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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台!(附央行解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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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官方网站的,还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像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调整施行前30个自然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法检查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条例》,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条例》和《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守合规底线,坚持守正创新,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和原则

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细化《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公开透明。优化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二是坚持稳中求进。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设置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问:《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有何考虑

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问:《实施细则》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后续工作安排有哪些?

答: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一是开展宣传解读,及时答疑解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衔接。三是强化贯彻落实。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坚守合规底线,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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