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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租赁专家解析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

2015-12-16 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融资租赁本是知识经济,服务贸易。虽然金融也属于服务贸易,但按照现在的政策,融资租赁不管是法律上、会计处理上还是税收待遇上,都没用纳入金融服务范畴。


  虽然有些人喜欢给融资租赁贴上“金融”标签,但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到底在什么地方,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


  把融资租赁当信贷认知和操作的人认为:其实质上就是纯金融业务。从融资租赁的本质上看,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交易。把融资租赁看成即融资,又融物,而且主要是融资,甚至可以不融物的观点与租赁的基本原理不符,与其应发挥的社会作用不符。


  从操作全过程看,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点:一是采购租赁物,二是出租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从这里并没有看出其有什么金融特性。有人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那么其金融的那一方面到底体现在哪?


  首先从租金的结构上看,虽然从融资租赁的法律、合同和会计处理上都没有利息方面的规定,但在操作上和司法上,租金(可)含有利息是被默许的。除此以外,类似租赁的资产很少有被允许含有只有在信贷才会出现的利息。租金含有利息,就意味着其资产是随时间推移而增值的金融资产,理论上可以在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上交易。


  另一方面租赁债权是附着在租赁物的处分物权上。租赁的债权交易一定与租赁物权有关。不能像纯金融资产交易那样简单,还要伴随物权转移或交易。租赁资产交易应该是全方位的。将债权和物权分离交易,一旦出现问题,租赁物权和债权的归属就难以分清。这是边缘产业的边缘资产交易时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金融特点就是承租人借租赁变相融资:虽然出租人没有给承租人提供信贷,但因承租人需要借款购买租赁物的资金因出租购买而可以省出,富余出的资金可挪做它用。相当于租赁公司给承租人提供了一笔长期信贷资金。在操作上给人一种按揭贷款的感觉。


  第三个金融特点就是承租人用出售回租的方式直接融资。从本质上看,回租与直租在操作上并没有任何区别。租赁公司给承租人的资金并不是放款业务,而是购买租赁物的业务。但这是唯一让承租人能得到资金的租赁交易,操作上更像是一笔金融的信贷业务。


  金融有三属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租赁业务不能算是真正的金融业务。这与租赁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无关。


  为了扩大租赁规模,通过不断扩充资本金的做法,若其资产没有退出机制保持其流动性。即使租赁公司带有金融企业牌照,也不能算是在做金融业务。因为任何企业都可以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购买租赁物出租给别人,不需要具备金融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经营。


  在回租中把购买设备款看成给承租人放款,就说是金融创新的想法只有自己才相信。租赁司法、会计处理、税务征管上并不认可。真正的金融业务应该是把形成的租赁资产(债权、物权)完全销售出去。


  租赁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产盘活,需要大量的金融知识和技术。融资租赁更多金融业务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其前后的操作过程。


  如:租赁公司前期的运作筹措资金。间接融资的银行借款,直接融资的杠杆租赁、租赁基金,结构融资、应付帐款保理等资金来源方式,都和(准)金融业务有关。


  又如:租赁公司形成租赁资产的后期融资:间接融资的应收帐款保理、理财、转租赁,直接的资产证券化、债权掉期,汇率、利率掉期,远期等交易,都属于(准)金融业务。


  若不从融资租赁本身上看,只从金融牌照上看,租赁公司的企业性质,决定其归属是否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同业拆贷,不管其如何操作融资租赁,其业务规模限定在“信贷规模”内,都是按金融业务中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管。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管其怎样把自己定位于从事“金融”交易,一不能进入带有公众存款信用的金融同业市场。其业务资金来源在银行信贷“授信额度”范围内。二不能给企业直接或变相放贷,只能出租租赁物。绝不会被纳入金融企业进行监管,更享受不到金融的税收政策。


从税务当局的角度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已经从过去的“金融保险业”转为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不管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都是按同一政策向租赁公司征缴税款。


  从会计处理角度看,融资租赁主要围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交易额根据租金和参考利率反推本金入账。与计算时使用的利”无关,也不按金融企业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是一个做的好比说的好的行业。虽然从操作上似乎与金融无关,但其操作后带来的结果许多地方都达到了金融服务的目的。整天把金融挂在嘴上,操作时连租赁物权都没有的租赁肯定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政策上得不到支持。反之把租赁做精、做专,把退出机制做好。那么不是金融胜似金融。(来源:融开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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