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扩大!三大粮食作物两类保险实施范围覆盖全国产粮大县
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
财金〔202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乡村振兴,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稳妥有序。地方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应本地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将辖内产粮大县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有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强化预算约束,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三)坚持高质高效。地方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辖内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牵头责任,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强化绩效导向,稳扎稳打、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精准滴灌,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切实提升种粮农户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
(四)坚持依法合规。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严禁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严禁欺骗、误导、强迫或限制投保。
(五)坚持风险可控。各地应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承保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强化风险减量管理,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同时,持续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坚持创新赋能。鼓励各地探索开发符合当地特点和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进一步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三、补贴方案
(二)实施地区为全国各产粮大县。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辖内产粮大县种植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不含大连市)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四、保险方案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切实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着重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赔款精准到达每一个受灾农户。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和结算程序及时间要求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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