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 | 部门联动 兑现被拖欠4年的农民工工资
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欢迎大家一起看案例长知识,
学法规,懂政策。
下面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部门联动 兑现被拖欠4年的农民工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刘某等26人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A建材公司2014年9月30日停产后老板跑路,公司共拖欠刘某等26人6-9月工资合计305246元。
2016年1月14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决定立案处理。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向A建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2016年3月1日向A建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9月1日向A建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9月1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A建材公司支付刘某等26人工资305246元。2016年11月25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争议焦点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用人单位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怎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结果
2020年2月,区自然资源局告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A建材公司有一笔拆迁款项到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收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后,考虑到该公司无对公账户,经与区自然资源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商,为及时支付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代为领取和发放。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了A建材公司在区自然资源局的相应款项,转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6名员工兑现工资305246元。
四、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本案中,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但因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多年未兑现。四年间,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直坚持奋斗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线,长期与法院、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配合与联系,关注掌握欠薪单位的财产情况,了解到该公司存在可执行财产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将拖欠工资送到劳动者手中。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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