的比较研究作为切入口,无疑有助于我们以更加纵深和开阔的视野把握早期美国公民身份建构及其在世界公民史中的影响和意义。 综上所述,美国学界关于革命时期公民身份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有其自身的逻辑和脉络,并积累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方法上,都存在着继承和批判、反思和创新的紧密联系。然而,在该研究领域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民身份”兼具历史概念和学术概念的双重属性,不少学者在具体的学术实践上容易套用今人构建起来的公民身份理论范式和解释框架去阐释美国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问题,以至于“公民身份”的历史含义和学术含义之间经常产生相互干扰、相互混淆,甚至南辕北辙和时代倒错等现象。为克服这一问题,当前学者越来越多地选择以语境主义的方法重新发掘和阐释“公民”“臣民”等概念,进而展现不同社会群体是如何利用这些概念的模糊性来影响和建构美国公民身份的。在此基础上,我们不仅要意识到“公民”概念历史语境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公民”概念可以成为重要的史料、叙事主线和比较视野,并以此来审视和修正现有的公民身份理论。
本文作者邵声,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讲师。原文载《世界历史》2022年第3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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