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西韦,武汉病毒所申请的抗新冠病毒 新用途专利与吉利德相关专利之关系
近日,瑞德西韦是否可以作为抗击新冠疫情的有效药物成了社会热点,而有关瑞德西韦专利的业内评论也不少。在药品行政审批和专利审批的双重制度下,获得生产许可和获得专利权都需要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对专利问题的分析对目前的抗击疫情并不能产生什么立竿见影的效果。
尽管如此,作为一个话题在医药圈中进行探讨还是有价值的。本文试图以问答形式简要说明吉利德在中国拥有的和武汉病毒所最新申请的、与瑞德西韦相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情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1.吉利德在中国目前有哪些关于瑞德西韦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
目前,吉利德科学公司在中国拥有如下专利或专利申请:
1)包含了瑞德西韦化合物在内的化合物专利ZLCN201180035776.1, 其授权公告号为CN103052631B;它是生效的专利,保护了瑞德西韦化合物和其治疗副黏病毒科病毒感染的用途;该专利将于2031年到期;
2)中间体合成工艺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201580059613.5,公开号为CN107074902A;目前处在实质审查中;
3)抗冠状病毒用途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201680066796.8,公开号为CN108348526A,要求保护瑞德西韦化合物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的方法/制药用途;目前处在实质审查中;
4)晶型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CN201880028988.9,公开号为CN110636884A,要求保护瑞德西韦化合物的几种晶型;目前处在实质审查中;
5)制剂专利申请WO2019014247A,目前还处于PCT申请的国际阶段,预计可能于2020年2月进入中国,需持续关注。
2.上述专利/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和重要性如何?
”
从上述信息看出,吉利德在中国拥有两件最重要的专利/专利申请,即第1)项列出的包含了瑞德西韦化合物在内的化合物专利(以下简称“1)“)、以及第3)项列出的包含了治疗新冠病毒在内的冠状病毒科病毒的用途专利申请(以下简称“3)”)。
其中, 3)中的权利要求涵盖了包括新冠病毒在内的所有冠状病毒的用途,但尚不能确定中国专利局能否对这样的用途权利要求授予专利权,这要取决于在冠状病毒治疗这个技术领域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即由其说明书实施例所记载的在治疗其它具体冠状病毒上的可用性是否能推知它也可类似地用于治疗包括新冠病毒在内的所有冠状病毒科病毒,这是审查员需要判断的技术逻辑问题。
如果这样的技术逻辑不成立,专利审查员将不会对这样包括新冠病毒在内的所有冠状病毒的用途权利要求授权;否则,它就有可能被授权(以下简称“在先用途专利”),当然还要取决于该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其它的法定授权条件。
3)中涵盖了包括新冠病毒在内的所有冠状病毒科病毒的用途权利要求能否得到授权,对包括武汉病毒所在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后提交和获得的关于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用途专利的权力行使有重要影响,这将在后简要讨论。
3.武汉病毒所有权申请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用途专利吗?
”
完全有权,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武汉病毒所在最短的时间内抢先申请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用途专利(以下简称“新用途专利申请”),说明他们的专利保护意识很强,执行力很强;仅从这点来说值得大家借鉴。至于他们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和之后是否应当马上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警示报告,是否尽职,这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4.武汉病毒所提交的新用途专利申请是否可以获得授权?
”
4.1基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判断
据网络消息,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于2020年1月31日报道了美国有一个使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病人的案例,这是目前能看到的现有技术中唯一公开的使用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病人的案例。
而据其官网上的记载,武汉病毒所于2020年1月21日提交了新用途专利申请,比新英格兰医学杂志那篇文章的发表早10天,所以前者的公开内容不能破坏武汉病毒所提交的新用途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故基于目前发现的相关现有技术,都不足以破坏该新用途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4.2基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判断
该新用途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还要取决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关内容是否对该新用途具有启示作用。
吉利德的相关用途专利申请3)的公开文本可以成为评价武汉病毒所的新用途专利申请的主要对比文件。由于吉利德提交的在先专利/申请文献已经记载且公开了瑞德西韦可以用来治疗其它具体冠状病毒的用途,任何将其转用于治疗当前这种新冠病毒的新用途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取决于两方面判断:
第一,技术启示的获得:首先,根据吉利德的在先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能否确信瑞德西韦可以治疗冠状病毒科的所有病毒?
如果这一问题在技术逻辑上被否定--即本技术领域存在这样的共识,可以治疗的其它具体冠状病毒引发的适应症与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在临床上属于不同的适应症、且抑制两种病毒的作用机理也不同,则不能认为现有技术对治疗新冠病毒的新用途发明给出了足够的启示,可以认为新用途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
第二,技术效果的验证:在上述第一点不成立的情况下,仅在治疗新冠病毒的效果相比现有技术中预期的要出乎预料地好的情况下,例如用于抑制新冠病毒的体外细胞实验中显示的半效剂量显著地低于对已知病毒显示的半效抑制剂量,则这一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仍然可能为新用途专利申请带来创造性。
4.3 需要满足的其它授权条件
当然,新用途专利申请能否得到授权,还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中国专利法规定应当满足的其它条件,例如该新用途是否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专利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各个权利要求是否表达得清楚、简要,等等,在此不一一叙述。
作者看到有圈中朋友认为武汉病毒所提交的新专利申请中只包含了体外细胞实验,没有做动物模型和临床试验,因此没有记载瑞德西韦用于实际治疗的剂型和剂量,故还是不满足新药用专利的授权条件;作者难以认同这样的观点。
为了申请专利的目的,只要提供了体外细胞实验有效的实验结果,就满足了效果证明的最低要求,除非在后的临床实验结果否定了体外细胞实验有效的实验结果。各位可以参考当年辉瑞在中国提交的伟哥专利申请,其中也只记载了体外细胞实验结果,基于这样的实验结果也获得了专利授权,且顽强地抵抗了十多家国内药企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鉴于以上的理解和在先案例,不管武汉病毒所提交的新用途专利中是否记载了瑞德西韦的实际使用剂型和剂量,都不会因此妨碍它获得专利授权。
5. 吉利德的用途专利申请3)能否得到授权,对包括武汉病毒所在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后提交和获得的关于瑞德西韦治疗新冠病毒的用途专利的权力行使有何影响?
”
5.1 3)未得到授权时对在后获得的新用途专利的影响
若3)中治疗包括冠状病毒科所有病毒在内的用途权利要求不能得到授权,则在后获得的新用途专利就是可独立行使的专利权,实施这些在后专利时不需得到吉利德依据3)主张的实施许可。
5.2 3)得到了授权时对在后获得的新用途专利的影响
若3)中治疗包括了冠状病毒科所有病毒在内的用途权利要求得到了授权(即存在“在先用途专利”),则在后获得的新用途专利就是该在先用途专利的从属专利,实施这些在后专利时就需要得到吉利德依据该在先用途专利所主张的实施许可,当然也要得到吉利德依据化合物专利1)的实施许可。
反之,吉利德要实施在后获得的新用途专利,也要得到在后专利的权利人的实施许可。
就以上意见,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并愿意与大家进一步深入探讨。
作者简介
黄泽雄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从事医药专利代理工作32年,代表国内药企处理了大量医药专利权利冲突案件。
闫珠君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原专利局实审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从事生物医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驳回后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